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

污水处理国家最新政策

01

六部委联合印发《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实施方案》



出台时间:2021年12月29日

出台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



主要内容:方案提出了7个方面的具体任务:



一是聚焦重点行业,实施废水循环利用提升行动。聚焦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造纸、纺织、食品等行业,推进废水循环利用技术改造升级。编制典型行业废水循环利用路线图,提升用水重复利用率。



二是坚持创新驱动,攻关一批关键核心装备技术工艺。部署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关键技术研究。选择有代表性的园区开展技术综合集成与示范。



三是实施分类推广,分业分区提升先进适用装备技术工艺应用水平。定期遴选、发布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以及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制定技术推广方案和供需对接指南,聚焦重点用水行业,推广一批先进适用技术装备。



四是突出标准引领,推进重点行业水效对标达标。加快制修订工业废水循环利用技术、管理、评价等标准。加强相关标准宣贯,发布领跑者名单和先进用水指标,编制典型案例,引导企业对标达标。



五是强化示范带动,打造废水循环利用典型标杆。遴选、发布一批工业废水循环利用示范企业和园区,创建一批产城融合废水高效循环利用创新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优秀典型经验和案例。



六是加强服务支撑,培育壮大废水循环利用专业力量。遴选、发布一批废水处理装备、工程应用优质企业名单,培育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动相关单位组建工业废水循环利用产业联盟,为企业提供一体化综合服务。



七是推进综合施策,提升废水循环利用管理水平。推动规模以上用水企业加快对已有数字化管控平台进行升级改造。强化行业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严格控制达不到相关用水条件的项目新增取水。



主要目标:到2025年,力争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4%左右,钢铁、石化化工、有色等行业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进一步提升,纺织、造纸、食品等行业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较2020年提升5个百分点以上,工业用市政再生水量大幅提高,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16%,基本形成主要用水行业废水高效循环利用新格局。





02

四部委联合印发《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实施方案》



出台时间:2021年12月24日

出台部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



主要内容:以京津冀地区、黄河流域等缺水地区为重点,选择再生水需求量大、再生水利用具备一定基础且工作积极性高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试点。



到 2025 年,在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的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形成一批效果好、能持续、可复制,具备全国推广价值的优秀案例。



主要任务:(一)合理规划布局。(二)强化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三)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四)完善再生水调配体系。(五)拓宽再生水利用渠道。(六)加强监测监管。



主要目标:到 2025 年,在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的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形成一批效果好、能持续、可复制,具备全国推广价值的优秀案例。强化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要加强源头管控,接纳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废水的污水处理厂,不纳入试点城市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要规范过程管理,强化监督考核,确保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要严格末端监管,制定实施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异常时,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影响下游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等工程措施运行。





03

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印发《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



出台时间:2021年1月4日



出台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



主要内容: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出台《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明确提出了北方城市再生水利用25%,京津冀再生水利用率35%的要求。



根据意见,2025年,全国污水收集效能显著提升,县城及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基本满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水环境敏感地区污水处理基本实现提标升级;全国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京津冀地区达到35%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畜禽粪污和渔业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水平显著提升;污水资源化利用政策体系和市场机制基本建立。到2035年,形成系统、安全、环保、经济的污水资源化利用格局。



根据指导意见,我国污水资源化利用的重点领域包括城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农业农村污水等三方面。



加快推进城镇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缺水地区特别是水质型缺水地区,优先将达标排放水转化为可利用的水资源,就近回补自然水体。资源型缺水地区以需定供、分质用水,推广再生水用于工业生产、市政杂用和生态补水利用。生态补水是水环境治理的关键措施之一。



目前,我国大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良好,特别是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等主要水质指标能够满足或接近河道、湖泊等环境水体补水要求。



积极推动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开展企业用水审计、水效对标和节水改造,推进企业内部工业用水循环利用。开展工业废水再生利用水质监测评价和用水管理。



稳妥推进农业农村污水资源化利用。推广工程和生态相结合的模块化工艺技术,推动农村生活污水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



此外指导意见还明确了实施污水收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工程等六大重点工程。提出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重点推进城镇污水管网破损修复、老旧管网更新和混接错接改造。到2025年建成若干国家高新区工业废水近零排放科技创新试点工程。



重要意义: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九部门印发《指导意见》,提出了一系列切合我国实际的有力措施,既可提高水资源供给能力、缓解供需矛盾,又可减少水污染,保障水生态安全,对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水回用现状及发展趋势?

