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形态的定义是什么呢

婚姻状态四种类型是什么?

1、恨与抗拒的婚姻

最糟糕的婚姻类型是两者都不快乐,都非常以自我为中心。在这种恨与抗拒的婚姻中,妻子恼怒丈夫,老是找碴儿,并和他争夺权柄。在社交场合上,她无礼地对待丈夫,用丈夫闻所未闻的刻薄言语嘲讽他。

2、恨与顺服的婚姻

我妻子嫁给我,是因为我使她相信我是个基督徒。我妻子一直长时间为自己的配偶祷告,愿照神的旨意结婚。然而,我们结婚不到一年,就发现彼此的看法性格方面有所差异。

不管我的态度怎样,我妻子尽量总是不断地顺服我。《圣经》上说妻子能以自己的敬虔行为赢得丈夫的心。当然有时我也努力爱我妻子而付出。

3、爱与抗拒的婚姻

女权运动使爱与抗拒的婚姻症状火上加油。过去,我们会以为这种婚姻形态是一个懦弱的小男人被爱吼叫且争斗不休的妻子所控制。

然而,今日的职业妇女过分专注于自己的事业,也许是抗拒型去租更佳的写照。双收入家庭为婚姻带来了格外的张力,丈夫的确疏于照顾家庭,不过妻子对此的态度也不好。

4、爱与顺服的婚姻

在我认识的人当中,只有少数男人拥有美满的婚姻。要是你能够深入看似美好的外表,多数男人会承认自己的婚姻并不像应有的情况那么美好。在圣经中几乎找不到什么美好婚姻的榜样,比较显明的例外是亚伯拉罕与撒拉,以及耶稣的父母约瑟与马丽亚。这两对夫妇的婚姻是爱与顺服的榜样。

扩展资料:

多数男人并不觉得自己拥有幸福的婚姻,他们不觉得自己活在爱中,也不了解《圣经》中爱的定义,而《圣经》清楚阐明丈夫与妻子的角色。

通过组合丈夫对自己角色的反应与妻子对自己角色的反应,可得到四种婚姻形态。他不是爱,就是恨;而她不是顺服,就是抗拒。

爱与顺服的婚姻不是约定俗成的,而是需要每天用心执行《圣经》的命令,去爱,珍惜,鼓励,尊重,供应,体贴与宽容配偶。

婚姻的法律定义

问题一:法律婚姻的定义是什么? 正是对婚姻概念的种种阐释,包括古代宗法的世俗婚姻观和教会法中的神学婚姻观,以及近代以来的“契约说”、“伦理共同体说”、“制度说”等等,都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反应了不同时期人们对婚姻关系的不同认识;它的变化折射了人类社会制度的激烈变革。 由于婚姻的形态、内容随着人类社会的演进而不断变化,以及出于不同的文化背景,同一时代的不同人群对婚姻的解释存在着明显差异,所以,企图给婚姻下一个公认的通用定义几乎是不可能的。 目前我国的通说认为,婚姻是:由一男一女组成的配偶关系。 婚姻法也未对此作出明确定义。 参考《婚姻家庭法》教材,陶毅主编,第4~5页,有改动。 xiaonei/wed77

