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意思表示不真实

什么是拆消婚姻

首先,可能是你打字错误,应该是“撤销婚姻”。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2001年 《中华人民婚姻法》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20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十三条 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201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
【法律特征】
1.可撤销婚姻是违反了当事人意愿的,是违反结婚自由原则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包办、买卖婚姻。
2.可撤销婚姻是有婚姻事实的。
3.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它有时间限制。
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在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过了这个时间期限没有提出撤销请求,即视为有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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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可撤销婚姻?

处女座传说
传说一
人间管理谷物的农业之神、希腊的大地之母--狄蜜特,有一个美丽的独生女--泊瑟芬,她是春天的灿烂女神,只要她轻轻踏过的地方,都会开满娇艳欲滴的花朵。有一天她和同伴正在山谷中的一片草地上摘花,突然间,她看到一朵银色的水仙,甜美的利味飘散在空气中,泊瑟芬想:“它比我任何一朵花都漂亮!”美得光照人,于是她远离同伴偷偷地走近,伸手正要碰到花儿,突然,地底裂开了一个洞,一辆马车由两匹黑马拉着,冲出地面,原来是阴间之王海地士,他因爱慕“最美的春神”泊瑟芬,设下诡计掳走了她。
泊瑟芬的呼救声回荡在山谷、海洋之间,当然,也传到了母亲狄蜜特的耳中,狄蜜特非常的悲伤!她抛下了待收割的谷物,飞过千山万水去寻找女儿。
人间少了大地之母,种子不再发芽,肥沃的土地结不出成串的麦穗,人类都要饿死了,宙斯看到这个情形只好命令冥王放了泊瑟芬,冥王不得不服从宙斯,但暗中却生诡计--临走前给泊瑟芬一颗果子,泊瑟芬怎么知道一旦她吃了这颗果子便无法在人间生活,注定要回到阴暗恶臭的地狱里。
宙斯没有辨法,只好说:“一年之中,你将只有四分之一的时间可以和泊瑟芬在一起”。从此以后只要大地结满冰霜,寸草不生的时候,人们就知道这是因泊瑟芬又去了地府。处女座象征着春神泊瑟芬的美丽与纯洁,母亲养育的麦穗,也成为她手持之物。即使如此,她再也不是那个无忧无虑嬉戏于草地上的少女,每年春天她虽然会复活,依旧明艳动人,但地狱的恶臭与可怕的气氛却永远随着她。

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产生的后果?