中水回用现状及发展趋势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中达咨询为大家解答。
1 概述1.1 中水的概念
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工业生产等等一系列活动中产生的污水,经过处理后达到排放标准,再进过深化处理达到规定水质标准,可以重复使用的水,这些水被称为中水,一般用于非直接和人体接触的用水。中水处理设施:是指中水的水处理、集水、供水以及计量、检测等设施,中水回用的特点最主要集中在非引用水领域,当然中水经过深度处理也可以达到应用水的标准,但是人们对其接受的程度有待调查。
1.2 中水回用的意义
水对于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对于人类的生存发展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说没有水就没有生命;水作为资源是非常有限的,是一种不可替代的资源。
中水回用在发达国家已得到广泛应用,而且越来越多的行业已经开始利用处理后的污水。人口的增长可用水量的加大,对现有的水资源形成的严重的挑战,缺水情况日益严重,于是水资源的重复利用越来越重要,我国水资源总量为2.8万亿立方,人均来算更是一个缺水严重的国家,所以中水回用技术在我国的水资源利用中的作用也是愈加的明显。
2 中水回用发展现状
2.1 中水回用技术分类
按处理方法来分,中水处理工艺一般分为 3 种类型:
1)物理化学处理法:如活性炭吸附、气浮、沉淀等,一般用于污水的一级处理或预处理,水质的变化对其处理效果影响比较小。优点是技术先进,结构紧凑,占地少,管理简单;缺点在于其处理成本相对比较高,例如活性碳的再生。以及在大流量的情况下产水水质的不稳定;2)物理处理法:如膜滤法,利用膜孔的直径可以进行精细过滤处理,使出水达到很高的水质指标。其设备的体积相对较小,操作相对简单。出水稳定;其缺点在于膜的清洗,以及膜的生产技术,目前国内这种工艺处理的膜,大多采用了国外进口,也从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建设的成本;3)生化处理法:曝气活性污泥法、接触氧化法等,对于一些有机物含量高的污水一般都采用这种方法。使用这种方法时必须要将进水调节至系统中菌群适应的环境,如PH、温度等,一般用于污水的二级处理。其优点在于适应水质的范围波动大、系统的剩余污泥含量少、操作维护管理容易等优点;缺点在于,该工艺不是在任何地方都适用,例如高寒高海拔地区,其工艺中的菌落无法正常生存,导致出水效果下降。
总之,在选用处理工艺的过程中,因地制宜,因水制宜,兼顾经济。
2.2基本流程
通过目前中水回用工程运行的情况来看:以现有的技术通过合理的工艺选择,,系统出水的水质完全可以满足用户的需求。目前常用的中水处理技术很多,合理的选择工艺,灵活的进行组合,可以达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1)采用厌氧接触氧化为主要工艺
原水→格栅→调节池→生物接触氧化池(厌氧池)→沉淀→过滤→消毒→出水。
该工艺针对生活污水的特点,采用生物处理技术接触氧化然后经沉淀、过滤、消毒后,进行回用。是一种比较成熟的处理工艺,其出水比较稳定。
2)采用物理化学浮选的工艺
原水→格栅→调节池→气浮持(虹吸滤池)→过滤→消毒→出水
该工艺针对污水污染物含量比较单一及污水浓度不大的情况,其处理设施简单,占地面积小,运行维护费用低。
3)采用好氧曝气生化池池工艺
原水→格栅→调节池→好氧曝气生化池→消毒→出水
好氧曝气生化池利用有利菌群在有氧条件下对污水中含有的有机物进行分解,完成吸附、生化反应、沉降等一系列的生物化学反应过程,从而实现污水的进化。出水稳定,由于其工艺中存在生物菌群,所以其生化反应时对环境温度有一定的要求。
4)膜生物处理工艺
原水→格栅→调节池→膜生物反应器→消毒→出水
膜生物反应器是一种新型的水处理技术,它是以菌群附着在膜上,利用膜的选择透过性去除大分子污染物质,再利用附着在膜上的细菌降解小分子污染物。通过这种方法可以最大限度的去处了水中的污染物达到很好的处理效果。处理后的水质清澈,污染物含量极低,可以直接回用。目前该技术的使用范围比较广泛,其缺点是对操作人员的要求和设施的维护费用都比较高。
中水回用工艺流程的选择应根据进水水质以及回用要求,经济实惠等方面来选择,根据不同的用水要求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起来使用,以上的种工艺是选取的最典型的工艺,对于某些含有特殊成分的污水有其特殊的处理方法,这里就不一一列举,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进步,更加先进的处理工艺及方法也会不断的出现。
