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命神权什么意思,天命神授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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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治针以及治官思想大概可以概括哪几类

等级森严,层次分明;依法治国,以人法天;纲常名教,相互制约;儒法兼融,德主刑辅。
“礼”强调的是“别”,即所谓“尊尊”;“乐”的作用是“和”,即所谓“亲亲”。有别有和,是巩固周人内部团结的两方面。周公所制定的“礼”,是维护统治者等级制度的准则、道德规范和各项典章制度的总称,后来发展为区分贵贱尊卑的等级教条。周公把宗法制和制度结合起来,创立了一套完备的服务于奴隶制的上层建筑。周天子是天下大宗,而姬姓诸侯对周天子说来是小宗。而这些诸侯在自己封国内是大宗,同姓卿大夫又是小宗,这样组成一个宝塔形结构,它的顶端是周天子。周代大封同姓诸侯,目的之一是要组成这个以血缘纽带结合起来的政权结构,它比殷代的联盟形式前进了一大步。
《周礼》: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乃立天官冢宰。使帅其属。而掌邦治。以佐王均邦国。
翻译:王建立国都,辨别方向并确定[宗庙和朝廷的]位置,都城与郊野的界限。分设官职,用作民众的榜样。于是设立冢宰,让他率领下属,而掌管天下的治理,辅佐王使天下人各本分。
《周礼》内容六篇分载天、地、春、夏、秋、冬六官。
天官冢宰第一:本章描述官制,北周时代据此设立“吏部”,掌管官员。
地官司徒第二:本章描述教育体制,北周时代据此设立“户部”,掌管户籍和征税。
春官宗伯第三:本章描述祭祀制度,北周时代据此设立“礼部”,掌管教育及祭祀。
夏官司马第四:本章描述军事制度,北周时代据此设立“兵部”,掌管军事方面。
秋官司寇第五:本章描述刑罚制度,北周时代据此设立“刑部”,掌管法律和刑罚。
冬官考工记第六:本章描述工具制作,北周时代据此设立“工部”,掌管工程方面。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马、秋官司寇、冬官司空以及少师、少傅、少保,合为“九卿”。 官名。太宰的别称。太宰原为掌管王家财务及宫内事务的官。周武王死时,成王年少,周公曾以冢宰之职摄政。《论语·宪问》:“君薨,百官总己,以听于冢宰三年。”冢宰为内朝主宰。在《周礼》作为天官,成为六卿的首位,总管全国大事。郑玄注:“变冢言大,进退异名也。百官总焉,则谓之冢,列职于王,则称大。冢,大之上也。山顶曰冢。”
按照周制,大国诸侯有时还可以兼任王室的官吏,如周初卫康叔为周司寇,西周末期郑桓公为周司徒,都是其例。诸侯在其封国内设置的官制,大略与王室相等,还有军队各自成为一方之主。周天子对诸侯拥有较大的权威,诸侯还能听命纳贡。
《左传》昭公十三年说:“昔天子班贡,轻重以列,列尊贡重,周之制也。”除贡纳外,还需朝觐述职,出兵从征。周天子有权干涉诸侯内政,有时还向诸侯国派遣监国的使臣,与诸侯并称为“诸侯、诸监”。西周时期,周天子尚能号令诸侯,进入东周,周王室权威下降,诸侯多不履行对王室的义务。王室本身还要依附当时之大国晋、郑与卫,更不用提号令诸侯之事。周郑交质与“射桓王肩”,更让周天子之仅存之威严也亦丧失。
