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现状分析报告,夫妻感情总结

2023-10-25崇庆运势网热度: 11757

怎样写婚姻法上的调查报告?

根据你院法(民一)明传(2002)第l号和(2002)法民一字第1号通知,我院组织人员就《婚姻法》适用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调查,现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新婚姻法的情况
新《婚姻法》颁布实施后,我们迅速组织力量,展开了对新《婚姻法》的宣传学习活动。
——邀请最高法院的专家、领导就婚姻家庭案件中的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专题讲座,对保证适用法律的准确性起到了重要作用。 ——组织民事审判人员认真学习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婚姻法)的决定》,并利用院长培训班、庭长培训班、审判长培训班等各种形式,对审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全庭人员还于2002年3。4月份参加了最高法院在全国举办的《婚姻法》等司法解释学习班,进一步领会了新颁法律的精神。 ——联系审判实际,在《山东法制报(审判周刊)》上辟出专栏进行针对修改后的婚姻法有关理论问题的探讨,使大家明确了立法目的,掌握了立法精神,正确理解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能够准确地适用婚姻法。
——为指导审判实践,编写了《新编婚姻法的适用》等业务书籍。 ——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在理解和适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我们拟于2002年5~6月份与山东省法官学院共同举办《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培训班,计划培训审判人员1000人左右。
——在审判方面,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结合审判实际,注重对新《婚姻法》的运用。据统计,2002年第一季度,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婚姻家庭案件21813件,其中涉及离婚的案件18595件,宣告婚姻无效和撤销婚姻的案件12件,涉及财产的案件232件,涉及探望权的案件25件,涉及抚养、扶养关系的案件1046件,涉及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231件,分别占一季度受理案件总数的85.25%、0.06%、1.6%.、0·11%、4·80%和1.06%。共结案10913件,其中离婚案件结案6051件,占结案总数的55.45%。在离婚案件中,共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案件1479件,占离婚案件结案总薮的24.44%,调解解除婚姻关系案件3078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50.87%。从审理情况来看,各级法院在贯彻《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保护婚姻家庭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从各地的审判实践来看,问题集中体现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探望权的行使和保护、离婚中的过错赔偿等方面。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私营企业蓬勃发展,相伴而生的是夫妻离婚时的企业分割问题,有的是婚前一方创办的企业,婚后夫妻共同经营,有的是婚后夫妻共同创办的企业,还有的是婚后一方继承家族产业而夫妻共同经营,对于这些企业,应当按何种原则予以处理,是一个涉及到各个部门法的问题,需要综合各部门法的规定加以处理。 随着我国鼓励民间资本兴办教育机构的政策的实施,出现了一批私立学校,对于夫妻共同创办的私立学校,在离婚时应当如何处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若完全按照有关行政法规来处理,对当事人又显失公平。
对于家庭财产保险的赔偿金、一方参加人身保险所获得的赔偿金应当如何处理,在实践中也不好把握。 对于一方的股票、股权,在认定和评估、处理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对于夫妻的房产,因涉及到房改,其中的关系错综复杂,稍有不慎,容易出现偏差。 对于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等承包经营权应当如何处理? 新婚姻法规定了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应当如何行使,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除了夫妻之外, 婚姻家庭纠纷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第三者有无探望该子女的权利?侵害探望权的责任形式是什么?
第三者插足的案件,无过错一方以侵犯配偶权为名起诉的,应如何处理?如何认识过错赔偿的性质?有过错方提出离婚而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的应如何处理?等等。
我们认为,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就立法方面而言,由于法律不可能事无巨细,要求法律对所有可能的情况都作出规定是不现实的,立法虽然要求遵循法律体系的统一性的原则,但立法过程中的疏漏也是在所难免的;就审判人员的素质而言,由于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法律的理解不可能全部达到准确、透彻的程度,因此,在某些人看来不成问题的“问题”,在另一些人看来可能就是法律的“难题”,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就可能因为理解的不同而作出不4.离婚时住房的处理
住房是家庭的重要财产,是家庭生活中心。住房可以分为公有房屋和
私有房屋,实践中的问题主要出现在公有房屋的处理上。当前我国住房制
度改革不断深入发展,公有房屋权属状况千差万别,尤其是房改房屋在离
婚时的处理,成为审判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
我们认为,当前,国家对房改房屋引起的社会关系的调整尚没有明确
的法律规定,多数是依据国家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由此而引发的案
件,在具体处理中,政策性强,法律依据不足,存在较大的难度。因此在
审理涉及房改房的离婚案件时,应当坚持维护我国房地产市场运行秩序和
我国住房制度改革成果的原则,坚持维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既
要讲究社会效果,也要讲究法律效果。在审判实践中,应准确理解和认真
把握国家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和精神,坚持《婚姻法》的基本原
则,妥善处理好涉及房改房的各类离婚案件。
(1)要认真分析各方当事人的购房资格和房屋的权属性质,按照市场
经济的运行规则办事,尊重当事人的合法约定,保护当事人享有的房改福
利。
对婚前一方当事人出资购买的全部产权房屋,应属于购房方的婚前个
人财产,离婚时应归购房方个人所有。对婚前一方当事人借款购买的全部
产权房屋,婚后夫妻共同出资偿还的,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对婚前一方当事人出资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属于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离婚时仍应归出资人所有。婚前个人借款出资购买的部分产权房屋,婚后
由夫妻共同偿还的,应认定夫妻共同享有该房屋的部分产权。
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房改房屋,属于另一方
按照房改政策规定的不在本单位购房,但将本人购房的福利待遇合并于购
房的一方取得的,购买的房改房屋的价格实际上反映了夫妻双方共同的房
改福利,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改房屋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区
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对夫妻双方均认为参加了房改并已缴纳了购房款,有关部门也认定确
已参加了房改,只是由于房改部门的原因没有发放房产证的,根据当前房
改的政策规定,确认房改产权不能以是否持有房产证作为确认产权归属的
惟一条件。因此,只要有证据证明已经缴纳了购房款,就应当认定夫妻双
方共同拥有房改房屋的全部或部分产权。
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家庭成员共同出资,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
的房改房屋,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其他家庭成员的出资应作
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不宜将房屋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
(2)房改房屋的价值确定与分割方法
房改房屋的价值应当由房管部门按照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以
后确定。
部分产权的房改房应当在扣除了房改房屋的土地价格、单位享有的产
