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演变过程

《李银河说爱情①》| 婚姻形态的演变

1、婚姻及婚姻制度的起源

我们从最开始的群婚,到走婚,又经过了漫长的一夫多妻制时期,才终于进入了平权的一夫一妻制阶段。

男女平权之后,我国就开始提倡恋爱自由、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了,建立起了两性平等的制度,古代的那些纲常伦理、三从四德已不再适应如今的社会了。可见,两性关系是一路奔着平等去的,这种趋势是不可逆的。

近些年,西方的婚恋观产生了新的趋势。很多国家的独居人口逐步上升,剩下的婚恋模式有如下几种情况:一种是同居;一种是周末夫妻;还有合约婚姻和传统婚姻。还有,多边恋作为一种新型有趣的亲密关系而存在。

除了社会现象的改变外,西方还有一些理论上的变化,例如酷儿理论。酷儿(Queer)指代所有越出常规的人或事物。该理论为所有越出常规的性行为和性倾向正名。

这些看似非常态的社会现象,在他们传统文化中都是难以想象的。而对于思维方式迥异的中国人,更是难以接受,我们会习惯性把家庭价值放在首位。这就是中国的文化跟西方有一个特别大的不同,我们是家庭本位的,而他们是个人本位的。

2、中国近代婚姻

回顾历史长河,父母对子女的婚姻掌权的四种模式:第一种就是父母决定,不征求子女意见,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包办婚姻;第二种是父母意见为主,征求子女同意;第三种是以子女意见为主,征求父母同意;第四种较为开放,子女自行决定,不征求父母意见。

中国近代婚姻除了自主权发生了改变之外,“离婚”在20世纪也经历了3次热潮。第一次是20世纪30年代,很多知识分子以“逃婚”的方式拒绝包办婚姻;第二次是20世纪50年代,许多进城的干部和农村妻子离婚;第三次是1980年改革开放,新修改的《婚姻法》放宽了尺度,就导致了一个离婚的小高潮。

中国近代婚姻制度演变的背后推手无疑是《婚姻法》的五次修订。

1950年的《婚姻法》是新中国建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这个婚姻法的重点之一就是“禁止重婚纳妾”,并提出“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它的重心是对旧制度的批判,传递全新的观念,即反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主张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主张男女平等。

1980年的《婚姻法》中有两点值得注意,一个是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就可以判决离婚。另一个是确定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到了2001年,《婚姻法》中有三个重要改变:1、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强调保护女性,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条款;3、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原则,强调夫妻要遵守忠诚承诺。

引起公众争议的2011年《婚姻法》的一个新的司法解释,就是房屋归属权问题。新司法规定,婚前购买的房子属于购买者本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7年更新的关于礼的司法解释,其中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等,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礼。

“礼潜规则”在如今中小城市特别是农村普遍存在,与变相的买卖婚姻可能只存在一线之隔。买卖婚姻和非买卖婚姻的定性标准就在于这部分钱是给小两口的还是给女方父母的。如果给小两口日后生活的,那么性质上就不是买卖婚姻。礼是一种习俗,而习俗是不能通过修改一个法律发生改变的,它只能跟着社会前进的脚步慢慢发生变化。

有人说《婚姻法》后面几次的修改,在保护妇女的方面好像不是特别有利,似乎让男性占了更多便宜。然而,《婚姻法》的修订是基于男女平等,即双职工、双收入这样一种基本的国情进行具体修订的。这样修法的效果则是鼓励女性参加工作,有自己独立的收入,而不是把婚姻当作安身立命的途径,像买长期饭票一样。女性应该改变自己的择偶观,去选择那些尊重妇女人格的男人。

现如今的中国人,尤其是生活在城市化、现代化程度比较高的环境里的人们已经有了更多的选择。人们的自由度正逐渐扩大,你可以选择等待爱情,轰轰烈烈谈一场恋爱,然后结婚;或者在你没有等到爱情时,也可以选择独身。