然列国之诸侯在名义上仍为周王之臣属,除楚国之外,多无谮越称王之举。齐桓公提出尊王攘夷,更多是为自己本国利益服务,然亦使周王威略有上升。五霸之君主多亦在此口号下行事,即表面尊王,实则行扩张兼并之实。进入战国之后,国家兼并多已完成,周王朝之诸侯国,仅剩20多个,其中最大者七,号为战国七雄。战国之世,除魏惠王、齐威王曾有朝周之举,然亦是作秀,其他诸侯国之国君已再无朝周之举。
周王是全国的最高统治者,仅次于周王有师、保两大官僚。师、保即太师和太保,掌握朝廷的军政大权,并且为青少国君的监护者。这种上的长老监护制度,是从贵族家内幼儿保育和监护的礼制发展而来,并由此形成的一种官职。
中央政权有两大官僚系统,分别为卿事寮和太史寮。周礼是表示等级制度的典章制度和礼仪规定。它的名目繁多,有吉礼、嘉礼、凶礼、宾礼、军礼等。他是维护等级制度、防止“僭越”行为的工具。如周礼规定了贵族饮宴列鼎的数量和鼎内的肉食种类:王九鼎(牛、羊、乳猪、干鱼、干肉、牲肚、猪肉、鲜鱼、鲜肉干)、 诸侯七鼎(牛、羊、乳猪、干鱼、干肉、牲肚、猪肉)、 卿大夫五鼎(羊、乳猪、干鱼、干肉、牲肚) 、士三鼎(乳猪、干鱼、干肉)。乐舞数量也有差异。礼乐制度自周公制定后,任何人都不能修改。
周王有权惩罚违礼的贵族。公元前11世纪到公元前771年是中国历史上的西周时期。为了加强统治,周王朝初期的统治者实行了“封诸侯,建同姓”的政策,把周王室贵族分封到各地,建立西周的属国。周武王死后,年幼的成王继位,武王的弟弟姬旦即周公辅政。
周公旦是位德才兼备并且忠心耿耿的臣子,曹操曾于《短歌行》中曾以“周公吐哺,天下归心”来赞扬他的忠诚与认真。周公在“分邦建国”的基础上“制礼作乐”,总结、继承、完善,从而系统地建立了一整套有关“礼”“乐”的完善制度。主要有“畿服”制、“爵谥”制、“法”制、“嫡长子继承”制和“乐”制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嫡长子继承制和贵贱等级制。在殷商时,君位的继承多半是兄终弟及,传位不定。
周公确立的嫡长子继承制,即以血缘为纽带,规定周天子的王位由长子继承。同时把其他庶子分封为诸侯卿大夫。他们与天子的关系是地方与中央、小宗与大宗的关系。周公旦还制定子一系列严格的君臣、父子、兄弟、亲疏、尊卑、贵贱的礼仪制度,以调整中央和地方、王侯与臣民的关系,加强中央政权的统治,这就是所谓的礼乐制度,孔子一生所追求的就是这种有秩序的社会。
《周礼》对官员、百姓,采用儒法兼融、德主刑辅的方针,不仅显示了相当成熟的思想,而且有着驾驭百官的管理技巧。管理府库财物的措施,严密细致,相互制约,体现了高超的运筹智慧。书中有许多至今犹有生命力的,可以借鉴的制度。
历史上每逢重大变革之际,多有把《周礼》作为重要的思想资源,从中寻找变法或改革的思想武器者,如西汉的王莽改制、六朝的宇文周革典、北宋的王安石等,变法无不以《周礼》为圭臬。清末,外患内忧交逼,为挽救颓势,孙诒让作《周官政要》,证明《周礼》所蕴涵的治国之道不亚于西方。朝鲜时代后期的著名学者丁若镛(号茶山),曾撰作三十万言的《经世遗表》,主张用《周礼》改革朝鲜的制度。
任何一位空想家都不可能脱离现实来勾画理想国的蓝图,《周礼》也是如此,在理想化的框架之下,作者利用了大量历史材料加以填充。不过,作者在使用时往往根据需要作了加工和改造,这是读《周礼》时必须注意的,这也正是此书的复杂之处。
《周礼》作为一部治国纲领,成为历代家取法的楷模。古人言必称三代,三代之英在周。古人笃信《周礼》出自周公,书中完善的官制体系和丰富的治国思想,成为帝王、文人取之不尽的人文。《周礼》的许多礼制,影响百代。如从隋代开始实行的"三省六部制",其中的"六部",就是仿照《周礼》的"六官"设置的。