权份额和各种税费以后再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割。另外,部分产权房屋体
现了售房单位与职工之间的特定关系,其所有权并未完全转移到购房者手
中。因此部分产权房屋主体的变更需要经过单位的同意。
对不宜分割的较小房屋,可以采取竞价的办法判归出价高的一方,再
386 婚姻家庭纠纷
由获得房屋的一方给对方以相应的补偿。房改房屋较大的,在不损坏房屋
结构,不降低房屋价值的情况下可以分割,或者调一换二。
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能够上市交易的房改房屋,判给一方所有的,
取得房屋的一方,应当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对方一半的经济补偿。对
于某些不能上市交易的房改房,如校园内不能分割的和封闭管理的住房、
4.离婚时住房的处理
住房是家庭的重要财产,是家庭生活中心。住房可以分为公有房屋和
私有房屋,实践中的问题主要出现在公有房屋的处理上。当前我国住房制
度改革不断深入发展,公有房屋权属状况千差万别,尤其是房改房屋在离
婚时的处理,成为审判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
我们认为,当前,国家对房改房屋引起的社会关系的调整尚没有明确
的法律规定,多数是依据国家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由此而引发的案
件,在具体处理中,政策性强,法律依据不足,存在较大的难度。因此在
审理涉及房改房的离婚案件时,应当坚持维护我国房地产市场运行秩序和
我国住房制度改革成果的原则,坚持维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既
要讲究社会效果,也要讲究法律效果。在审判实践中,应准确理解和认真
把握国家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和精神,坚持《婚姻法》的基本原
则,妥善处理好涉及房改房的各类离婚案件。
(1)要认真分析各方当事人的购房资格和房屋的权属性质,按照市场
经济的运行规则办事,尊重当事人的合法约定,保护当事人享有的房改福
利。
对婚前一方当事人出资购买的全部产权房屋,应属于购房方的婚前个
人财产,离婚时应归购房方个人所有。对婚前一方当事人借款购买的全部
产权房屋,婚后夫妻共同出资偿还的,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对婚前一方当事人出资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属于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离婚时仍应归出资人所有。婚前个人借款出资购买的部分产权房屋,婚后
由夫妻共同偿还的,应认定夫妻共同享有该房屋的部分产权。
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房改房屋,属于另一方
按照房改政策规定的不在本单位购房,但将本人购房的福利待遇合并于购
房的一方取得的,购买的房改房屋的价格实际上反映了夫妻双方共同的房
改福利,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改房屋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区
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对夫妻双方均认为参加了房改并已缴纳了购房款,有关部门也认定确
已参加了房改,只是由于房改部门的原因没有发放房产证的,根据当前房
改的政策规定,确认房改产权不能以是否持有房产证作为确认产权归属的
惟一条件。因此,只要有证据证明已经缴纳了购房款,就应当认定夫妻双
方共同拥有房改房屋的全部或部分产权。
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家庭成员共同出资,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
的房改房屋,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其他家庭成员的出资应作
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不宜将房屋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
(2)房改房屋的价值确定与分割方法
房改房屋的价值应当由房管部门按照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以
后确定。
部分产权的房改房应当在扣除了房改房屋的土地价格、单位享有的产
权份额和各种税费以后再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割。另外,部分产权房屋体
现了售房单位与职工之间的特定关系,其所有权并未完全转移到购房者手
中。因此部分产权房屋主体的变更需要经过单位的同意。
对不宜分割的较小房屋,可以采取竞价的办法判归出价高的一方,再
386 婚姻家庭纠纷
由获得房屋的一方给对方以相应的补偿。房改房屋较大的,在不损坏房屋
结构,不降低房屋价值的情况下可以分割,或者调一换二。
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能够上市交易的房改房屋,判给一方所有的,
取得房屋的一方,应当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对方一半的经济补偿。对
于某些不能上市交易的房改房,如校园内不能分割的和封闭管理的住房、
(二)探望权问题
探望权是新《婚姻法》新增加的内容,我国《婚姻法》关于探望权的
规定具有如下特点:一是探望权的主体有限。探望权的主体仅限于不直接
第二部分:适用法律 393
抚养子女的另一方配偶。这与国外一些国家将探望权的主体扩大至夫或妻
以外的其他人是不同的。二是探望权的行使方式规定的较简单,其时间、
地点、次数等均可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
院在判决时,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三是人民法院在决定探望权的中止和
恢复上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只要是父或母的探望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的,人民法院都可以判决中止探望权。
由于婚姻法的规定过于简单、原则,探望权制度并不完善。实践中亟
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有:第三人可否享有探望权?探望权应如何行使?侵害
探望权的责任应当如何认定和承担?
1.关于第三人的探望问题
早在《婚姻法》的修改过程中,就有人提出了第三人探望的问题。认
为在我国当前的家庭生活中,隔代亲是普遍现象,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
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往往具有深厚的感情,这种感情并不比父母子女之间
的感情差多少。据调查,在农村有70%。80%的学龄前儿童白天由祖父母
照看;在城镇,大约50%的学龄前儿童、低年龄小学生主要由祖父母负责
接送上幼儿园、小学。允许夫妻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
孙子女有利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身心健康,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要
求,也是维护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体现。因此,除了父或母之外,不与孙
子女、外孙子女共同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应享有探望权。况且,我
国法律并不禁止这种探望权。新婚姻法实施后,仍有人坚持这一主张,并
认为我国《婚姻法》第28条实际上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祖父母可以并且应当
探望孙子女。
我们认为,婚姻法意义上的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法定
权利,该权利是特定的身份权利,不可转让,不可非法剥夺。它可以保证
夫妻离异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子女定期相聚以满足其精神上的需要。
有利于减轻家庭解体给子女带来的伤害,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既然新
婚姻法规定了其权利主体只有父或母,则其他人就无权行使这项权利,探
望权主体的扩大已不是司法解释所能够解决的。但是,祖父母、外祖父母
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感情满足需要在我国是实际大量存在的,如果
一律不允许他们之间的探望,显然是不妥的。这个问题不应从扩大探望权
角度解决,而应从有利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育和健康成长,
从权利义务关系上允许其相互探望,而不是新《婚姻法》第38条规定的父
或母单独行使的探望权。《婚姻法》中并不存在特殊情形下祖父母、外祖父
母的探望权,《婚姻法》第28条所规定的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
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这与《婚
姻法》第29条规定的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抚养能力
的未成年弟妹的扶养义务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在上述情形下,扶养人或抚
养人实际上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他们的“探望权”是基于监护关系而自
然发生的,并非婚姻法意义上的探望权。

