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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崇州市崇庆中学章程(2017年修订)公示
2017-09-25 09:50:53 来源: 作者: 【 】 浏览:1184

四川省崇州市崇庆中学章程(2017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现代化教育,进一步强化依法治校、依法执教的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他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是国有公办学校,始建于1919年,1982年首批省重点中学,2001年命名为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四川省田径传统项目学校。

第三条 学校在坚持和体现教育方针所确立的人才总目标和总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学校的历史与目前的教育形势,努力做到“教育让每一个孩子的能力实现生长”,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总支保证监督、教代会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定期通过家长学校、学生会议、社区调查等形式听取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把学校办成群众满意的学校。

第五条 学校坚持“改革立校、依法治校、民主办校、科研兴校”的原则,办学理念为“敦教悦礼 仁润天下”;校训为“崇德弘 近思博学”;校风为“和谐博爱 勤奋自律”;教风为“修身正己 博学诱思”;学风为“勤思善问 明辨笃行”;宣传语为“品质崇中 ‘思·问’育人”;发展目标为“崇尚荣誉 追求卓越 引领示范 提升品质 走精品教育发展之路”。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校长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主管部门任命聘任。其他管理干部由校长提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考查聘任,并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规定职责。学校下设行政办公室、政教处、教导处、总务处、教科室。

第七条 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 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循《宪法》和《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依法治校,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保证教育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执行。 ()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组织教师学习政治与钻研业务,注意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和业务骨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 ()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 ()强化法制安全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开拓进取。 ()领导组织教育工作,发动全体教职员工坚持不懈地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教育。 ()领导组织教学工作,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全面安排的原则,按国家规定开齐开足课程,正确指导教师进行教学活动。 

第八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是校长的助手,受校长委托分管负责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 学校党总支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应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正常教学工作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认真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保证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能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二)切实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和民主党派的领导,充分调动群团组织的积极性。 (三)加强对民主党派的领导,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作用。 (四)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五)积极参加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 (六)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七)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项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十条 关于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三)评议学校内部人事管理体制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及学校章程制度。(四)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五)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常设机构。 二、学校教育工会接受学校党组织和上级教育工会的领导,在学校中配合党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教育广大教职工,为推进学校各项工作,加强教师师德规范建设,促进良好教风的形成,发挥积极作用。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

第十一条 关于学校行政会议及学校行政扩大会议。学校行政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行政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党政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工会负责人。主要工作为决定学校重大事项,贯彻执行和落实学校工作计划。学校行政扩大会议的功能等同于学校行政会议,只是增加年级主任参会。

第三章 行政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以岗位目标管理为核心的目标管理体制,实行能级管理,下一级对上一级负责,充分发挥各部门独立运作的能力。

第十三条 学校设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政教处、教科室和年级组协助校长做好有关工作,其具体职责由学校制定。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总支委员会,在教育局党委的领导和指导下支持依法施政,确保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得到全面贯彻,对校长起支持、保证和监督作用。党总支每三年为一届,依据《党章》的规定民主选举产生。党总支领导工会、共青团委员会。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教代会三年为一届,每届选举产生新一届工会委员会。学校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工代表会议。工会接受校党总支的领导。校务委员会由校长及部分校领导、教工代表组成,由校长任负责人。校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妇女代表会,协助校长做好妇女的工作,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妇代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妇代会接受校党总支的领导。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各类教育教学档案和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第四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九条 贯彻实施国家德育大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增强学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生的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劳动教育、法制教育及学校优良传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改进教育教学方法,采用现代化教育教学手段,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努力增强学生主体意识,培养创新精神,使学生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心理体魄等基本素质方面都得到普遍提高,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 

第二十二条 按学科设立教学研究组,设组长1-2名,组织本教研组教师开展教学常规工作及教科研活动,积极推广现代教育技术。同时选拔教学能力强,观念新的教师任学科长,带头推进高效课堂建设。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教委颁布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教学质量检查、课外活动等环节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组织好开学、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考试及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考查。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集体组织者、教育者、指导者,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活动课程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等,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学校要充分运用校园网、信息库和多媒体计算机辅助教学技术进行教学,努力做到教育教学信息化、现代化,提高教育整体水平。

    第二十八条 学校要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运用现代化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将德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学生发展指导制度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全面加强对学生发展的理想、心理和学业等多方面的的指导,并按照《崇庆中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的要求,各施其职。每位教师都要承担一定学生成人培养的辅导教育工作,对学生进行全面培养。

第三十一条 学校在每个教学班设置班主任,负责管理指导班级工作。班主任要同各科任课教师、学生家长密切配合,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学业等方面的情况,协调配合对学生实施教育。 

班主任每学期根据学生表现负责组织对学生素质进行全面评价,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家长。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与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个性发展和特长,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寓教于乐,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创造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三十四条 学校使用经国家或国家授权的省级教材审订部门审定的教材,使用经有关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审定的实验教材、乡土教材。 

    第三十五条 学校重视体育和美育工作。学校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体育工作的法规,通过体育课及其他形式的体育活动课增强学生体质。按课程计划上好音乐、美术课,其他学科要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掘美育功能,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政教处要进行全面的组织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校要充分重视对学生进行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珍惜劳动成果,培养学生从事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公益劳动和简单生产劳动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指导学生的课外校外活动,注重与学生家庭、社会实践基地和青少年科技馆等校外活动机构联系,开展有益活动,安排好学生的课余生活,提高学生社会活动能力。 

第三十八条 学校要遵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竞技竞赛活动。

第五章 总务后勤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自筹经费为辅,同时,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捐资助学。学校必须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规定费用。

第四十条 坚持总务后勤工作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强化"服务育人"的意识,积极推进总务后勤工作社会化的改革进程。

第四十一条 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学,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十二条 加强校舍、校产、物业的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按有关制度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校园建设整体规划,按步骤合理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分步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和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四十四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学校师生和财产的安全。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学校教师、职员、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和有仁爱之心的教育工作者。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师、职员、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自觉做到教学"六认真",期初有计划,期末有小结,学年有专题总结或教育教学论文。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据办学规模,核定编制,设岗定员,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教师、职员和工人应履行聘约,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的任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聘任制。 

第四十九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并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五十条 学校在保障教师、职员、工人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的基础上,实行结构工资制(具体办法另定),使绩效工资充分体现教师、职员、工人的工作质量。

第五十一条 学校每年对教师、职员和工人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师、职员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职员和工人,可按程序给予奖励。 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产生错误的教师、职员和工人予以问责,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或离岗培训、解聘、辞退等处理。对因重大过失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学校有权依法追偿的权利。 

第七章 学生 

第五十三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的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 

第五十五条 对取得优异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学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鼓励同学之间互相帮助。

第五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权利:(一)接受平等教育。对学校或教师不公正待遇,有权提出申诉。(二)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三)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参与评议学校教育教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二)尊敬师长,规范行为,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三)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第八章 校舍、设备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逐步配备符合省一级示范校规定标准的教学设备、设施、场、馆、室,创造条件逐步更新装备,实现教学手段现代化。 

    第六十条 学校遵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校舍、场地、设备设施,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要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和维护,发现危险设施立即处理或停止使用,并报主管部门。学校依法维护校舍、场地不受侵占损害。学校要搞好校园建设规划,净化、绿化、美化校园,搞好校园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不断完善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制度,提高使用效率。 

    第六十二条 学校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办学费用。 

    第六十三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兴办校办产业,开展勤工俭学,接受社会捐助。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章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章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四川省崇州市崇庆中学行政会议。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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