唐代将六部之名定为吏、户、礼、兵、刑、工,作为中央官制的主体,为后世所遵循,一直沿用到清朝灭亡。历朝修订典制,如唐《开元六典》、宋《开宝通礼》、明《大明集礼》等,也都是以《周礼》为蓝本,斟酌损益而成。又如"左祖右社、面朝后市"的都城格局,成为历代帝王向往的楷模。但历朝都城,大都沿用前朝旧址,故其格局难以刷新。
元始祖忽必烈建在北京建立元大都时,得以在金的上京附近重新规划,乃以《周礼》为范本,建立面朝后市、左祖右社的格局。以后,明、清两朝不仅沿用不废,还仿照《周礼》,建天坛、地坛、日坛、月坛、先农坛等,形成今日的布局。朝鲜的汉城,同样有面朝后市、左祖右社的格局,乃是海外依仿《周礼》建都的典范。
《周礼》作者的立意,并非要实录某朝某代的典制,而是要为千秋万世立法则。作者希冀透过此书表达自己对社会、对天人关系的哲学思考,全书的谋篇布局,无不受此左右。儒家认为,人和社会都不过是自然精神的复制品。战国时期,阴阳五行思想勃兴,学术界盛行以人法天之风,讲求人与自然的联系,主张社会组织仿效自然法则,因而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之说。《周礼》作者正是"以人法天"思想的积极奉行者。
《周礼》以天官、地官、春官、夏官、秋官、冬官等六篇为间架。天、地、春、夏、秋、冬即天地四方,就是古人所说的宇宙。《周礼》六官即六卿,根据作者的安排,每卿统领六十官职。所以,六卿的职官总数为三百六十。众所周知,三百六十正是周天的度数。
《周礼》原名《周官》,此书名缘何而起,前人曾有许多猜测。依笔者之见,所谓《周官》,其实就是"周天之官"的意思。作者以"周官"为书名,暗含了该书的宇宙框架和周天度数的布局,以及"以人法天"的原则。其后,刘歆将《周官》更名为《周礼》,虽然有抬高其地位的用心,但却是歪曲了作者的本意。
《周礼》所涉及之内容极为丰富。大至天下九州,天文历象;小至沟洫道路,草木虫鱼。凡邦国建制,政法文教,礼乐兵刑,赋税度支,膳食衣饰,寝庙车马,农商医卜,工艺制作,各种名物、典章、制度,无所不包。堪称为上古文化史之宝库。礼乐制度主要用来维护宗法制度和君权、族权、夫权、神权。
《荀子·礼论篇》说:“礼有三本: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类(族类)之本也;君师者,治之本也。”“上事天,下事地,尊先祖而隆君师,是礼之三本也。”所说“礼之三本”,天地代表神权,先祖代表族权,君师代表君权。后来统治者以天、地、君、亲、师作为礼拜的主要对象,就是根据这个理论。
西周春秋时代所讲究的“礼”,是贵族根据原始社会末期父系氏族制阶段的风俗习惯加以发展和改造,用作统治人民和巩固贵族内部关系的一种手段。目的在于维护其宗法制度和君权、族权、夫权、神权,具有维护贵族的世袭制、等级制和加强统治的作用。当时许多经济和上的典章制度,常常贯串在各种礼的举行中,依靠各种礼的举行来加以确立和维护。
到春秋后期,就出现了“礼崩乐坏”的局面。这些卿大夫在夺取国君权力的同时,不但僭用诸侯之礼,甚至僭用天子之礼。按礼,天子的舞用“八俏”(“佾”是“列”的意思,每列八人,八佾六十四人),这时季孙氏也用“八佾舞于庭”,孔丘斥责说:“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按礼,天子祭祖唱《雍》诗来撤除祭品,这时鲁的三家都“以《雍》撤”,孔丘认为这种事不该出于“三家之堂”。按礼,只有天子可以“旅”(祭祀)于泰山,这时季孙氏“旅于泰山”,孔丘又指责他不懂礼(《论语·八佾篇》)。卿大夫这样“僭礼”,实质上就是夺取权力的一种表现。