中国婚姻的发展趋向?

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的发展及我们的思考
http://www.yfzs.gov.cn/ 2005-09-14 20:26:10

【内容提要】70年代末以来,我国从事婚姻家庭法学研究的队伍不断壮大,学术活动增多,学科体系得到建立和完善,在诸多学术领域获得研究成果的同时,对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的研究亦功不可没。21世纪的中国婚姻家庭法学,应改变重应用、轻理论的功利化倾向,运用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加强学术上的开拓与创新,争取在广度和深度上更上一层楼。
【关 键 词】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学
婚姻家庭法学是广义民法学的组成部分,基于它在民法学中具有的相对独立的性质和我国法学研究的传统分工,现已成为新中国法学的一个重要的分支学科。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学科建设初创于本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之交,在被称为“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内乱中陷入混乱和停滞。70年代末期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得到全面发展,婚姻家庭法学也获得了新生,在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上均有长足进展,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
一、研究队伍的壮大和学术活动的增多
70年代末80年代初,“文革”中被撤销的法律院系逐渐恢复,不少大学新创办了法律学系。婚姻家庭法学的教学研究人员增加了约十倍,形成了老、中、青梯队。特别是90年代以来,一批青年学者脱颖而出。在某些地区如北京、西南、中南地区,学者们通力合作结为较为固定的研究群体,在该领域进行“集团作战”,推出了一批研究成果。
从社会方面看,组织推动婚姻家庭问题研究的学术团体、反映研究成果和开展学术交流的刊物日益增多。全国性的学术团体有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中国婚姻家庭建设协会。各省、市、自治区也有相应的学术团体。以婚姻家庭为内容的学术刊物从80年代的几种增加到90年代的十几种。
1984年,全国第一次婚姻家庭学术讨论会在京召开。此后,以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全国妇联为龙头,主持召开了多次全国性婚姻家庭问题研讨会;各省、市地方婚姻法学研究会以及有关杂志期刊社亦不断举行各种类型的婚姻家庭学术研讨会。会议内容既涉及宏观的、全局性的研究,如我国婚姻家庭的现状与未来等;也涉及微观的、具体制度的研究,如离婚的法定理由、夫妻财产制、无效婚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区际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等。这些学术活动有两个明显特点:一是范围不局限于婚姻家庭法学,比较注重跨学科、跨领域的综合性研究,充分估计婚姻家庭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二是求真务实,重视调查研究,关注婚姻家庭的社会热点。许多会议收到的论文中,都包括若干很有价值的婚姻家庭问题的调查报告或疑难案件分析。90年代,随着国家立法速度的加快和学者参与立法活动的机会增多,婚姻家庭法学的许多学术活动以完善婚姻家庭法制为中心议题,实际上成了立法问题研讨会。
国际性的和区域性的学术交流亦很频繁,婚姻家庭法学界人士通过与外国及台、港、澳学者互访等多种途径,开阔了研究视野,掌握了世界婚姻家庭法学的动态,有效地促进了自身学术水平的提高。
二、学科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70年代末,婚姻家庭法学从“民事政策和法律”课程中分离出来,被列为各法律院系的必修的独立课程。与此同时,不少高等院校开始招收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婚姻家庭法学是其中一个研究方向。到80年代初,某些院校为该方向研究生开设婚姻家庭法专题研究、中国古代婚制研究、比较家庭法等必修课程;为法律专业本科生开设比较家庭法和家庭社会学等选修课程。1994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开始招收以婚姻家庭继承制度为研究方向的博士生,现已培养博士生11名(包括已毕业的和在校的)。
1978年,北京大学法律系编写、出版了“文革”后第一种婚姻家庭法学教材《婚姻法概论》(民法教研室集体编著,杨大文执笔定稿),这部教材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政法院系开设婚姻家庭法课程的急迫需要。但是,由于思想禁锢尚未完全解除,教材的某些部分还明显地存在“左”的痕迹。
80年代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学发展的重要时期,多种婚姻家庭法学教材出版是其一大标志。1982年,由杨大文任主编、杨杯英任副主编的《婚姻法教程》出版,该书内容包括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法、婚姻法的历史发展、中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和婚姻立法、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亲属、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婚姻的终止、离婚的法律后果、父母子女、收养、婚姻法的适用等章。这部教材以马克思主义的婚姻家庭观和法律观为指导,总结了中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对婚姻家庭领域的各项具体制度做了比较科学、系统的研究和阐述。对一些重要的制度和规范,还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了探讨和评析。它初步奠定了我国婚姻家庭法学教科书的框架,在国内有着广泛的、重要的影响,对构建我国婚姻家庭法学学科体系也起了有益的作用。
1985年,纳入国家教委“七五”规划文科教材建设的婚姻家庭法学五个项目同时上马,包括法律专业本科必修课教材《婚姻法学》(注:杨大文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出版。)、选修课教材《比较家庭法》(注:李志敏任主编,张贤钰任副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出版。该书既是高校文科教材,也是比较法学著作)以及中外婚姻家庭法参考资料、案例选编等,于1990年全部出版。《婚姻法学》与《婚姻法教程》相比较,在内容上有所扩展,有所提高,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法学教材渐趋成熟。这两部教材分别获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文科教材一等奖和司法部全国法学教材优秀奖。此外,各种类型的成人教育教材如大学函授教材、电视广播教材、自学考试教材等也纷纷出版。
近几年来,婚姻家庭法学的教学和教材有一种回归大陆法系民法典体系的趋势,个别院校将课程冠以“亲属法学”的名称。1997年出版的“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民商法系列)定名为《亲属法》(注:杨大文主编,法律出版社1997年出版)。该教材对原有的婚姻家庭法学教材体系做了重大调整和补充,内容包括亲属法概述、亲属关系原理、结婚法、夫妻关系法、离婚法、亲子法、收养法、监护法、抚养法等章。将监护法和抚养法作为全书重要组成部分,标志着中国婚姻家庭法学正在超越现行婚姻法的范围;盛行已久的婚姻家庭法学教材在形式上与婚姻法体例的相似性及其在内容上所具有的注释特征正在得到改变。
在教材建设的同时,一批质量较高的专著和译著相继问世,打破了教科书一枝独秀、注释研究独撑天下的局面,为婚姻家庭法学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其中有杨怀英、赵勇山等人的《滇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婚姻家庭制度与法的研究》(注:法律出版社1988年出版);巫昌祯、王德意、杨大文主编的《当代中国婚姻家庭问题》(注:人民出版社1990年出版);李志敏著《中国古代民法》第三章《中国古代民法中的婚姻家庭制度》(注:法律出版社1988年出版。其第三章以独特的视角挖掘了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倡导的亲属尊老爱幼、老妇相敬如宾爱而不淫等优秀文化遗产。书中关于儒、道、释三教对中国古代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的研究,超越了20世纪前半叶婚姻家庭史学著作的研究范围,结论精辟独到);陶毅、明欣著《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史》(注:东方出版社1994年出版。这是我国20世纪唯一一部婚姻家庭法制史专著);陈鹏著《中国婚姻史稿》(注:中华书局1990年出版);陈小君、曹诗权主编的《海峡两岸亲属法比较研究》(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出版)以及翻译作品《美国婚姻与婚姻法》、《日本民法•亲属法》、《离婚法社会学》、《婚姻与家庭的起源》(注:这几本书的原作者分别是:〔美〕威廉•杰•欧•唐奈、大卫•艾、琼斯;〔日〕我妻荣;〔日〕利谷信义、江守五夫、稻本洋之助;〔苏〕谢苗诺夫。翻译者分别是:顾培东、杨遂全;夏玉芝;陈明侠、许继华;蔡俊生)等。
