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取名期限,新生儿取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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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取名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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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给宝宝起名

你好,什么时候给宝宝起名,我认为至少在百天内起名,因为需要给宝宝到公安机关上口户,等登记了户口再改名字就困难了。

2022新生儿取名国家规定

2002年4月,我们对西北农村进行了综合调查,涉及陕西、甘肃、青海三省、5个地区、6个县、13个乡镇、17个自治村。
2.1西北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状
2.1.1妇女享有平等的耕地分配权
西北地区的土地资源相对富足,在第二轮土地承包过程中较好地贯彻了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则。调查样本中未发现妇女不分或者少分配耕地的案例。从总体而言,陕西、甘肃、青海三省的农村妇女在耕地分配上与男性成员有同等的权利,在土地发包这一“起点”上是公平的。因此可以认为,西北农村在土地初次分配中不存在明显的性别歧视。
西北农村有一条不成文但很通行的规则:即以农民合法户籍为依据分配和调整土地。只要有合法的户口,无论男女老幼一律平均分得一份耕地。拥有户籍就拥有一份耕地,失去户籍将预示着失去耕地承包权。一到调整期(一般五年调整一次)新增人口将获得一份耕地,而这些耕地就是从本村那些因种种原因(出嫁、入学、入伍、进城等过程中的“农转非”、户口迁出、死亡)而减少人口的家庭收回的土地。
西北农村的个别地区,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对30年期限中的家庭人口增减进行预测,然后按预测人口分配耕地。在此种情况下,未婚男性成员多的家庭可能预先获得了未来的“媳妇”及其子女的耕地;而未婚女性成员多的家庭,可能预先扣减了“待嫁女”的耕地。值得思考的是,这种对妇女歧视性的土地分配方案得到了上下一致的赞许,而且凡是采用人口预测办法分配承包耕地的农村社区,目前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土地调整的要求远远没有那些未采取同类措施的农村社区强烈,人地矛盾和土地纠纷也极少。原因在于大家认这个“理”。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习俗的强大力量和作用。
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或者非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及其生育的子女,村庄采取的惩罚性措施也包括土地分配,除了对“超计划生育户”罚款以外,往往要不分、少分或者收回已经分配的承包土地。但是,超计划生育户如果按照规定交纳了“超生子女罚款”,他(她)们可以和其他村民一样获得平均的土地分配权。
2.1.2在婚姻及其婚姻变化过程中的妇女土地权利
(1)结婚妇女可能首先失去娘家村的耕地承包和利用权。按照传统习惯,妇女结婚一般要“从夫居”。这意味着出嫁女的户籍将从娘家迁移到婆家村,而户籍人口是决定农户家庭承包耕地多寡的最主要根据。因此,出嫁女面临一次不可回避的土地权利流失。西北农村比较通行的做法是:①在土地经常调整和变动的地方,村庄当年底即收回出嫁女的土地,由村集体分配给新增的人口;②定期调整承包耕地的地方,出嫁女的土地暂不收回,由其家庭继续承包和耕种,到3年或5年的调整期限时,再由村庄集体收回,另行发包给新增人口;③在严格执行“30年不变”的地方,出嫁女所在村集体虽然不收回其承包耕地,但出嫁女的承包耕地利用权实际上已经丧失,无偿让度给自己的父母或弟兄。上述无论哪种情况,出嫁女的承包耕地都将失去。区别在于,耕地承包和利用权是被所在村庄社区成员、还是被家庭成员分割。
但是,翻阅作者1998年8月在贵州省金沙县西洛乡申家街村的调查笔记,发现:贵州金沙县西洛乡申家街村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在村集体通过行政手段调整土地的职能被迫停止以后、土地市场又未形成之前的特殊背景下,农民创造出的将社区调整土地的功能下沉到农户的办法,由此出现了出嫁女可以将承包土地“带到”娘家的案例(见案例1)。