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出自哪本书?

《荀子·天论》。

这句话其实是出自《荀子·天论》。

原句为“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应之以治则吉,应之以乱则凶。”意思是大自然的规律永恒不变,它不为尧而存在,不为桀而灭亡。用导致安定的措施去适应它就吉利,用导致混乱的措施去适应它就凶险。作为战国末期杰出的唯物主义思想家,荀子吸收借鉴了道家天道自然中的“知常”思想。

荀子“天行有常”观点的特点:

老子《道德经》称:“知常曰明。不知常,妄作,凶。” 道家主张“天道自然”,认为自然界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老子把这个规律称为“常”,认为人们只有“知常”(即掌握规律),才是明智的;如果“不知常”胡作妄为,必将招致凶祸,受到大自然的惩罚。荀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天行有常”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批判并否定了儒家“天命神权”的思想,具有巨大的历史进步意义。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事立法有了重大发展主要表现在什么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事立法有了重大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分别是  八议入律  官当入律  确立重罪十条 准五服以制罪 。

一 八议入律

中国封建刑律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必须交由皇帝裁决或依法减轻处罚的特权制度。

“八议”最早源于西周的八辟,在曹魏的《新律》中首次入律。


“八议”具体内容为

议亲,即皇亲国戚;

议故,即皇帝的故旧;

议贤,即德行修养高的人;

议能,即才能卓越的人;

议功,即功勋卓著的人;

议贵,即三品以上的官员和有一品爵位的人;

议勤,即勤谨辛劳的人;

议宾,即前朝国君的后裔被尊为国宾的;

唐朝法律规定,上述八种人犯了死罪时,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审判,要先禀报皇帝,说明他们犯的罪行,以及应议的种类,然后请求大臣商议处罚方案,然后交皇帝决定批准,一般都能得到宽大处理。如果犯的是“流”罪以下,就不必再议,照惯例减一等处理。但如果犯了十恶重罪,享受八议的人也不能完全免罪,有的只是改变处死方式,有的则仍然流放。


“八议”特权

又称“八辟”,古代为庇护统治阶级成员的罪行,规定如议亲(皇亲国戚)、议能(有大才能者)、议功(对国家有大功者)等八种人,给予减免刑罚特权的特别审议。

自《唐律疏义》确立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的“八议”制度以来,一直到《大清律例》,“八议”之法便成为皇亲国戚、功贤故旧、贵族官僚等八议之人逃避和减轻封建法律制裁的护身符,八议之人犯罪可以堂而皇之、有法可依地享有“议、请、减、当、免”的特权。但是,随着专制统治的加强,到明清,特别是到了清代,“八议”之法的应用范围也在不断缩小,乃至载而不用,徒有虚名了。



二 官当入律


官当起源

官当起源于《晋律》中的“杂抵罪”,即用夺爵位、除名籍和免官来抵罪。在南朝的陈出现了正式的“官当”名称,所以一般认为这种制度是陈所确立的。《北魏律》首次将“官当”制度列入法典。官当直接为官员的特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如果犯的是公罪,还可以多当一年(参见“公罪与私罪”)。一般五品以上的官员犯罪后可以当徒二年,九品以上可以当徒一年,所以,犯公罪的五品以上的官员可以当三年。当然十恶重罪等危害封建国家社会秩序的罪刑是不适用的。