意思表示的不自由,指在意思表示形成阶段,因遭受外在不当行为的影响,使得表意人不能按照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愿自由、自主地形成意思表示,以致表意人表示出来的意思并非真实意愿的情形。意思表示的不自由包括四种:①欺诈;②胁迫;③乘人之危;④显失公平。
(一)欺诈
《民通意见》
68.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欺诈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1)欺诈的构成要件有四:①一方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事实;②对方因此陷入错误认识(欺诈与错误具有因果关系)(见【例1】);③对方因此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认识错误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④欺诈具有不正当性(《民通意见》第68条)。(2)因欺诈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①因欺诈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52条)。②因欺诈订立但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法》第54条)。③因欺诈订立的遗嘱无效(《继承法》第22条)。
【例1】甲有一件清代瓷器,收藏家乙闻讯前来收购。为了卖个好价钱,甲谎称该瓷器是明代万历年间制品,开价200万元,乙明知甲说的是谎话,仍以200万元购买了该瓷器。不料半年后,该类瓷器的市价狂跌。乙于是以欺诈为由起诉,请求撤销该买卖合同。①“欺诈”这个概念不能望文生义。欺诈有其规范性构成。②甲虽故意实施了欺诈行为,但乙并未因此陷入错误,故不构成欺诈。乙不享有撤销权。③这也是知假买假不能向经营者主张双倍惩罚性赔偿的原因。
【真题研习】乙公司以国产牛肉为样品,伪称某国进口牛肉,与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后甲公司得知这一事实。此时恰逢某国流行疯牛病,某国进口牛肉滞销,国产牛肉价格上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三第56题)
A.甲公司有权自知道样品为国产牛肉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
B.乙公司有权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
C.甲公司有权决定履行该合同,乙公司无权拒绝履行
D.在甲公司决定撤销该合同前,乙公司有权按约定向甲公司要求支付货款
【答案】ACD。把这个题目放在这个地方,旨在提醒大家注意:“受欺诈人遭受损失”并不是欺诈的构成要件。因为,欺诈保护的是意思表示形成的自由,而不在于保护受欺诈人的财产。
2.第三人实施欺诈。
(1)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实施欺诈的,按下列规则处理:①相对人于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的事实的,受害人享有撤销权。②相对人于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的事实的,受害人不享有撤销权(见【例2】)。(2)在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第三人实施欺诈的,若利益第三人于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实施了欺诈行为的,受欺诈人享有撤销权。反之,受欺诈人不享有撤销权(见【例3】)。(3)须注意:“第三人实施欺诈”中的第三人采狭义理解,不包括合同当事人使用的代理人、传达人。
【例2】甲急需偿还赌债,如若不还性命难保。甲于是向乙借款100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找到朋友丙,要丙为自己的借款提供保证。丙询问借款的用途,甲谎称欲借的100万元用于自己经营的粮店进货,丙信以为真,为甲提供担保。甲向乙借款后,将所借10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赌债。①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丙和乙。当事人均未实施欺诈,但保证合同以外的甲对丙实施了欺诈。②若乙于订立保证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甲实施了欺诈,则受害人丙享有撤销权。③若乙于订立保证合同时不知也不应知第三人甲实施了欺诈,乙也值得保护,受害人丙不享有撤销权。
【例3】甲为投保人身保险前往乙医院体检。体检中医生乙发现甲患有晚期癌症。乙见甲是个好人,就在体检表上隐瞒了甲患有癌症的事实(甲对此毫不知情)。因体检表没有问题,甲随与丙保险公签订人寿保险合同,指定甲身故受益人为甲妻丁(保险金200万元)。①这是一个利益第三人合同。甲为投保人,丙为保险人,丁为利益第三人。②欺诈人为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医生乙)。③其法律效果是:(a)若受益人丁于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乙实施了欺诈, 则丙保险公司享有撤销权。(b)否则,若受益人丁于合同成立时不知也不应知第三人乙实施了欺诈,丙保险公司不享有撤销权。丙只能请求乙承担侵权责任。
3.撤销权及相对人。①因欺诈作出的意思表示,除无效者外,受欺诈人享有撤销权,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以诉讼的方式行使撤销权撤销后,该法律行为自始无效。②欺诈人不享有撤销权。③在代理场合,代理人遭受欺诈的,撤销权由被代理人享有,代理人不享有撤销权(法律效果归属关系)。当然,代理人经被代理人授权,可以被代理人名义行使其撤销权。