3、单身浪潮

数据显示,2018年一季度全国结婚301.7万对,离婚170万,离结率高达56.3%,数字相当惊人。结婚率走低有多种原因,被迫单身的人,很大比例是受限于经济实力,在大城市里结婚买房买车给家庭和个人都造成不小的压力,而“没房没车”的年轻人也不愿意结婚。

选择主动单身的很特别的一种模式称为“萨特-波伏娃模式”。这种不婚不是因为经济原因。而是他们有一个理念:亲密关系绝对不掺杂责任、约束和强制,而让情感可以自由流动。基于这样的想法,他们选择了终身只是同居而不结婚的生活方式。有过研究的人会注意到,他们的关系中是存在第三者的,并且双方都有过情人,可能还不止一个。

这无疑突显了东西方的观念差异。对于自由地交友、相爱,有性有爱,然后自然平和地分手,并不必要为此负责任的观念,在中国还是比较前卫的。毕竟社会文化和社会心理的改变是相当困难的,人们还是很难接受这样的生活方式。不过,随着单身成为一种潮流、结婚率下降、离婚率上升在社会中逐渐传播开,人们也会对这种现象的评价越来越中性。

到2018年,中国独居人口已有约2亿,占16%。年轻人不想结婚的原因多样,两个比较典型的:一是离婚成本太高,无论是物质方面还是精神方面;二是不想生育。给单身族或不婚族4方面的建议:

首先,可以不结婚,但要经历爱情、友情和亲情。不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而把“恋爱”本身当成目的。其次,经济独立,要有自己的事业。要做一个单身族,必须安排好自己的养老金,设计好自己的养老模式,自己才真正没有后顾之忧。再者,发展个人兴趣。只要你不仅经济上没有问题,精神上也不觉得孤独,独身的生活完全可以达到一个很完美的状态。最后,做好应对社会压力的心理准备。中国目前仍然处于从家庭本位向个人本位过渡的阶段,这种家本位的习俗和观念对单身者的压力还是很大的。从这四方面评估自己的状态,不断充实自己,找到最适合的生活形态。

为什么现如今的婚姻制度面临如此严峻的挑战,原因有几点:1、婚姻制度要求极高的忠诚度与人类本身具有高感情流动性相悖。现如今,都市生活让人们出现外遇、出轨的机会上升,人们也会本能地产生喜新厌旧、审美疲劳的厌倦情绪。2、人类的预期寿命大大延长,这点辅助证明了人们难以忍受婚姻中几十年的一尘不变。3、现代社会的男女平等。在过去的男权社会里,男主外女主内,婚姻是女人保证生存的唯一途径;而现在女人的经济独立使得自主权增大,女人可以选择结婚或者单身。4、离婚成本太高。5、性的目的改变。传统生育观认为性活动唯一正当理由是生育;而如今性活动的绝大多数是为了快乐。

那么婚姻制度是否会消亡吗?答案是:不会消亡,而是会走向多元化。

目前这种一对一的婚姻形式会存在,适合于发生了激情之爱,且心无旁骛,想要与彼此厮守终生的两个人。而对于开放式婚姻、同居而不结婚、单身、合同制婚姻也会存在,不必背负传统的眼光和压力,不必焦虑,勇敢选择适合自己的生活方式。

人类婚姻的发展历史 人类婚姻的发展历史简单介绍

1、群居杂交时代:人类初始,群居野生,艰难求活,“昔太古尝无君矣,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无进退、缉让之礼,无衣服、履带、宫室、蓄积之便,无器械、车舟、城郭、险阻之备”。

2、血缘家族行辈婚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男女之间有了越来越明显的分工,同时人类智力逐步发展,思维也在进步。这时母子和父女等不同辈的婚姻渐渐消失,但包括兄妹婚姻的同辈婚姻没有禁止。