官当的发展

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官吏从来没有与平民在法律上有过平等。奴隶社会时期,官吏阶层垄断法律,强调“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法律只是用以统治的工具,官吏作为工具的运用者,不受法律的拘束和制裁。春秋战国以后,改法为律、统一法制,封建社会的官吏已不再能置身法律之外,但是,“刑无等级”、“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的平等,只是阶级内部的平等。封建社会采用了议、请、减、赎、当、免等一系列措施,使官吏得以逃避追究或减免处罚。官当,是这种官吏法制特权的表现形式之一,它以允许官吏用官职爵位折抵惩罚为其内容。

官当主要运用在审判过程的量刑环节,此前的抓捕、审讯、定罪等环节,官吏可借助议、请等制度获得优待。实践操作中,无论公罪、私罪,官吏都可以以罚俸、降级、革职等方式抵刑。《汉书·惠帝纪》记载:上造以及内外公孙,耳孙有罪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皆耐为鬼薪白粲,去其官爵,而使不受刑。这是官当的早期记载。晋律规定:“免官者比三岁刑”。这是正式的以官抵刑的开始。《魏书·刑法志》记载:官品第五以上可以官阶当刑,免官三年以后许还仕,降原官阶一等。这说明官吏可以以官抵刑,而且在三年以后可以重返仕途,只不过比原官阶低一等而已。南朝陈律的规定很细,如果官吏应定五年或四年徒刑,可以以官抵二年刑,其余服役;若为三年刑,官当二年,余一年如为私罪可赎,若为公罪可交罚金;二年以下刑,可全以官当。官当时,每一爵级一般许允抵刑两年。

自隋开始,官当广泛采用,办法更为详尽复杂,官吏所得到的特权也更为丰厚,在唐宋时期达到顶峰。此间官当的标准大体是:犯私罪以官当徒一年;犯公罪当徒者,五品以上官当徒三年,九品以上官当徒二年;流罪亦可官当,三岁流刑比徒四年。官当不是永远剥夺官吏的生命,而只是暂时不为官。《唐律疏议·名例》和《宋刑统·名例律》都规定:以官当罪者期年后但降先品一等叙,除名者六载之后依出身法听叙,免官者三载之后降先品二等叙,免所居官者期年后降先品一等叙。叙官以后,与他官无异。在执行中,官当尽量设法保留犯官的官位,一人身兼多官,可以分别当罪,还可以用历任之官当之。《唐律疏汉》有记载:有二官者,例得先以职事官、散官及衙官中之最高者当之,次以勋官当之,一一折算,累加抵罪。《宋刑统》规定:若现任二官当罪之外尚有余罪,或当罪已尽,后又犯法者,并听以历任之官当之。官当而丧官之人,并不失去法律上的特权地位,在法律上仍比平民优越。《唐律疏议》和《宋刑统》均规定:官阶低微,不足以当其罪者,余罪收赎;官已当尽,未重叙之前,又犯罪者,听以赎论。官虽已尽,但因官而生的赎权仍在。

明、清在官当方面比唐宋明显收敛,官吏免刑的范围以笞杖轻罪为主,方式主要是罚俸,降级和除名。明律例规定:官吏应受笞杖刑者,笞四十以下附过还职,五十解见任别叙,杖六十降一等,七十降二等,八十降三等,九十降四等,俱解见任,流官于杂职内叙用,杂职于边远叙用,杖一百者始罢职不叙。若未入流品官及吏典有犯私罪笞四十者,附过各边职役,五十罢见役别叙,杖罪并罢职役不叙。《清律》规定:“凡内外大小文武官犯公罪,该笞者,一十罚俸一个月,二十、三十各递加一个月,四十、五十各递加三个月,该杖者,六十罚俸一年,七十降一级,八十降二级,九十降三级,俱留任,一百降四级调用”。又云:“凡进士、举人、贡、监、生员及一切有顶戴官,有犯笞杖轻罪,照例纳赎,罪止杖一百者,分别资参除名,所得杖罪,免其发落”。