2.3中水一般用途
经过处理达标的中水,可以用于处饮用水外的其他用水,例如,洗车、景观喷泉用水、消防用水、城市绿化灌溉等等,在大多数非直接与人体接触的用水领域,其用水都可以用中水来代替。在一些缺水严重、水资源极度贫乏的地区,投资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深度处理达到饮用水标准,直接饮用。另一方面是用于工业冷却设备上冷却水的补充。
2.4 开发中水有利可图
我国目前还没有中水利用专项工程,但是从本人经手以及了解的各项中水回用工程实例中,其经济利益十分明显,例如生活污水经过,接触氧化、好氧曝气、沉淀,过滤及消毒处理后,除了不可以直接和人体接触外,可以直接用于浇花和洗车等等,其吨水处理成本只有几毛钱,其中的经济利益可想而知。
中国落后于国外的主要原因是投资渠道和管理体制问题,技术方面和国外相差不是太大。我国污水回用主要是靠投资,而单靠很难把这件事情做好,应该靠多渠道集资。另一方面,我们污水利用不是考虑经济效应而是考虑的环境效应和缺水,由于使用中水的短期的经济效益不十分明显,这使得很多可以使用中水的地方使用中水的内动力不足,从而拒绝使用,以后应该多做这方面的宣传,使大家对中水的利用有个正确的认识,从思想上认同中水。
2.5 中水回用的发展趋势
2.5.1 从中水回用的对象分析
中水回用的对象上来看,主要有工业用和生活用两个大的方面,工业上对一些用水大户,比如,钢铁企业、造纸企业等等,其吨水的成本可以比用自来水的降低70%左右,中水设施的建设投资也可以再设施运行后几年至十几年内收回,从长远来看,中水回用在这些用水大户中已经成为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例如柳州钢铁厂在2007年左右投资建设的16万吨每天的大型污水处理及回用水站,投产后使其企业用水成本直接下降,企业利润直线上升;该企业在尝带中水回用的甜头后相继投掷建设了钢星门水站及其东排口的水站,现已全部投产运行。在生活方面,现价段在我国还是集中在投资项目上,最主要体现在市区的路面清扫用水,绿化灌溉以及景观用水上。下一阶段应该加强居民用水中中水占的比例,住宅小区应普及中水回用设施。
2.5.2 从污水回用技术发展方向分析
1)开展新型混凝剂、助凝剂的研究开发;2)采用技术可行,处理过程中尽可能实现资源回收在利用;3)加强好氧及厌氧生物处理的技术的研究,对于一些难降解的物质找到对应的微生物,进一步加强氧的利用率;4)如何使生化过程中产生的污泥量达到最少;5)利用纳米技术研究新的膜材料,加强膜清洗技术的多向性研究;6)在寸土寸金的今天,小型化、一体化的回用水处理设施将会更受青睐;7)加强生物附着物的研究,如研究一种材料,使微生物附着在上面是可以增强微生物的新陈代谢,增强微生物对氧的利用率,使新菌群生长容易,附着牢靠,老菌群容易脱落。
3 结论
水是生命之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水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并不是 “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我国人均水资源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4,是一个水资源相当贫穷的国家,尤其要珍惜水资源,为了我们的下一代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其合理化利用显得尤为重要。
文中水回用技术涉及面广,小到日常生活,大到大型工程的中水回用。在我国建设,节约型,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的今天,有组织的、科学的水资源的循环再利用势在必行,中水回用技术不仅具有广阔应用前景,而且在解决水资源短缺的问题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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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在我国,尤其是缺水城市没能建立起良好的中水(再生水)利用...