与婚姻家庭法学相关的一些领域,如人口法律制度研究、婚姻家庭社会学、婚姻家庭心理学、婚姻家庭伦理学等也得到了长足发展,硕果累累。
三、理论问题的研究和探索
70年代末以来,随着婚姻家庭法学的逐步恢复、发展和繁荣,研究领域越来越宽,各种专题研究越来越深入。现将学者们关注的一些问题及论点简要概括如下:
1.关于婚姻家庭法的地位和特性。这个问题在80年代早期还鲜为人们议论,学者们几乎顺理成章地接受了50、60年代关于婚姻家庭法是独立法律部门的思维定式。1986年《中华人民民法通则》颁布后,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在立法体制上得到了解决,确定婚姻家庭法为民法的组成部分。婚姻家庭法学界到80年代后期,终于打破了以往把婚姻家庭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研究的局限和偏狭。学者们论证了婚姻家庭法在法律体系上归位于民法的种种理由,指出:在调整对象的外延上,婚姻家庭法与民法具有同一性;在调整对象的内涵上,婚姻家庭法与民法具有一致性,两者构成了“私法”的完整内容;在法的作用上,婚姻家庭法与民法具有统一性;在现代市民社会中,身份关系渐趋弱化,婚姻家庭法在原则上不断向民法靠近。
与此同时,几乎所有的婚姻家庭法学者都主张,婚姻家庭法同其他民法规范相比,仍有其身份法的固有特点,所以它在民法中具有相对独立的性质。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是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本身并无经济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虽然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但它是从属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的,这种财产关系无非是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相应的后果。其他民事法律中的财产关系主要反映商品经济的要求,而婚姻家庭法中的财产关系反映的却是亲属共同生活、实现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其他民事法律中的财产关系一般都有等价、有偿的性质,而婚姻家庭法中的财产关系则不具有这种性质,因此决不能将其与一般的共有和债权、债务关系等量齐观。学者们还认为,婚姻家庭法在内容上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其中的规定多为强行性规范;并且提出了亲属法律行为的限定性,亲属法律关系的相对稳定性和亲属间权利和义务的关联性等论点。主张对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律行为应当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民事法律中通行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家庭法中应当受到必要的限制。
学者们指出,婚姻家庭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同婚姻家庭法学能否成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是性质不同的两个问题。从婚姻家庭法学的广泛内容和发展婚姻家庭法学的实际需要来看,似以作为法学中独立的分支学科为宜。90年代的婚姻家庭法学者均不采部门婚姻家庭法说而采学科婚姻家庭法说。
2.关于事实婚姻和无效婚姻。事实婚姻是相对于法律婚姻而言的。在我国婚姻家庭法学中,事实婚姻属于违法婚姻和无效婚姻的范畴。1980年婚姻法对婚姻的无效或撤销未作明文规定。对事实婚姻的概念及效力,有人认为须以男女双方均无配偶为事实婚姻的构成条件之一;有人则认为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构成事实婚姻(事实重婚)。有学者提出对事实婚姻应采取不承认主义,确认其为无效婚姻,双方不产生夫妻权利义务关系,子女为非婚生子女,男女一方提出解除同居关系的,得自行解除,不以离婚论。还有学者主张对事实婚姻采取限制承认主义,即根据我国国情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为合法婚姻。还有少数学者坚持采取承认主义,凡男女以夫妻名义同居者,不论登记与否均以结婚论。
到90年代,有关事实婚姻的研究被无效婚姻的研究所包容。学者们认为,我国现行婚姻法中仅有关于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规定,而无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这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一大空白。有关无效婚姻的规范体系,是结婚法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无效婚姻是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结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这种违法婚姻的存在有其多方面的原因,在立法层次上确立有关无效婚姻的规范体系,是防治违法婚姻的根本对策。学者们从法理、立法、司法实践和婚姻管理等角度对无效婚姻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许多人提出,当事人欠缺结婚合意、未达法定婚龄、违背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规定、不合法定结婚方式均为婚姻无效的原因。确认婚姻无效可以兼采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确认无效和人民法院确认无效两种程序。婚姻无效为自始无效,当事人间不发生夫妻身份与权利义务关系,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双方的共同收入和财产应按民法中有关共有的一般规则处理,而不应按夫妻财产制处理。
3.关于夫妻财产制。学者们普遍认为,共同财产制比分别财产制更能反映夫妻关系的本质和特征,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更符合社会主义社会中婚姻家庭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也有助于保障那些由于从事家务劳动而无收入或收入较低的妇女的利益。但是现行的婚后所得共同制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的大背景下,按照当时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制定的,内容过于简单,与改革开放后出现的新的情况和问题不相适应,内容显然滞后。有的学者认为,解决的办法是改婚后所得共同制为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缩小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扩大个人财产的拥有。有人进一步主张实行婚前财产登记,以防止婚后对婚前财产的所有权或婚姻终止时对婚前财产的归属发生争执。有人建议提高约定财产制的法律地位,明确夫妻财产约定有优先适用的效力。约定必须遵循男女平等和夫妻家庭地位平等原则,双方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约定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不得规避法律义务,不得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夫妻财产约定可在婚前,也可在婚姻存续期间进行,应以书面为之。婚前所做约定应列入结婚登记事项,婚后所做约定则须经过公证或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约定应以夫妻财产所有权为主,也可在管理、使用、收益权等方面做合法约定。