官当的形成

官当现象在中国的出现和发展决不是历史的偶然,而是有其深厚的文化根源的,是历史文化的必然。它因儒家“亲亲尊尊”、“君君臣臣”的等级观念而生,同时也为维护社会等级秩序,宣扬和发展儒家等级文化起到了重要作用。可以说,官当等官吏特权现象本身就是儒家文化的组成部分。

官当与“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礼法等级观念有着密切的历史渊源。礼和刑是古代中国法制的两大组成部分,它们所强调的就是人的贵贱尊卑的差等。《礼记》有云:“夫礼者所以章疑别微以为民坊者也,故贵贱有等,衣服有别,朝延有位,则民有所让。”《荀子》曰:“礼之生为贤人以下至于庶也。”礼之等级明显可辩。关于刑,荀悦有云:“礼教荣辱以加君子,化其情也;桎梏鞭朴以加小人,治其刑也。君子不犯辱,况于刑乎?小人不忌刑,况于辱乎?”贾演曰:“君之宠臣虽或有过,刑戮之辜不加其身,尊君之故也,此所以为主上豫远不敬也,所以体貌大臣而厉其节也。”官吏贵族纵有违法,不用刑制跃然可见。所以,荀子在《富国篇》论曰:“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这种礼法等级制度,正是官当现象出现的文化背景。进入春秋阶段以后,“礼崩乐坏”,法家崛起,主张法制,于是“法布于众”,“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官吏不能再置身于法外,但由于礼法观念的深远影响,法家“刑无等级”终不能实施,议请,当赎等作法自然而生。

官当是儒家思想影响法律的直接产物。在春秋战国的百家争鸣过程中,法家思想逐渐成长起来,并在中国历史上一度成为统治思想。秦朝重视法制并不等于重视法学,它严刑峻法、横征暴敛、滥用民力,实施高压专制统治,很快被西汉所取代。西汉王朝鉴于秦之的教训和经济凋敝的情况,首先采取了黄老思想,主张约法省刑,清静无为,以休养生息。但道家思想过于消极,不利于巩固中央集权,到汉武帝时,采纳董仲舒的建议,“罢黩百家、独尊儒术”,儒家思想的统治地位开始确立起来。儒家思想就其渊源而言,可以上溯到殷、周“天命神权”和“礼治”,因春秋战国的“礼崩乐坏”而试图修之而产生。但汉的儒家思想已远远超出了孔孟所主张的“礼治”、“仁治”、“德治”的范围,它经荀子的发展,已不再强调维护贵族世袭特权的旧礼,而是倡导适合封建地主阶级需要的、维护封建官僚等级制度的新礼。荀子曰:“隆礼至法则国有常”,“治之经,礼与刑”,儒家开始吸收法家的观点,主张“礼”、“法”并用,维护统治。到董仲舒时期,儒家思想已吸收了法、道、阴阳五行等多派思想,形成了完全为封建统治服务的完整思想体系。这种思想的核心就是“尊卑长幼之序”,宗法、、纲常、忠义等等,无不打着等级特权的烙印。这种思想占据统治地位的第一个表现就是影响法律。法为儒用,法必然是维护等级特权的法。董仲舒认为:“圣人之性”,“承天意,以成民之性为任者也”;“中民之性”,“厚其德而见报简其刑”;“斗筲之性”,“民者,瞑也”,“发刑罚,以立其威”。人有差等,礼刑有别,用刑不一,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官当的出现是必然的。汉朝法制从立法到司法的儒家化,是官当出现的直接原因。