【真题研习】甲委托乙采购一批电脑,乙受丙诱骗高价采购了一批劣质手机。丙一直以销售劣质手机为业,甲对此知情。关于手机买卖合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试卷三第54题)
A.甲有权追认
B.甲有权撤销
C.乙有权以甲的名义撤销
D.丙有权撤销
【答案】ABC
【特别提示】①前面,我们反复强调,“狭义的动机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因为重大误解制度保护的是“意思表示的不真实”。②现在,我们反过来强调:“欺诈人实施欺诈行为,使相对人陷入动机错误,并因此错误作出意思表示的,构成欺诈。”因为欺诈制度保护的是“意思表示的不自由”(见【例4】)。
【例4】乙欲租甲的房屋,甲提出:“租金每月5000元”,乙嫌贵,不同意。甲就骗乙说:“如果你租我的房,我作作工作,让我女儿郭美美嫁给你。”乙反问:“真的?”甲回复:“Of course!”甲、乙于是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乙承租甲某房屋20年,月租金5000元”。合同签订后,乙得知,甲的女儿郭美美早在一年前已经嫁给其干爹,夫妻感情良好,一口气生了好几个富二代。①甲的欺诈使乙产生动机错误,并因此错误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甲的行为构成欺诈。②乙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撤销该租赁合同。
(二)胁迫
《民通意见》
69.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1.胁迫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1)胁迫的构成要件有四:①故意预告实施危害;②对方因此陷入恐惧(胁迫与恐惧具有因果关系);③对方因恐惧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恐惧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因果关系);④胁迫具有不正当性(目的不正当、手段不正当、目的与手段结合的不正当)(《民通意见》第69条)。(2)因胁迫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①因胁迫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52条)。②因胁迫订立但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法》第54条)。③因胁迫订立的遗嘱无效(《继承法》第22条)。
【例5】甲有一套房屋,准备作为结婚用房,无意出卖。乙找到甲,要求购买该房屋,被甲拒绝。乙告诉甲,若甲不同意出售房屋,就天天用针扎甲的相片。甲迷信,答应将房屋出售给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且办理了过户登记。①胁迫须使对方陷入恐惧。判断是否陷入恐惧采用主观标准,只要受害人陷入恐惧,理性第三人是否会因此陷入恐惧则在所不问。②此例中,应认定符合胁迫的构成要件。
【例6】甲开车撞伤乙,大约给乙损失20万元(甲应负全部责任)。乙不想打官司,便告知甲,若甲赔偿自己20万元,就不去报案。甲害怕乙报案,找人取了20万元当场赔付给了乙。①胁迫须具有不正当性。胁迫的不正当性包括三种:(a)目的不正当。如:“不卖给我海洛因,就检举揭发你贩毒。”(b)手段不正当。如:“不把房子租给我,就公布你老婆的裸照。”(c)目的与手段结合的不正当。如:“不把房子租给我,就检举揭发你贪污”。因目的与手段不具有牵连性。②此例中,乙的行为不构成胁迫。因为乙威胁的手段与目的具有牵连性,二者的结合具有正当性。
2.第三人实施胁迫。
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胁迫,无论相对人于订立合同时是否知悉第三人的胁迫行为,受害人均享有撤销权。此点与第三人欺诈不同,原因是,胁迫的危害性较重。须注意:这里的第三人采狭义理解,不包括合同当事人使用的代理人、传达人。
【例7】甲急需偿还赌债,如若不还性命难保。甲于是向乙借款100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找到朋友丙,要丙为自己的借款提供保证,被丙拒绝。甲威胁丙,若丙拒绝提供保证,就杀了丙的儿子。丙连忙为甲的借款提供了保证。①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丙和乙。当事人均未实施胁迫,但保证合同以外的甲对丙实施了胁迫。②由于胁迫的危害性巨大,故无论乙订立合同时是否知悉第三人甲的胁迫行为,受害人丙均享有撤销权。法律敎育 网
【真题研习】关于意思表示法律效力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三第53题)
A.甲在商场购买了一台液晶电视机,回家后发现其妻乙已在另一商场以更低折扣订了一台液晶电视机。甲认为其构成重大误解,有权撤销买卖
B.甲向乙承诺,以其外籍华人身份在婚后为乙办外国绿卡。婚后,乙发现甲是在逃通缉犯。乙有权以甲欺诈为由撤销婚姻
C.甲向乙银行借款,乙银行要求甲提供担保。丙为帮助甲借款,以举报丁偷税漏税相要挟,迫使其为甲借款提供保证,乙银行对此不知情。丁有权以其受到胁迫为由撤销保证
D.甲患癌症,其妻乙和医院均对甲隐瞒其病情。经与乙协商,甲投保人身保险,指定身故受益人为乙。保险公司有权以乙欺诈为由撤销合同
【答案】CD
(三)乘人之危
《民通意见》
70.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1)乘人之危的要件有三:①一方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②逼迫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③严重损害对方利益。(2)乘人之危的法律效果是:①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法》第54条)。②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无效(《民法通则》第58条)。