问题二:婚姻的法律定义定义?? 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问题三:配偶在法律上的定义是什么? 配偶权的概念,乃是由英美法系国家率先提出并使其日臻完善的。在英美法国家看来,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就目前国内法学家争议见解分呈的情况,法学界对配偶权下的定义也有所不同,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是身份说,“配偶权是夫对妻及妻对夫的身份权”;
二是陪伴说,“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三是利益说,“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四是法定说,“配偶权是法律赋予的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夫妻享有的配偶身份权利,其他人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五是性权利说,“配偶权是项民事权利,夫妻互为配偶,就有配偶权,配偶权的核心特色是性权利”。配偶权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对偶性。夫妻互为配偶,共同享有配偶权,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这是婚姻关系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的。
(2)客体的利益性。配偶权的客体是夫妻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不包括财产利益,且这种利益具有独占性,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共享,这是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所决定的。
(3)内容的双重性,即权利义务的不可分割性。配偶权的核心是性权利。一是这种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双方同时履行和协调配合;二是配偶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缺一不可。
(4)权利的排他性,权利的独占性必须就具有排他性,从某种意义上说配偶权也是对世权,即夫妻以外的人都是义务主体,都具有不作为的义务,不得实施干扰、妨害、侵犯配偶权的行为。配偶权是基本身份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但配偶权作为基本身份权还包括诸多派生的身份权。究竟配偶权包括哪些派生的身份权利,学者们的主张颇不相同配偶权“不独为权利人之利益,同时为受其行使之相对人之利益而存在。” 这决定了配偶权从本质上讲是权利,但却以义务为中心, 权利人在道德和伦理观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地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之中包含义务。基于此,有的学者称配偶权为“合权利义务为一体的新型权利”。配偶权作为一项基本身份权,应当派生出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夫妻姓名权
夫妻姓名权是指夫妻缔结婚姻关系后,妻子是否有独立姓氏的权利,配偶各自有无独立的姓名权是配偶有无独立人格的标志。各国关于夫妻姓名权的立法,有5种基本类型:(1)坚持妻从夫姓原则。如《瑞士民法典》第161条就作此规定。(2)实行从一约定,无约定时从夫姓的原则。如《德国民法典》第1355条第2款就作此规定。(3)允许双方当事人任意约定原则。如原《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18条就作此规定。(4)妻子在姓名前冠以夫姓原则。 如我国 *** 统治时期的中华民国民法第1000条就作此规定。(5)保持各自姓氏原则。 如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我国法律的规定,完全贯彻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当然,法律作出这一规定,并不排除配偶之间可以就夫妻姓氏进行约定。
(二)住所决定权
住所决定权是指夫妻选定婚后共同生活住所的权利。现代各国关于住所决定权的立法,主要有4种:(1)丈夫权利主义。这种立法仍然规定住所决定权由丈夫单方行使,只不过行使权利的专制性质有所改变。例如《瑞士民法典》第160条第2款就作了如此规定。(2 )丈夫义务主义。这种立法规定丈夫有义务为妻子提供住所,而妻子则享有在该住所居住的权利。如英国法律便作此规定。(3)协商一致主义。 这种立法规定婚姻住所由配偶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如前罗马尼亚、法国即作此规定。(4)自......>>

问题四: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和法律概念 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诊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组成的亲属团体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权利的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定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问题五:法律上的婚姻是怎么定义的? 问题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也就是说现在法律上面已经没有事实婚姻这个词语,所以不属于事实婚姻
问题2:虽然不属于民法中的事实婚姻但是在刑法中b仍然构成重婚罪。
问题3:a当然有权利要求b给付抚养费
问题4:由b给付
5:如果不是以暴力进行干涉那么就没有刑事责任。
6:首先返还c礼双方家庭协调

问题六:如何从法律意义上界定婚姻 家庭 以婚姻登记机关结婚登记为分界

问题七:法律上怎样界定同居? 关于非法同居, 有2种说法:
1. 已婚但与他人同居.
2. 未婚与他人同居.
婚姻法中, 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中,有关于同居的陈述.
《中华人民婚姻法》: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在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如此适用解释:
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从法律的精神上看,非法应当是指有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 对于法律明文禁止的同居行为,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而不是仅仅指代与他人同居, 在婚姻法中有明确界定, 且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也有相关陈述.
所以, 关于非法同居, 应当是婚姻法中出现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不是未婚与他人同居. 未婚与他人同居应当成为未婚同居.
关于未婚与他人同居,在婚姻法中是不受法律保护,但也不被法律禁止. 法律上没有禁止的权利,并且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应当有个人保留. 所以不属于非法同居.

问题八:法律是怎样定义什么是合法有效的婚姻? 婚姻――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登记结婚后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