官当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儒家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是长期占据统治地位,广为流传的主导型文化。在国际上,儒家文化就是中国传统文化。儒家文化讲究等级特权,坐在等级特权顶峰的就是。马克思在《中国革命与欧洲革命》一文中指出:“就像皇帝通常被尊为全国的君父一样,皇帝的每一个官吏也都在他所管辖的地区内被看作是这种父权的代表。”官吏是天上的星宿下凡,他们是圣人,是立法者,司法者,即或有罪,也可以教化明理,而不必加于刑。这种观念本身就是儒学所倡导的。官吏受儒学蔽护,势必竭力鼓吹维护儒学,儒家文化自然久盛不衰。在这种相互作用中,逐渐形成了官僚吏制与儒家文化千丝万缕的联系,议请、当赎、减免自当是儒家文化的“精髓”所在。




三 确立重罪十条


重罪十条始于北齐律(北朝),它是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条最严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以强调这十种犯罪是打击的主要对象。北齐律所规定的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隋唐直至明清封建法典所规定的十恶,就是在此基础上稍加损益而成的。


1、“重罪十条”是《北齐律》中规定的对十种最严重的犯罪予以严厉制裁的制度,在此之前,就已相继出现在秦汉的律令当中。北齐统治者在总结历代封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将统治阶级认为危害国家根本利益和统治秩序最严重的犯罪集中概括为十种,称为“重罪十条”,置于法典的首篇《名例律》中,作为封建法律重点打击的对象。

2、这十种犯罪是:“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犯此十条者,不仅要处以最严厉的刑罚,而且不得适用“八议”和赎刑的有关规定。

3、从“重罪十条”的内容看,主要包含两大罪行:一类是严重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个人尊严及威胁统治秩序的犯罪行为,另一类是严重违背封建伦理道德和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把这两类行为列为重罪予以严惩,目的在于维护封建王朝的专制统治和封建的伦理道德、家族制度以及与之相应的社会秩序。

4、“重罪十条”自北齐确立以后,对后世封建立法影响极其深远。隋唐律在此基础上发展为“十恶”定制,并为宋元明清历代所承袭。



四 准五服以制罪


所谓“准五服以制罪”是指九族以内的亲属之间的相互侵害行为。“五服”制度是中国礼治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五服”是指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服制罪原文是“准五服以制罪”,就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亲属关系远近及尊卑,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本质是维护家族的等级制。


晋制《晋律》时,第一次将礼中的“服制”列入律典中,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五服”,即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血缘亲疏及尊卑,共分五等,故称“五服”。

“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是: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越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即血缘关系疏远者,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

天命神权什么意思?

商代之前,信奉天命神权的宗教世界观曾长期占据统治地位。

天命神权什么意思?

商代之前,信奉天命神权的宗教世界观曾长期占据统治地位。

夏代的天命天罚思想

一、夏、商奴隶主的“天命”、“天罚”思想
(一)夏代的神权法思想
在我国奴隶制社会里,奴隶主阶级既控制着物质生产资料,又支配着社会精神文化。他们不仅依靠物质手段去统治和压榨奴隶,还采用精神手段来欺骗和奴役奴隶,以达到维护他们的统治的目的。他们编造的"天命"、"天罚"等神权法思想,就是力图神化他们的统治权力,使之合法化,并把反映他们的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
相传夏朝奴隶主已开始利用"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对奴隶进行欺骗,给夏王的统治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
(二)神权法思想在商代的发展
随着奴隶制生产关系的发展和王权的加强,殷商奴隶主阶级的"天命"、"天罚"思想有很大发展。殷商奴隶主以迷信鬼神著称,"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殷商奴隶主利用"占卜"来欺骗人民,使之"敬鬼神,畏法令"。其实,"占卜"的实质不过是用上帝的意志来体现国王的意志,以便统治者从精神上奴役和威慑人民。
殷商统治者的刑罚观是和上述天命神权思想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敬鬼神"是为了使民"畏法令"。他们把施行刑罚说成上帝的意志,是秉承神的指令。
这些都说明,我国从奴隶社会起,统治阶级就利用神权、政权、族权相结合的方法,来掩盖法的阶级本质,对奴隶和平民施行残酷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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