【例8】甲的妻子乙不舒服,医院诊断认为乙患有重病,须治疗费用100万元。甲找到朋友丙借钱,丙对曰:“借钱没有。你那幅视为命根子的画,我多次提出购买你均不答应。现在把画卖给我。”甲为了救妻子,就以市场价格将画以15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丙。甲到医院交纳费用时,医院告知甲,医院此前的诊断错误,乙并无大病。甲于是以乘人之危为由,请求撤销甲、丙间的买卖合同。①丙的行为不符合“严重损害对方利益”这一要件,不构成乘人之危。②甲不享有撤销权。
【真题研习】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5万元。甲与乙达成如下协议:"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甲不得告发乙"。甲获得5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乙被判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三第2题)
A.甲、乙之间的协议有效 B.因甲乘人之危,乙有权撤销该协议
C.甲、乙之间的协议无效 D.乙无权要求甲返还该5万元赔偿费
【答案】D
(四)显失公平
《民通意见》
72.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1)显失公平仅适用于双务合同。保证、赠与、抵押等单务合同不适用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要件有三:①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客观要件);②显失公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订立之时”(客观要件);③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轻率(主观要件)(《民通意见》第72条)。(1)显失公平的法律效果:显失公平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例9】甲大学刚毕业,月收入2000元。乙是一名口才颇佳的推销员(能把稻草说成金条),推销一种高档西服的干洗设备,每套售价2万元。乙知道甲不仅家境贫寒,而且缺乏主见,向甲推销该干洗设备,反复强调:“当今世界,成功男人必须拥有高档西服的干洗设备,否则同事瞧不起,女人不待见。”甲深深折服,向乙订购该干洗设备一套,约定的价格为4万元。①甲、乙的买卖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②甲享有撤销权。
【例10】甲以市价80万元将自己的房屋出卖给乙,甲交付了房屋,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半年后,该房屋所在地区被国家征收,该房屋的拆迁补偿费用高达400万元。甲以显失公平为由起诉撤销与乙的买卖合同。①显失公平的事实须发生在“合同订立之时”。甲、乙的买卖合同订立时,并无显失公平的情形。不构成显失公平。②若符合《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的情事变更,甲可起诉解除或者变更该买卖合同。
【真题研习】甲手机专卖店门口立有一块木板,上书“假一罚十”四个醒目大字。乙从该店购买了一部手机,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手机属于假冒产品,乙遂要求甲履行其“假一罚十”的承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三第7题)
A.“假一罚十”过分加重了甲的负担,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B.“假一罚十”没有被订入到合同之中,故对甲没有约束力
C.“假一罚十”显失公平,甲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D.“假一罚十”是甲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有效
【答案】D

无夫妻之实的婚姻,法律怎样

非法定情形,领了证但没有夫妻之实,婚姻关系人可以起诉要求离婚,但不可以申请法院认定婚姻无效。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违背当事人意愿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
《中华人民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三观不合是指哪三观

我们常说的三观是人们看待事物的立场和观点,一般是指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是被大多数人所认知的三观。三观一致,并不是要求你们的兴趣喜好、思维方式完全一样,而是彼此间能够求同存异,懂得包容、理解和欣赏。金钱、外貌也许只能决定你们有没有可能在一起,但是三观决定了你们适不适合走下去。如果你已经结婚,但是对方跟你三观不合,请一定要努力做到沟通、理解和包容,一起参与相同的学习,共同成长,使你们的三观不断接近。最好的婚姻,就是拥有共同的方向,然后一起努力成长。从而让感情更和谐,让生活更美好。

男女关系不正 什么意思

1、朋友关系,但是行为和语言超出了朋友关系的承受范围,比如过于亲密,属于关系定位不正
2、我们常说的不合法化的,不被道德接受的的那种男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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