问题九:请论述你对婚姻和恋爱法律的相关理解 对婚姻和恋爱法律的相关理解
事业的成功,往往与美满的婚姻家庭密切相连.从恋爱到缔结婚姻、建立家庭,是人生的必经阶段.大学阶段,妙龄韶华,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家庭观,处理好复杂的感情和人际关系,有利于大学生的健康成长,顺利成才.
一、爱情与人生
爱情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人生话题.许多人不惜用最美丽的语言来描绘爱情的永恒和不朽,认为爱情能给人带来精神上的激励、情绪上的欢愉、生活上的充实,没有爱情的人生是苍白的、消沉的甚至是没有意义的.也有人由于看到他人的不幸或自己经历过不幸,对爱情持悲观的态度,认为美好的爱情只是戏剧中的演绎,而生活中的爱情带给人的更多的是痛苦,而不是欢愉.
在现实生活中,正确地认识爱情的本质,处理好恋爱关系,爱情就会给人生带来幸福,不然的话,就可能成为人生不幸的诱因.
(一) 爱情的本质
所谓爱情,是指男女之间基于共同的生活理想,在各自内心形成的相互倾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身伴侣的一种强烈、纯真、专一的感情. *** 、理想和责任是构成真正爱情的三个基本要素.
*** 把爱情与人世间的其他情感,如亲人之爱、朋友之情或同志之谊明显的区别开来,使爱情成为特殊的“情爱”.
理想赋予爱情更深刻的社会内涵,是爱情生长的内在依据.爱情是两个人感情的交融,是爱她(他)和自爱的统一.对方的人品就是我对人品的追求,对方的行为就是我认同的行为标准的体现;对方的言谈就是我心声的表露.这种人格上的相互映衬,志趣上的相互认同,就形成了双方对生活的共同理想.从而使真正的爱情具有巨大的鼓舞力量,能够振奋人的精神,激发人的智慧,升华人的品德.
责任是对 *** 和理想的升华,责任也因此成为爱情得以长久的重要保障,是坚贞爱情的“试金石”.古今中外,人们所赞美的爱情无不体现着恋人间为对方“忘我”的付出.这种自愿担当的责任,丰富了爱情的内涵,提升了爱情的境界.
上述三个基本要素构成了爱情有机的统一整体,它们的完美结合也就成就了人世间美好的爱情. *** 的吸引,使得爱情打上了情爱的烙印,并把异性间的爱情与异性间的友谊根本区别开来.理想的契合,使得爱情表现着恋人们对生活的希望和对未来的憧憬,使热恋中的人们焕发出极大的热情来克服生活中的消极和颓废.责任的担当,则使得爱情不是自私得占有对方的感情,而是自觉自愿地为所挚爱的人付出感情.
真正的爱情是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体现着人的自然的和社会的双重需要,并通过生活而获得充实的意义.
爱情是人生一道亮丽风景.人生在具体的社会和文化环境中展开,理解和把握爱情真谛或本质,要考虑到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考虑到一定的文化传统、社会心态和风俗习惯的影响.
(二)恋爱中的道德
男女双方培养爱情的过程或在爱情基础上进行的相互交往活动,就是人们日常所说的恋爱.恋爱不是“乱爱”,恋爱必然会受到道德的激励或约束.恋爱是一种特殊的人际交往,因而恋爱中的道德又不同于一般的人际交往的道德.一般的人际交往着重于利益关系的调整,而恋人之间关系的协调更着重于人格的尊重和情感上的协调.恋爱中的道德要求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尊重平等人格.恋人间彼此尊重人格的表现,主要是尊重对方的独立性和重视双方的平等.恋爱的双方在人格上都是独立的,如果把对方当作自己的附庸,或依附对方而失去“自我”,都是对爱情实质的曲解.恋爱的双方在相互关系上是平等的,都有给予爱、接受爱和拒绝爱的自由,放纵自己的情感或者对对方予以约束和强迫,都不符合恋爱的道德要求.
自觉承担责任.自愿地为对方承担责任,是爱情本质的体现.无论对方处于顺境还是逆境,是富裕还是贫穷,是健康还是伤病,爱一个人或接受一个人的爱,就意味着始......>>

问题十:婚姻的定义是什么? 我 国1980年《婚姻法》、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涉及婚姻家庭的法律法规,均无明确的规定。目前通行的几种教材给婚姻下的定义不尽相同,但有一点却为各家所采纳,即都认为:婚姻是男女两性的合法结合,强调婚姻须合法,换言之,即只有合法才能成其为婚姻。比如: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婚姻法学教程》认为:“婚姻,是人与人之间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两性关系,婚姻是男女两性在爱情基础上合法的自然结合。”[1]这一概念强调婚姻是“合法”的结合。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婚姻家庭法教程》给婚姻下的定义是:“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合。”[2]这一定义也强调婚姻是“依法缔结”的。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婚姻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婚姻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中国婚姻法》在给婚姻下定义时均认为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3]男女两性的结合,在定义中没有直接限定“合法”为其内涵,但是,在下文中解释“当时的社会制度”时,都认为:当时的社会制度,“在原始社会”为“当时的习惯”,“阶级社会产生后”则为“当时社会的法律制度”。[4]经这样一解释,事实上“婚姻”也必须是“合法”结合

形式婚姻的定义是什么

白羊座可以,两个人的性格比较合得来,狮子座的大多数都有急躁的脾气,白羊座的也是这样。

“形婚”是什么?