4.关于离婚观和离婚制度。早在70年代末,学者们就提出应当正确评价离婚制度在宏观上改善婚姻家庭关系的积极作用,同时又应依法防止轻率离婚,以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许多人主张在立法上采用无责主义的离婚理由,是否准予离婚应以感情是否无可挽回地破裂为客观依据,而不应过分地强调理由、过错等因素。准予离婚只是对已经死亡的婚姻从法律上确认其死亡,不能片面地用不准离婚来惩罚有过错的一方。至80年代、90年代,学者们仍然坚持既要保障离婚自由又要防止轻率离婚的指导思想,但是对判决离婚的理由是否要以夫妻感情破裂为标准争议较大。对此,大致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法定离婚条件是有充分理论和实践根据的,既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离婚观,又是我国几十年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第二种观点认为现行法定离婚条件与改革和现代化建设对婚姻家庭之稳定的需求形成了明显的冲突,客观上削弱了法律对婚姻家庭的保护作用和控制程度。因此有必要强调离婚中感情与义务的统一,不能把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唯一标准。对过错方故意制造离婚纠纷的,应加以必要的限制。第三种观点认为感情破裂作为法定离婚理由不尽科学,将其改为“婚姻破裂”或“婚姻关系破裂”更为妥当。理由是:(1)以婚姻破裂为法定离婚理由,是各国离婚立法的发展趋势。如1969年英国离婚改革法、1970年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的规定。(2)婚姻是作为男女两性精神生活、性生活与物质生活的共同体而存在的,感情交流只是夫妻精神生活的内容,它并不等于也不能代替构成婚姻本质的另外两个方面。所以婚姻破裂并不只是感情的消失,只有上述三方面的内容都遭到了破坏,才意味着婚姻的崩溃和死亡。(3)感情作为人们的一种心理状态,属于精神生活的范畴,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如改为“婚姻关系破裂”,我们就不再是用主观标准评价某一婚姻关系的实际,而是用客观标准来认定它的现状,从而决定应否准予离婚。第三种观点后来被婚姻家庭法学界的多数学者接受。
在离婚法律后果的讨论中,对于配偶与第三者通奸,受害配偶可否向通奸双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也是一个被人们广泛关注的问题。对此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是否定说,认为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理由是:(1)法无明文规定,该行为侵害的婚姻家庭关系不是侵权行为法救济的对象;(2)对此行为的处罚已有党纪、政纪规定,不必再适用赔偿损失的责任形式。另一种是肯定说,认为应允许请求赔偿。但对通奸行为到底侵害了配偶的何种权利则有不同见解:(1)侵害的是“夫妻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权利;(2)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侵害“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性的专用”权利;(3)较多的人认为侵害了妻(夫)的名誉权,因为这种行为使受害配偶一方的社会评价降低,并遭受精神痛苦和内心创伤,对工作、生活和前程均可能产生不良影响,情形严重者如同名誉权受损害。民法通则关于名誉权受侵害可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为无过错的配偶一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学者们还就赔偿的条件、赔偿的主体、赔偿的标准等问题发表了各种主张和意见。
四、对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的研究
我国婚姻家庭法学界对婚姻家庭立法和司法实务方面的研究是功不可没的。数位婚姻家庭法学者曾担任《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收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法》(草案)等法律、法规的起草组成员。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早在80年代末就率先提出了修改现行婚姻法的建议,这方面的立法研究是近年来婚姻家庭法学研究的重要成果。
1992年至1994年,婚姻法学研究会承担了中国法学会的“八五”课题《完善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有近20名学者参加了课题的调研和报告撰写。1995年出版了课题成果《走向21世纪的中国婚姻家庭》,该书是一部专门研究婚姻家庭法修改和完善的学术著作。学者们总结了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历史经验和教训,论证了修改婚姻法、制定新婚姻家庭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了新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模式和体系结构。学者们对现行婚姻法的立法空白和滞后性做了深入的评析;对需要增设或修改的各种具体制度和规范,如有关亲属的通则性规定、无效婚姻、夫妻财产制、亲权、监护、扶养、有关离婚理由的列举性规定、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区际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等,都提出了明确、具体的主张和方案。
五、婚姻家庭法学面临的问题和发展前景
70年代末以来的中国婚姻家庭法学,从恢复到发展其基本走向是不断进步的,也达到了相当程度的繁荣,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它存在的问题,认识和解决这些问题,是发展21世纪婚姻家庭法学的关键。
1.专业研究者势单力薄,高水平的理论著述为数不多。法学界虽然出现了一些颇有名望和建树的婚姻家庭法学家,近年来又产生了一批优秀的年轻学者,但是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婚姻家庭法学的专业研究队伍都还比较薄弱。学术著作不仅量少,而且有些是“教材式”专著,有些是“法律导读式”专著,真正称得上担纲之作的著作极为少见。有些论文因袭教材,或者仅就有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及一些社会问题做一般性的论述,学术上的开拓、创新明显不足。
2.许多教材雷同,模式陈旧。70年代末以来的婚姻家庭法学教材有几十种之多,而其体系结构和内容大同小异。一般是先论述历史唯物主义的婚姻家庭观、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婚姻法的概念、对象、历史发展和亲属的一般知识,接着对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进行阐释,然后分别对结婚制度、家庭关系、离婚制度进行阐述。当然,近年出版的某些教材也逐渐增加了一些现行婚姻法规定之外的内容,如适当地介绍外国婚姻家庭制度和理论,增加对婚姻家庭法学基本概念和原理的论述。尽管如此,从总体上讲,婚姻家庭法学的注释婚姻家庭法律的特征并未彻底改变。
3.基础理论研究薄弱,学科体系不够健全。80年代以来大量的婚姻家庭法学论文,大多数属于立法研究或法律对策研究的性质。而有关婚姻家庭法的原则、婚姻家庭法的价值、婚姻家庭制度的变化规律、婚姻家庭法学的体系和内容、婚姻家庭法学的研究方法等基础理论问题却少有人问津,而基础理论问题恰恰是一门学科的基石。婚姻家庭法学重应用、轻理论的功利化倾向应当引起我们注意。作为一门学科,婚姻家庭法学不能只是对现行法律条文进行学理解释,也不能只是将古今中外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进行简单堆砌,而应当从丰富的婚姻家庭法律和法律现象中抽象和提炼出有着内在逻辑的理论系统。婚姻家庭法学的体系,无论从深度还是从广度讲,都要比婚姻家庭法的体系和作为一门课程的教材的体系有更大的容量和内涵。如何打破“注释法学”和“教材法学”的藩篱,构建一个更科学的婚姻家庭法学体系,仍然是婚姻家庭法学界面临的重大课题。
婚姻家庭作为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和最普遍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的发展变革息息相关。21世纪的到来,为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制建设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条件,也对婚姻家庭法学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应吸引更多的年轻学者加入到婚姻家庭法学的研究队伍中来,出一些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和专著。要进一步开阔研究视野,运用多学科的研究方法,特别是哲学的理性思维和逻辑推理的方法、社会学的调查和实证的方法、数学的定量分析的方法以及伦理学的、心理学的方法等,进行综合性研究,力争在下个世纪使中国的婚姻家庭法学在广度和深度上取得开拓性的进展。(杨大文 马忆南)