再生水(中水)是指废水或雨水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满足某种使用要求,可以进行有益使用的水。从经济的角度看,再生水的成本最低,从环保的角度看,污水再生利用有助于改善生态环境,实现水生态的良性循环。


意义如何

水是城市发展的基本资源和战略经济资源。随着城市化和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日益严重,水资源日益紧张,成为制约城市发展的瓶颈。促进污水的先进处理,推广再生水的使用,是人类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重要措施,创造良好的水环境,促进循环利用,城市的发展的必经之路。

在水资源的管理上世界各国个有各的方法,从水回收利用的开始,成为一个“水循环”和“水生态修复和恢复的核心,实现生态水的良性循环,成为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基本保证。

中国现状

早在20世纪50年代,中国就开始使用污水灌溉来重新利用污水。但直到最近几十年,真正的污水处理才被用于城市生活和工业生产。我国城市再生水主要由建筑再生水构成,而再生水集中在北方缺水城市。

在“21世纪国际城市污水处理和资源发展战略论坛”,建设部在会议上指出,“中国将开始全面的水资源项目,然后广泛加强与国外技术合作和技术交流,欢迎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中国城市污水回收项,使用循环用水的需求在未来几年中国将迅速变暖。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文」(2)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文」

促进再生水利用。以缺水及水污染严重地区城市为重点,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北京市2万平方米、天津市5万平方米、河北省1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京津冀区域达到30%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参与)

推动海水利用。在沿海地区电力、化工、石化等行业,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等工业用水。在有条件的城市,加快推进淡化海水作为生活用水补充水源。(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八)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2020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内。(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编制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开展华北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京津冀区域实施土地整治、农业开发、扶贫等农业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以配套打井为条件。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水利部、国土资源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九)提高用水效率。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制定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国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在东北、西北、黄淮海等区域,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到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全国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7亿亩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水利部、农业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参与)

(十)科学保护水资源。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水利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在黄河、淮河等流域进行试点,分期分批确定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水利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四、强化科技支撑

(十一)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加强国家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科技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海洋局等参与)

(十二)攻关研发前瞻技术。整合科技资源,通过相关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海水淡化和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技术。开展有机物和重金属等水环境基准、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高品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水源等研究。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科技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十三)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全国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发展改革委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参与)

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十四)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县级及以上城市应于2015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等参与)

完善收费政策。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参与)

健全税收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设备,必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加快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资源税税费改革等工作。研究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参与)

(十五)促进多元融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参与)

增加资金投入。中央财政加大对属于中央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支持力度,合理承担部分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向欠发达地区和重点地区倾斜;研究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实施“以奖代补”。地方各级人民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财政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十六)建立激励机制。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参与)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民银行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参与)

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探索采取横向资金补助、对口援助、产业转移等方式,建立跨界水环境补偿机制,开展补偿试点。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财政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水利部等参与)

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十七)完善法规标准。健全法律法规。加快水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排污许可、化学品环境管理等法律法规制修订步伐,研究制定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环境功能区划、节水及循环利用、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染责任保险、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地下水管理、环境监测、生态流量保障、船舶和陆源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起草地方性水污染防治法规。(法制办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海洋局等参与)

完善标准体系。制修订地下水、地表水和海洋等环境质量标准,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农田退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健全重点行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各地可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十八)加大执法力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环境保护部负责)

完善国家督查、省级巡查、地市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加强对地方人民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研究建立国家环境监察专员制度。(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央编办等参与)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境保护部牵头,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参与)

(十九)提升监管水平。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健全跨部门、区域、流域、海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发挥环境保护区域督查派出机构和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作用,探索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机制。流域上下游各级、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于2015年底前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环境保护部牵头,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海洋局等参与)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2017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海域建成统一的水环境监测网。(环境保护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海洋局等参与)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各市、县应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环境保护部负责)

污水处理国家最新政策

01

六部委联合印发《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实施方案》



出台时间:2021年12月29日

出台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



主要内容:方案提出了7个方面的具体任务:



一是聚焦重点行业,实施废水循环利用提升行动。聚焦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造纸、纺织、食品等行业,推进废水循环利用技术改造升级。编制典型行业废水循环利用路线图,提升用水重复利用率。



二是坚持创新驱动,攻关一批关键核心装备技术工艺。部署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关键技术研究。选择有代表性的园区开展技术综合集成与示范。