3、 氏族外婚制:随着人类活动的扩张,不同血缘家族男女的性行为开始增加,神话传说常有“郊野受孕”的故事,当时不同血缘家族之间的婚姻是违背道德规范的,所以只好用神话来解释怀孕现象。

4、 对偶婚制:合作必然取代分裂,男女群婚逐渐转为固定对偶式婚姻,双方不仅产生了合作方式的新经济模式,关键是男方参与了抚养后代的任务,于是增添了父亲的角色。并且形成了以男方为主体的宗亲关系,为父权社会的产生打下基础。

5、一夫一妻制婚姻。它又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前一阶段从原始社会后期父系氏族的兴起开始,这一时期由于社会分工,男性逐渐成为生产的主力,女性逐渐退出生产领域,随着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男性开始主导经济,并且有了剩余生活品,私有制诞生了,有了私有财产。男人为了把私有财产留给自已的后人于是便有了固定配偶的要求,要求女性只允许有自己一个配偶以便确定谁是自己的后代,致此一夫一妻制诞生了。但此时男性的配偶不只一个女性,只要你有钱可以拥有多个女性,但妻只有一个,所以一夫一妻制的前一阶段严格说是一夫一妻多妾制。这一婚姻制度一直延续到公元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施行。

原始社会时期婚姻形态的演变?

一、群婚

群婚又称杂乱婚,是原始时代的第一个婚姻形式。这种婚姻形式以没有固定配偶为特点。人类尚未摆脱动物的野性,当时也没有道德伦理的相关概念,人类为了繁衍,不分年龄和辈分,更没有亲属的概念。《列子汤问》中曾说这个时代是“男女杂游”,就是说这种混乱的婚姻形式。

二、血缘婚

血缘婚又称族内婚,是原始时代第一个产生婚姻制度的婚姻形式。这种婚姻形式是以同一个集团中,同辈之间可以产生婚姻关系,排除不同辈分亲属之间的婚姻为特点。但是这种婚姻关系有个典型式样,就是同辈之间的男女互为共夫或者共妻。

一旦有女子怀孕产子,不知道这个孩子的父亲是谁,只知道孩子的母亲是谁,母亲也知道哪个是自己生产的孩子。这就形成了后面发展成母系氏族一个很大的原因。

由于血缘婚所生产的子女多为畸形,对人体素质造成的危害,威胁到了人类的发展,人类开始在氏族群中实行某些禁忌,进而发展成为亚血族婚。

三、亚血族婚

又称族外婚,或者伙伴婚。这种婚姻形式开始排斥同胞兄弟姐妹间的婚姻关系,最终禁止旁系兄弟姐妹,即同胞兄弟姐妹的子女、孙子和曾孙之间的婚姻关系。

这样,本氏族的兄弟或姐妹就必须在通婚的对方氏族中寻找伴侣,但是仍旧是共夫和共妻的形式,生产的子女依旧是“不知其父,只知其母”。

这种婚姻形式下,男子死后,要葬在自己出生的氏族墓地,不能和女方姐妹同墓合葬,其所生的子女归女方所有,死后同母亲合葬,不能同父亲合葬。这也是古书中所说的“感天而孕”的情况,因为那时候的人类还不能理解生殖与性行为的关系,而归为上天的神力创造的原因。

四、对偶婚

对偶婚是介于亚血族婚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一个婚姻形式。即异姓同辈男女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实行一男一女对偶同居关系,以女子为中心,男子只有在女子家中过夜的权利。是一种两相情愿、不受约束而稍有固定的婚姻形式。

男女各自的伴侣可以想换就换,不受约束,所以子女仍旧是“知母不知父”的状态。早在群婚制时期,对偶婚现象就时有发生,很长时间内,两种婚姻形态是并存的。

在对偶婚盛行时期,也有一名男子与多名女子,或者一名女子与多名男子的牢固结合。现今很多少数民族的风俗中仍有对偶婚形式的体现。

五、赘婚

赘婚即男嫁女娶,俗称“倒插门”。是男嫁女娶,从女居的婚姻形式。在对偶婚时期,男子到女子家过夜,有时参加女家劳动,有时参加自己家劳动,但是所生子女归属女方。到了一夫一妻制时期,则是女子嫁到男家并在男家劳动,所生子女也属于男方。