2021年老年人婚姻状况

2021年老年人婚姻状况,,老年人的婚姻家庭状况与家庭养老政策研究发现,老年人口中有配偶的老人有效比例为71.8%,丧偶老人的有效比例为25.9%

怎么举证夫妻感情破裂分居

怎么举证夫妻感情破裂分居

怎么举证夫妻感情破裂分居,现在很多婚姻因为各种因素的造成,慢慢的都走向了离婚的道路,我们都知道夫妻离婚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的,以下了解怎么举证夫妻感情破裂分居

怎么举证夫妻感情破裂分居1

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有: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怎样才算分居

1、分居要具备——感情不和、分开居住、不履行夫妻间义务

目前法院认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开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包括性生活等)。虽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因为其他原因。工作地点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比如,一个工作在北京,一个工作在上海,现一方提出离婚,提出已分居了两年,因为有工作地点的因素,法院很难认定构成民法典上的分居。

2、夫妻常年异地居住算不算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许多人不理解如果夫妻常年异地居住,算不算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当然不一定算法律上的同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标志。

3、同居不履行义务算不算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如果同住一套房,不在同一张床睡,但感情不和,不履行夫妻间相互的义务,算不算法律意义上的分居?这种情况下法官在开庭时开庭时难以认定同居,例如一旦一方否认分床睡,另一方不好举证证明分床事实或没有性生活事实,因此不认定为分居。

要证明夫妻分居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妻分居可以表现为仍然生活在同一屋檐下,但是分房居住;也可以表现为,双方完全在不同的两个地点居住。对于夫妻怎么才算分居,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分床不分房,法院难认定是分居

因为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大多数的夫妻还只拥有一个住处,或者无力负担长期在外单独租房居住,因此夫妻感情不和后,同房不同床,各自分灶吃饭。在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时,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认分居事实,外加夫妻同居是纯属私人事务,他人很难为此作证,因此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二)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有的夫妻因为就业、学习等的原因并不在一个地方生活,所以地理意义上的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说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标志。不过如果异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间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但是必须要有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的书信等书证及其他证据来证明。

怎么举证夫妻感情破裂分居2

一、如何证明夫妻双方确已分居

1、分床不分房,法院难以认定分居

多数夫妻感情不和后,由于经济状况的原因或是子女等方面因素,不能分居生活,首先可能是不同床但却在一个房间或是一套房子里共同生活。夫妻常年没有性生活。但如果一方以分居为由提起诉讼离婚时,而另外一方不承认分居事实,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2、夫妻异地居住的,法院不一定认为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有的夫妻因为就业、学习等的原因,分居生活,但不一定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条件。婚姻法认定感情破裂必须是因夫妻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同居,如国外求学或是工作搬迁,即使分居两个城市或是两个国家,也依然不属于婚姻法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这种事实分居基础上,还可以提供其他夫妻感情不和的证据,加强证明的力度,可以判决离婚的可能性也更大一些。

3、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

常见的证据有:

1、双方签订的夫妻书面分居协议;

2、一方签订的租房合同;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一方所在地区居委会证明,较一般的证人证言,证明力要高一些。

4、分居满两年,婚姻关系不会自动离婚

我国没有自动离婚的规定,离婚必须办理相应的手续。即使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在我国只是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种情况,只要不经过法定的离婚手续,双方的婚姻关系还在。

二、如何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依据一:看婚姻基础

婚姻基础是双方建立婚姻关系时的感情状况和相互了解的程度。它是缔结婚姻关系的`起点,对婚后感情的建立、矛盾的化解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看婚姻基础就是要了解双方认识的方式、结婚动机及目的。一般来说,婚姻基础好,婚后感情容易融洽,即使产生了矛盾,消除矛盾维持婚姻的可能性也大。反之,婚姻基础差,婚后难以建立起真正的感情,出现矛盾,就难以调和。

2、依据二:看婚后感情

在分析婚后感情时,应当联系婚姻基础,分析夫妻婚后感情发展变化,判断双方的感情发展方向。

3、依据三:看离婚原因

离婚原因是原告提出离婚的主要依据,也是原告、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争执的集点和核心。双方为争取胜诉,常掩饰其离婚的真实动机、扩大事实甚至捏造事实。在分析离婚原因时必须注意查清离婚的真正原因,分清是非、明确责任,正确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4、依据四:看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性

在上述三看基础上,进一步透视夫妻关系现状及把握各种有利于夫妻和好的因素,对今后双方关系的发展前途作出预测。

怎么举证夫妻感情破裂分居3

一、怎么举证夫妻感情破裂

1、比如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开居住,他们的聊天方式都存在于书信短信电子邮箱等这样的形式,那这个时候就可以将此证据保存下来作为书面的证据,但是这些信息最好提前做一个公证,再提交给法院比较合适一些。

2、其中一方出轨,并且你拍摄到了他们出轨的照片或者捉奸在床的录像的,或者能够在公共场合拍摄或录像到一方与第三者牵手,拥抱进入房间等行为,但是这个尽量不要侵犯到个人隐私权,如果是通过违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在法律中是不算的。

3、如果夫妻一方涉及婚外情,有对应的录音资料的话,也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或者你发现其中一方有重婚的情况,你可以提交相关证据,发生了重婚的当事人需要负法律责任。

4、如果其中一方有家暴的情况或者遗弃家庭成员这样的行为,也能证明双方感情破裂,而法院可以判定离婚,如果被家暴的一方报过警,那这个时候就要提供报警记录,也需要出具伤检报告及医院的伤情鉴定。

上述就是我介绍的关于怎么举证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内容,除此之外我们来了解一下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有哪些。

二、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有哪些

1、因为结婚过于草率,没有相互了解,在结婚之后也没有建立夫妻关系,没有办法共同生活。

2、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婚后并没有共同生活。

3、一方存在欺骗,欺骗对方进行婚姻登记。

4、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并且确定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另外经过法院判定,不准离婚,之后又分居了一年的情况,并且双方都不履行夫妻的义务。

怎样修复夫妻感情

怎样修复夫妻感情

怎样修复夫妻感情,能够做夫妻可是有着千万的缘分,有一首歌就是这么唱的“百年修的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所以这一辈子做夫妻完全是缘分,分享了怎样修复夫妻感情。

怎样修复夫妻感情1

1、学会选择性失忆,只要会让自己想起就痛苦的事情,绝不记住,学会让自己忘记一些事情,就算是强迫也要忘记。

2、有时候假装一下幸福,可以帮助修复夫妻之间的感情,刚开始你会觉得很别扭,可是渐渐的就会习惯。

3、不要总是羡慕别人,不要总是用别人来和自己的另一半对比,然后诋毁自己的另一半不如别人,这样的事情最好不要做,会伤害他人的自尊。

哪些原因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1、喜欢搞暧昧,在婚姻中,最忌讳的就是有一方与其他异性接触过多,产生暧昧。

2、不懂得尊重对方,如果在婚姻不尊重对方,不考虑对方的感受去说话和做事,时间长了之后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3、不理解对方,婚姻虽然会存在很多分歧,但是如果有一个人不愿意去理解对方、包容对方,那么很快两个人就会没有了共同语言,婚姻也就随之继续不下去了。

能够做夫妻可是有着千万的缘分,有一首歌就是这么唱的“百年修的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所以这一辈子做夫妻完全是缘分,下辈子可能就没有这个缘分的,在茫茫的人海中能够携手相伴医生是很不容易的事情,因此在婚姻生活中一定要彼此尊重。

怎样修复夫妻感情2

1、睡前多交流

现在有了手机之后,夫妻在睡前聊天的'时间是越来越少了,都在各玩各的手机,困了就放下手机睡觉,谁都不理谁。其实大家不要忽视了枕边话的重要性。睡前的时间是夫妻两个人交流的黄金时间,大家也可以趁着这个时间段好好的沟通一下一天当中发生的事,不仅可以交流感情,对生活中琐事的处理也有帮助。