三是实施分类推广,分业分区提升先进适用装备技术工艺应用水平。定期遴选、发布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以及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制定技术推广方案和供需对接指南,聚焦重点用水行业,推广一批先进适用技术装备。



四是突出标准引领,推进重点行业水效对标达标。加快制修订工业废水循环利用技术、管理、评价等标准。加强相关标准宣贯,发布领跑者名单和先进用水指标,编制典型案例,引导企业对标达标。



五是强化示范带动,打造废水循环利用典型标杆。遴选、发布一批工业废水循环利用示范企业和园区,创建一批产城融合废水高效循环利用创新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优秀典型经验和案例。



六是加强服务支撑,培育壮大废水循环利用专业力量。遴选、发布一批废水处理装备、工程应用优质企业名单,培育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动相关单位组建工业废水循环利用产业联盟,为企业提供一体化综合服务。



七是推进综合施策,提升废水循环利用管理水平。推动规模以上用水企业加快对已有数字化管控平台进行升级改造。强化行业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严格控制达不到相关用水条件的项目新增取水。



主要目标:到2025年,力争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4%左右,钢铁、石化化工、有色等行业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进一步提升,纺织、造纸、食品等行业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较2020年提升5个百分点以上,工业用市政再生水量大幅提高,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16%,基本形成主要用水行业废水高效循环利用新格局。





02

四部委联合印发《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实施方案》



出台时间:2021年12月24日

出台部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



主要内容:以京津冀地区、黄河流域等缺水地区为重点,选择再生水需求量大、再生水利用具备一定基础且工作积极性高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试点。



到 2025 年,在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的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形成一批效果好、能持续、可复制,具备全国推广价值的优秀案例。



主要任务:(一)合理规划布局。(二)强化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三)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四)完善再生水调配体系。(五)拓宽再生水利用渠道。(六)加强监测监管。



主要目标:到 2025 年,在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的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形成一批效果好、能持续、可复制,具备全国推广价值的优秀案例。强化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要加强源头管控,接纳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废水的污水处理厂,不纳入试点城市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要规范过程管理,强化监督考核,确保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要严格末端监管,制定实施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异常时,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影响下游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等工程措施运行。





03

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印发《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



出台时间:2021年1月4日



出台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



主要内容: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出台《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明确提出了北方城市再生水利用25%,京津冀再生水利用率35%的要求。



根据意见,2025年,全国污水收集效能显著提升,县城及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基本满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水环境敏感地区污水处理基本实现提标升级;全国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京津冀地区达到35%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畜禽粪污和渔业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水平显著提升;污水资源化利用政策体系和市场机制基本建立。到2035年,形成系统、安全、环保、经济的污水资源化利用格局。



根据指导意见,我国污水资源化利用的重点领域包括城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农业农村污水等三方面。



加快推进城镇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缺水地区特别是水质型缺水地区,优先将达标排放水转化为可利用的水资源,就近回补自然水体。资源型缺水地区以需定供、分质用水,推广再生水用于工业生产、市政杂用和生态补水利用。生态补水是水环境治理的关键措施之一。



目前,我国大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良好,特别是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等主要水质指标能够满足或接近河道、湖泊等环境水体补水要求。



积极推动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开展企业用水审计、水效对标和节水改造,推进企业内部工业用水循环利用。开展工业废水再生利用水质监测评价和用水管理。



稳妥推进农业农村污水资源化利用。推广工程和生态相结合的模块化工艺技术,推动农村生活污水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



此外指导意见还明确了实施污水收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工程等六大重点工程。提出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重点推进城镇污水管网破损修复、老旧管网更新和混接错接改造。到2025年建成若干国家高新区工业废水近零排放科技创新试点工程。



重要意义: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九部门印发《指导意见》,提出了一系列切合我国实际的有力措施,既可提高水资源供给能力、缓解供需矛盾,又可减少水污染,保障水生态安全,对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再生水利用率达到多少以上

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
再生水是指废水或雨水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指标,满足某种使用要求,可以进行有益使用的水。和海水淡化、跨流域调水相比,再生水具有明显的优势。
“再生水”起名于日本,“再生水”的定义有多种解释,在污水工程方面称为“再生水”,工厂方面称为“回用水”,一般以水质作为区分的标志。其主要是指城市污水或生活污水经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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