形式婚姻,就是婚姻只有形式,无实质内容,表面上是个由一男一女组成的正常家庭,实际,“夫妻”双方在生理和人格上保持独立。

形婚又称互助婚姻,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与另一人进行婚礼或法律上的结婚手续,但实际上只是名义上的夫妻身份,而无实质内容。

例如一些人为了办移民,到外地工作,从事地下工作,或者一个男同性恋者和一个女同性恋者组建家庭等,都属于形式婚姻。



扩展资料:

形式婚姻可能会带给我们无数的思考,也让这个社会状态发生着改变。身边总有奇闻异事,虽不值得一提,但它具有着充分的社会意义。

当这种形态产生的时候,我们的国家,我们具有爱的人们都要去思考,为什么会产生,而且还会持续性的发展下去。因为某些事实,某些形态是必然的产生,而同性爱没有错。形式婚姻虽只是一种形式,但只要目的单纯,它的意义就没有错。

结婚方法有几种,婚礼有几种方式?

提起结婚方法有几种,大家都知道,有人问婚礼有几种方式?另外,还有人想问结婚有几种形式?你知道这是怎么回事?其实有几种结婚方式具体的,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婚礼有几种方式?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结婚方法有几种

1、结婚方法有几种:婚礼有几种方式?

结婚的方式有中国传统婚礼,创意婚礼,日本传统婚礼,旅行结婚,西式婚礼。婚礼形式。

1、中国传统婚礼习俗总以大红色烘托着喜庆、热烈的。吉祥、祝福、孝敬成为婚礼上的主旨,几乎婚礼中的每一项礼仪都渗透着中国人的哲学思想。结婚的三种形式。

2、创意婚礼策划就是对婚礼各个环节进行有别于大众化的、传统表现形式的策划,力求突出创意,彰显新人个性,达到使新人感到无比幸福留恋、使参加的客人感到喜悦难忘的目的。结婚整人方法。

3、日本传统婚礼仪式大致分前式,教会式,前式,人前式四种。

4、旅行结婚是许多情侣热衷的一种结婚方式,因为它不仅可以充分享受二人世界,而且可以欣赏到迷人的自然风光,旅行结婚是目前年轻人喜欢的结婚方式。

5、西式婚礼是指流行的结婚。若新人想在教堂西式的婚礼规矩,首先应了解一些教会的规矩。一般来说,要在教堂婚礼,双方应有一方已经加入教会,但或者有些教堂对这些的控制没有这么严,新人应提前去教堂联系,了解清楚。

2、结婚方法有几种:结婚有几种形式?

血婚制:

若干兄弟和若干姊妹相互集体通婚,在古代普遍流行过。中国古代妇女结婚后在公婆为“姑舅”,是这个制度存在过的证明。现存的马来式亲属制也是证据。

普那路亚婚制:

在血婚制的基础上产生出来。若干姊妹是他们彼此丈夫的共同配偶,若干兄弟是他们彼此妻子的共同配偶。它建立了土兰尼亚式亲属制度和加诺万尼亚式亲属制度。结婚几个步骤。

有几种结婚方式具体的

偶婚制:

一男一女按照婚姻形式结成配偶,但是不排斥与外人同居。双方都可以随意离婚或分居。

一夫多妻制:

一个男性同时娶多位女性成为他的妻子。虽然古代中国和中亚都的男子都曾经可以娶多位女子,但是这两者仍然有区别。传统中国的男子,他的配偶中只有一位是正妻,其它的都是小妾;而游牧的希伯来人则是简单的多位妻子。狭义上的一夫多妻制是指后者。结婚的办方法。

一妻多夫制

:一个妻子同时存在多位丈夫,或者多个男子同时娶一个女子为妻子。族曾经存在过这种婚姻。要经过几个步骤才能结婚。

单偶制,或专偶制:结婚的最快方式。

和单一配偶结婚,并排斥与外人同居,后面一点是这一制度的根本要素。近代文明普遍采用这种婚姻制度。

同性婚姻:

对这种婚姻的形式是否存在有不同的意见。新流行的一种婚姻形式。

走婚:一种存在于摩梭人之间的婚姻方式,是一种较为自由的婚姻方式,男女之间不涉及经济关系,亦并不需要结婚分为几个步骤。

同居,纯粹以爱情关系维持的婚姻。婚礼分为几种。

换婚:如一对兄弟和另一对兄妹互换结婚。

以上就是与婚礼有几种方式?相关内容,是关于婚礼有几种方式?的分享。看完结婚方法有几种后,希望这对大家有所帮助!

我国一般的婚姻形态有哪些?

1\合法婚姻.2\婚外情.3\无性婚姻 4\利益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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