2、控制好单方面投入

有的人在婚姻中,总是会单方面的投入很多感情和精力,这也会给人一种很廉价的感觉,渐渐的也就不会那么珍惜了。特别是对于女生来说,如果你在对方面前表现出一副很顺从的样子,男人只会觉得你配不上他,会越来越不珍惜。所以夫妻感情要是变淡了,首先也要看看自己是不是平时付出了太多,控制好自己的单方面投入,对方也会更加的珍惜你。

3、经常表达爱意

有不少人特别是结婚已经有很长时间的夫妻会觉得,都老夫老妻了,还说我爱你这种话,又肉麻又别扭,尴尬死了。其实感情是需要经常表达才能越来越好的,经常和对方表达自己的感情,让对方时时刻刻都知道你的心意,对方也会更加用心地经营婚姻。

以上就是小拾为大家总结的让夫妻感情升温的几个方法,大家也可以回去试一试。小拾觉得,特别是对于女生来说,要想挽回感情的话,第二点还是要把握好,经常有女人在感情中付出了太多,不仅收不到回报还受了一身伤。

结婚以后怎么维持感情

1. 结婚后,怎样才能让夫妻感情保持的很好
一、别忘了说声我爱你

有人认为婚后夫妻不需要说“我爱你”“你真漂亮”等动情的语言,其实不然,学会用动情的语言,能增加夫妻生活情趣,是恩爱夫妻的感情纽带之一。中国人夫妻感情不像西方人那样外露,而注重含蓄。但含蓄决不等于关闭感情的窗口。每个人都懂得不进食会产生饥饿,但许多人都不知道缺乏感情交流也会产生“感情饥饿”。拥抱接吻使人得到感情满足,动情恩爱的言语同样使人得到感情满足。医学心理证明:一个人长期得不到感情满足不仅会心情沮丧,而且有可能导致一系列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因此,夫妻间善用“动情语言”是至关重要的。

当一方烧好了饭菜,另一方衷心地说一句:“你辛苦了,你烧的菜真好吃,谢谢!”一方穿上新衣,另一方马上赞扬说:“你今天真漂亮。”出差在外,不妨写几封信,表达平时不易启齿的爱慕之情。一句动情的话语,不仅使人感到舒畅、清爽、甜蜜、兴奋,而且容易激起感情的浪花,避免夫妻间不必要的矛盾发生。因此,无论是少夫少妻,还是老人老妻,当你的爱人心情不佳时,千万别忘了说一声“我爱你”!

二、认识与跨越“语言冰河期”
婚前恋爱期,男女情侣有说不尽的甜言蜜语,有时即使无话也要找话。婚后,特别是男方,“高仓健”式的色明显浓重起来。美国一位心理学博士指出:“在婚后第一年中,夫妻间的情话与讨好行动地比恋爱时下降30%,这一‘冰河期’的到来,女方受的打击较男方还要重点。”如果女方不能正确认识丈夫的变化,那么就常会以“找话茬儿”来打破沉默,这时,丈夫如不能正确理解,便可能回击对方,于是争吵即刻发生。这时,艺术处理的方法之一是:丈夫或妻子应该静下心来倾听对方的意见,帮助其宣泄和疏导,并不时用幽默来打破生活的尴尬。

三、重温婚前的浪漫

已婚的女人常常对丈夫充满抱怨,认为丈夫把精力都集中在麻将、扑克片、电视画面上,很少像婚前那样浪漫,上公国,看电影,进咖啡馆,有时连一些重要的节日,甚至妻子的生日都忘记了,这是一个重大的疏忽。

婚后,丈夫应该挤出一些时间来陪伴妻子,关心和安慰妻子。星期天,节假日,是该让妻子休息的时候了,小两口去饭馆“啜”一顿,上公园游乐一下或是看一场电影,都能增进夫妻间的感情,创造出新契机。尤其是妻子的生日,做丈夫的更应该不失电动机地送妻子礼物,表白自己的爱情,重温一番恋爱时期的甜梦。

四、走出形影不离的误区

结了婚的男女,分别与昔日生活在一些的父母或同事、伙伴分开,双双住进了精心布置新房,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间生活习惯的不同、兴趣爱好的差异、脾气性格的矛盾便开始显露,这时便需要调整和适应。

须知婚后夫妻生活的质量重要的是心心相印而不是形影不离。保持一定距离是夫妻间相互吸引和爱慕的重要保保证。俗话说:久别胜新婚,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据调查,在闹矛盾的家庭中,夫妻两人工作都稳定并很少出差者居多,这也很说明问题。婚前恋爱时两人在一起的时间有限,因此亲密异常。婚后适当分离,正是一种适当的调节。尤其是当夫妻双方产生矛盾和分歧时,不妨暂时分开几天,让时间和距离来加深彼此的感情。
2. 结婚过后怎样才能保持夫妻的感情最美好的 最幸福的
不要把结婚当作终点站,它只是一个里程碑.婚姻需要经营,不断地往这个感情帐户里储蓄,投资.这就需要智慧.如果两人都是智者那么婚姻就是美满幸福的;如果有一位是智者,至少这婚姻是和睦的;如果两个人都没有经营的智慧,这婚姻一定是失败的.这智慧就是理解,包容,让对方常常快乐”有人说,结婚是爱情的坟墓。

此话虽然有点言过其实,但也并非全无道理。然而,更有许多夫妇,婚后感情与日俱增,两情愉悦,恩爱有加,爱情之花常开不败。

究其原委,全在于夫妻感情巩固、发展得法。总结他们的成功做法,有以下15条值得借鉴。

1、经常回忆热恋:热恋是婚姻的前导,热恋中的男女,那种两情依依、片刻难离的情景,实在是非常美妙的。结婚以后,经常回忆婚前的热恋情景,就能唤起夫妻的感情共鸣,并在回忆中增加浪漫情感,更加向往未来,从而增进夫妻感情。

2、安排再度“蜜月”:结婚时的蜜月,是夫妻俩感情最浓的时期。那时,两人抛开一切纷扰,完全进入赛过蜜糖的爱情天地,享受“伊甸园”之乐。

婚后,如果能利用节假日,每年安排时间不等的“蜜月”,如来个异地旅游,再造两人的爱情小天地,重温昔日的美梦,定能不断掀起爱河波澜,使夫妻感情越来越浓。3、庆祝纪念节日:结婚纪念日、对方生日、定情纪念日等等,是夫妻双方爱情史上的重要日子。

届时,采取适当形式,予以纪念,使双方都感到对方对自己怀有很深的爱意,这对于巩固夫妻感情作用甚大。4、补偿往昔情债:不少夫妇结婚时由于条件所限,未能采取理想的形式来回报对方的爱意,如未能度蜜月,未能给爱人买一件象样的礼品等等。

若干年后,当条件具备时,记着完成这些当初未尽事宜,以偿还过去欠下的情债,就会使对方觉得你是个很重情、、多情的人,爱你之情便会倍增,如不少男同志婚后给爱人买金首饰,许多已过而立之年的夫妇补拍结婚照等等。5、学会取悦爱人:有些男女,婚前与对方约会时,总要想方设法取悦对方,但结婚以后便不再在意对方对自己的感受。