由于当时生产水平有所提高,为了弥补女子“从夫居”的损失,有能力的家庭会拿出一定的礼给女家作为赎金,建立女嫁男娶的婚姻形式;

但是一些生活有困难的家庭缺少钱财,唯一的办法就是让自己的子弟到女家从事一定期限的无偿劳动,以实现换到妻子的婚姻关系,这就是古书说的“家贫无有聘财,以身为质”。

男子给女家劳动的时间有长有短,长则几年,短则几月。此间,男子要接受女家的监督,并经受各种艰苦的考验,以证明自己有养家糊口的能力,才被允许结婚或入赘,这算是一种考验,故又称“考验婚”。

婚姻的起源与演变?

婚姻的起源

早期的人类社会,即原始社会,与动物的群居没有本质上的分别,不存在固定的夫妻关系,更毋庸提婚姻关系。雌雄之间的交配,完全是随意性和随机性,只是自然生存法则的一部分。雄性之间对雌性的争夺,是自然间优胜劣汰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即更强壮的雄性,才可能有机会将自己的基因繁衍延续生存下去。这一阶段雌雄之间的关系,只具有自然属性,没有社会属性。

随着人类的进一步进化和社会生产力的进步,以游猎为生的人类群体,开始形成以部落为主要形式的社会组织。各个部落之间,因为各种资源的争夺,经常会有争斗,胜利的一方,常常将失败一方的女性,掠夺为战争的胜利品。抢劫得来的女人,就成为了胜利一方男性的私有“财产”,成为了有主之“物”,男人就会时时守护,不允许其他男人侵犯。这一阶段的男女之交,才具有了固定性和专属性,慢慢发展,就形成了相对固定的男女关系,这就是夫妻关系的雏形。

随着经济社会的更进一步的发展和进步,随着社会财富的逐步丰沛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升,男性与女性之间的关系,社会属性的需求逐步取代自然属性的需求。一是为防止近亲之间的繁衍后代,提升后代因素质量的需求;二是为减少男性之间为争夺异性,而普遍发生争斗和冲突的流血事件以及战争,维护社会组织的稳定和和谐的需求;三是为维护最基础的社会单元即家庭的相对稳定,从而维持社会组织的相对稳定的需求。基于以上三种需求,维系固定夫妻关系的制度应运而生,这就是婚姻制度。通过婚姻制度,来约束男女婚配的对象,以及婚配之后男女的归属性,以此来杜绝男性为争夺女性而产生的各种争斗以及各种不稳定的社会因素。所以,婚姻制度的本质,是维系相对固定的男女关系,有序而不乱夫妻关系的重要原则。在古代,淫与乱,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据《诗—雄雌序疏》中的说法,“淫”不为大恶,“乱”则是鸟兽行,曰禽兽行,在诛绝之科也。


聘礼的由来

聘礼,延续了几千年,如今仍然是婚礼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存在意义与当时已经截然不同。在社会生产非常不发达的先秦社会,男性是家庭组织的主宰,女性是男性的从属品。所以,女性一旦出嫁,就基本上成为了男方的家庭“私产”,所以在出嫁前,男方必须给予女方家庭一定的经济补偿,这就是聘礼最开始的本意。《曲礼》中“女子许嫁缨。”中的“缨”,即贝与皮,贝与皮都是古代的钱币。

“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币,不交不亲”(《曲礼》)。婚姻六礼中,纳征或纳币,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也足已说明聘礼在婚姻之中的重要地位。

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特别是进入封建社会之后,聘礼更多的成为了婚礼的一种过程和形式,而不再是男方家庭对女方家庭的一种补偿。甚至反过来,许多男性通过婚姻,获得大量女方家庭的资助,有些人还因此改变命运。卓文君与司马相如私奔之后,卓文君的父亲卓王孙,仍然给予司马相如百余名仆人、数百万钱币和大量的财物。

秦朝末年的名士张耳和陈余,也都是因为娶了娘家很有钱势的老婆,得到了娘家的资助,才开始显贵。 张耳娶了有钱人家的女儿后,从贫困中摆脱出来,以老婆娘家的金钱支持广泛交游,广招宾客,后来做了魏国外黄的县令,名声日益显现。陈余,也是娶了当地一位有钱人公乘氏的女儿,公乘氏资助他学习游历,积累了丰富的人生阅历,增长了见识才干。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本质

封建社会的婚姻,崇尚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门当户对。男女婚姻,当事人的男女双方,不能自主,结婚前连面都见不上,完全是听凭父母做主。父母考察好了之后,再请媒婆上门提亲。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中,父母首要考虑是门当户对,主要还是对方的经济实力,能不能付得起聘礼,能不能有助于婆家的家业,之后才会考虑婆家风门庭。帝皇之家,儿女的婚姻,考虑的是联姻,是否有助于自家的江山永固;诸侯将相之家,儿女的婚姻,考虑的是对方的家族实力,是否有助于乘势借力;平常人家,儿女的婚姻,考虑的也是经济实力和未来可能的前途。

至于男女双方的性格是否合拍,容貌是否相悦,将来生活是否和谐,则基本不在考虑之列。秦末的陈平,仪表堂堂、温润如玉,是个标准的美男子、大帅哥,而且学识非凡,才华横溢,却仅仅是因为家里贫穷,拿不出聘礼钱,所以老大年纪了仍然找不到老婆,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婚姻制度的演变

法律分析:1、原始群婚。原始群婚是人类早期祖先进行的一种两性偶合关系;

2、血缘婚姻。随着人类历史发展的进步,原始人群逐渐分化,形成了不同的集团部落;

3、亚血缘婚。亚血缘婚又称为伙婚,此种婚姻与血缘婚姻的最大区别就是血缘婚姻只是禁止父辈和直属下辈之间进行通婚,而伙婚除此之外,还禁止同辈兄弟姊妹之间产生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人类的婚姻制度是如何演变至今的?

现代社会的婚姻是一夫一妻制,但如果追溯到人类历史的早期,会发现当时的人有着和现在截然不同的婚姻生活方式。实际上,人类的婚姻制度是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随着生产力的变化而逐渐演变的。

早期的人类主要依靠家庭劳作维持生存,生产方式也以妇女在家里纺织编造为主,男性则主要负责打猎提供食物。

所以那个时候,人类社会是母系氏族社会,婚姻制度也是在这个基础上建立而成,主要的形式就是“走婚制”。夫妻双方结婚后也还是住在各自家中,和家族里的年长女性生活在一起,子女也由母亲这边的家庭负责抚养。

后来,男性在家庭以外的广阔天地里有了更多发展机会,他们在社会上的主导力也开始提升,而女人的劳作仍旧局限于家庭,这时的男性地位高于女性,女人逐渐成了男人的附属品,一夫多妻制度也就成了主流。

随着工业革命的发生,人类的生产方式又发生了巨大飞跃,机器取代了很多人力工作,体力劳动的重要性显著下降。于是,在工作领域,柔弱的女子也有了相对平等的竞争机会,越来越多的女人有了独立自主的能力和追求自我的空间。男女平等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现实,一夫一妻制也渐渐被人们所采纳,成为现代主要的婚姻制度。

婚姻制度的发展和演变,当然也伴随着人类对爱情和婚姻逐渐深入的认识。

婚姻起初主要为了维系生存,更好地对抗强大的外界环境,随着人类的力量越来越强大,婚姻的功能也在渐渐发生变化。

现在,我们更多的将婚姻看成是两情相悦的自然结婚,是对美好爱情的忠诚守护。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