这种做法是会损伤夫妻感情的。所以,婚后,女同志还要一如既往地温柔娴淑,对丈夫呵护关心;而男同志则应细心体味妻子的内心感受,不但要处处体贴爱护妻子,而且还要学习一些取悦妻子的技艺,如作她购买服装的高参,帮她制定美容计划,不时来点幽默等等。

6、创点意外惊喜:出乎意料地使对方惊喜,常会起到感情“兴奋剂”的作用。因此,创造一点意外惊喜,对于增进夫妻双方感情很有好处。

如瞒着对方,将他(她)在远方的亲人接来会晤,为对方买一样很想得到的物品,为夫妻俩创造一个对方没有准备但却非常喜欢的活动等等,都可使意外惊喜油然而生,从而在惊喜中迸发出强烈的感情之花,掀起欢腾的爱情热浪。7、适当来点小别:“小别胜新婚”。

在过了一段平静的夫妻生活后,有意识地离开对方一段时间,故意培养双方对爱人的思念,再欢快地相聚。这时,就能使夫妻俩思念的感情热浪交织成愉悦的重逢狂欢,把平静的夫妻感情推向一个新的高峰。

8、注意自身形象:有些人,婚后衣着、容颜等不再讲究,不修边幅。特别是男同志,这方面的问题更为严重。

其实,无论夫妻哪一方,都不希望对方在别人的心目中留下不好的形象。因此,注意自身形象,不但可以取悦对方,而且也是在公众场合下为对方争面子的需要。

否则,就有可能影响双方的感情。9、防止子女夺爱:不少夫妇,在有了子女后,往往把情感全用到了子女身上,每每忽视了爱人的感情需要,尤以女同志为甚。

这种做法有失偏颇。对子女施爱是必要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就应放弃对爱人的感情持续投入。

那样,不但会冷落爱人而影响夫妻关系,而且也会给家庭罩上一层阴影。10、留足浴爱时间:在快节奏的现代社会竞争中,每个人的工作都是十分繁忙的,有不少人因忙于公务而顾不上夫妻俩的感情生活,以致夫妻经常不能一起进餐、共眠,影响了两人感情的巩固和发展。

所以工作再忙,也要巧于安排,挤出时间,留给两人共同生活,共浴爱河。11、保持性生活新鲜:性生活是联络夫妻感情的重要途径,良好的性生活是巩固和发展夫妻感情的必要保障。

不少夫妇婚后性生活老一套,缺乏创新,并导致感情钝化。所以,要创造新鲜的性生活方式,通过改变性生活的时间、地点、 *** 等办法,使夫妻双方都从永远新鲜的性生活中获得新鲜的感受,并使夫妻的感情之花永葆新鲜。

12、留些个人隐私:肚量再大的人,对于爱人的绯闻也会生出醋意来,至于得知对方“红杏出墙”的艳事,则更难容忍,由此导致家庭危机四伏的事并不鲜见。所以,将过去个人婚恋史上的隐私,对现在的爱人“但白交待”并非良策,那样,非但对增进感情无补,反而会带来本可避免的感情危机。
3. 婚姻应该怎样去维系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感谢您对我的信任。作为一个婚姻过来人我觉得爱情在结婚多年后有一部分转化为亲情,每对夫妻都有经历从浪漫 *** 风花雪月的恋爱到实实在在柴米油盐的婚姻,人不可能一辈子保持恋爱的 *** 和温度,有人形容结婚后多年的爱情像白开水,平淡却离不了。

进入婚姻,,夫妻在日复一日的朝夕相处中渐渐熟悉,当初掩盖的缺点和思想观念的差异已经充分暴露出来,恋爱时靠吸引来维持,婚姻要靠情来维系,这个情是需要培养的。

1、给彼此足够的空间。许多婚姻在束缚与反束缚中走向灭亡,应该先给彼此空间,在婚外保持正常的朋友圈子,不要将婚姻作为自己唯一的精神寄托。

2、提升自己的吸引力。每个人就像一本书,再好的书,读第一遍时的激动、新鲜和悬念在以后读时都会淡化,自己要不断注入新的内容,使人常读常新。

3、调整自己的期望值。过高的期待会与现实形成反差,造成双方的压力。配偶不一定是你结识的异性中最好的最优秀的,但可能是最适合你的。

4、营造温馨的家庭氛围。关心体贴,有奉献精神,不要挑剔对方,在对方需要时给予精神支持。

5、忍一时风平浪静。两个人吵架,谁都不是赢家,如果还想在一起,就不要在相互伤害,要知道夫妻间的相互伤害不是三言两语能挽回的。

如果您对我的回答感到满意,谢谢采纳,并对我做出评价,非常感谢。
4. 结婚后怎么维持感情生活
我结婚快半年了,我觉得反而比谈恋爱的时候更粘在一起.也许是新婚吧.

我们平时早上起来,不管哪个先上班,都会在对方的脸上亲一下(左脸,右脸,额头,嘴).有一天我没有亲老公,老公打电话过来,说今天早上没有亲亲.呵~~

几本上我们要到晚上才会见到面.他回来的时候我已经在床上上网了.会要求抱抱亲一下.会说一天都没有抱抱亲亲了.让对方感觉到在乎.

平时休息天碰到一起的时候,会在家里呆上一天不出去.两个人在家里烧来吃.我们每人一台电脑,上网大该半小时到一小时,会跑到对方那里亲一下再跑回来.

平时多夸对方,嫁或娶到对方真幸福.不要吝啬,多说点甜言蜜语只会增进感情.

逢年过节的日子要记住,要让对方感觉到甜蜜与在乎

家里分工要分清楚.不要都让女方一个人干.适当的时候要赞美女方,说辛苦了.

平时下雨刮风要打电话,说路上当心.

口气相互软一点,别冲

只有这么多了,希望能帮到你.其实不用怕.真心相爱的两个人,会把爱放在前提的.

记住:是因为爱两个人才会走到一起!爱能包容一切!
5. 结婚后怎么维持婚姻
有人说结婚就是一道围墙,进去的人想出来,外面的人想进去。

这证明了,爱情是要有自由很新鲜感的,如果失去其中一样,就会很枯燥,就容易家庭破裂。自由是最主要的,爱情就像是放风筝,线拉得太紧,就会使风筝断开,太松又会飞的没有规则,所以自由要正确的把握。

两个人在一起时间长了,避免不了厌烦,吵架,这是人之常情,如果都能退一步考虑事情,就什么矛盾也没有了。情人眼里出西施,是说在热恋里的男女眼里的一方,可是时间久了,就会看到对方的缺点,生活中不要老是看到对方的缺点,不要拿别人的优点比她(他)的不足,人没有十全十美的,退一步海阔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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