案例1背景:西洛乡申家街村属于原金沙县平坝区,1978年第一个包产到组的村。1980年实行了包干到户;从1984年开始,村里签定了15年承包合同;1997年又把这些土地顺延承包了30年。
八组向昌碧介绍:全家三人,大女儿已出嫁,大儿子开诊所,小儿子顶了父亲的职,丈夫已于5年前去世了)。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全家分得4人的土地,合计4.4亩。我丈夫去世,大女儿出嫁,人口虽然减少了,但土地没有被调整。女婿在平坝中学教书,大女儿出嫁后也去了平坝,但她仍回来种属于她的一份地。当然,有的家庭女儿出嫁后,其婆家或者在城市,或者土地多,她们不要求带走土地,土地就留给了后家(即娘家)。村里没有机动地,能分的土地都分完了,新增加了人口调整土地也调不了,要调整就可能打架。大家习惯了,也就没有了动地的要求。儿子如果娶了媳妇,也不能增加土地,假如又添了孙子,土地实在不够,可以去儿媳的后家要点土地。
八组尚梦松介绍:本人33岁,全家5口人,两夫妇、岳母和两个孩子。1980年分地时,户主是我父亲,当时全家6口人,5亩多地。两兄弟分别于1988、1990年结婚,1990年全家一分为三家,父母亲分家独过,没有要土地,由两兄弟赡养。姐姐出嫁后,“带”走了属于她的一份地计0.8亩;妹妹出嫁在本组,因为婆家土地较多,没有要她的土地,留给妹妹的一亩土地由父母耕种;我们两兄弟各分得1.8亩土地。老大家到现在也只有1.8亩地,嫂子没有“带地”过来。我结婚后,因为岳家没有儿子,爱人是独女,岳父去世了,岳母随爱人一起到了我们家,她“后家”的土地全部“带”过来了。爱人“后家”在本村6组,离得不太远,去那里耕种一份土地很方便。现在我家里有三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我自己的一份,岳家的一份,妹妹的一份也由我代管。
三组卢家介绍:1980年分地时,老大已成家立业分家独过,当时分得5个人的土地计5亩多。另外4兄弟在1980年时均未成家立业,随父母一起分地,全家连父母共6人,分得9亩土地。后来分家,按人平均,每人分得1.5亩地。父母亲一家分得3亩地;老二1983年结婚,爱人的“后家”在平坝乡的一个边远山区,地虽多,但由于距离远耕作不便,带不过来。当时组里还有点机动地,村民小组为其补了一份地。现在,添了三个孩子,全家五口人“吃”两个人的地。老三卢玉方,结婚分家后组里已无机动地可调整,现在全家也是5口人,但只种一个人的地(1.5亩)。
上述案例给我们的启迪是,将土地承包使用权物权化,并且视作个人产权明晰到家庭成员,同时杜绝村庄用行政手段调整土地,允许出嫁女“带走”自己的土地使用产权。不失为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利的一条思路。
(2)嫁入婆家村的新媳妇可能得不到承包耕地。“按户籍分地原则”赋予了合法婚姻关系而迁入的新媳妇获得承包耕地的平等权利,但由于大部分村庄没有足够的“机动地”可以随时用来补充新增人口的承包耕地,所以,新媳妇以及其他新增人口都只能“排队”等待。当本村有人迁出户口,其土地将被收回作为“后备土地资源”,到村庄内土地调整时,按排队的先后顺序将其分配给“待地”者。如果新媳妇入户籍后,村庄一直不调整土地,这些妇女也一直没有属于自己和子女的承包地。
(3)离婚或者丧偶妇女土地权利也面临一次裂变。在通常情况下,离婚妇女的土地权利变化有两种可能:①离婚又离村的妇女,因其户籍的变化,承包土地要被所在村庄集体收回,或者由离异的丈夫家庭继续承包和使用;②离婚不离村的妇女,因户籍未发生变化,村集体一般不收回离婚妇女的土地,其承包地可能通过协商或调解,从离异的夫家分出来由离婚妇女承包使用。但是有些特例:在一些地方,土地被看成夫家的财产,离婚妇女不敢提出要土地的要求,由于怕失去土地而失去生活来源,所以有些已经破碎的婚姻关系,女方也不敢轻易言离婚;有的村庄因无土地可用于分配,不接收离婚妇女的户口。某县横水镇有一离婚妇女,在婆家村不能继续生存,户口转回娘家村,娘家村也不接纳,目前已有10年未获得承包耕地,只能依靠父亲的土地养活。
丧偶妇女的土地权益与离婚妇女的情况大同小异。但由于子女、是否改嫁、与夫家及其家族的“情感”等多种因素的作用而有不同的后果:①丧偶妇女年龄较大,在夫家生活时间很长,与婆家及其家族建立了很深的情感,且子女已经成年或即将成年。丧偶后,她们在夫家及其家族中的地位不会发生很大变化,土地权益在这股力量的庇护下得以保全。②丧偶时子女尚小,改嫁的意愿和可能性大,原家庭和家族逐渐淡化对她们的感情,由此,土地可能被村集体收回,也可能被夫家的弟兄之间分割。有的妇女丧偶后不改嫁,户籍也不迁移,承包的土地能够继续使用。③丧偶妇女平常与婆家及其家族摩擦不断,甚至时有纠纷,丧偶后即失去在婆家继续生活和居住的支撑条件,土地权益因失去家族庇护而流失,甚至原有家庭财产也可能被家族其他成员剥夺。
2.2妇女土地权益纠纷
土地集体所有,家庭分户承包经营,30年不变的宏观背景;加上农村土地还没有条件进入市场,如果土地没有被灾害大面积毁坏、也没有被大量征用,即使土地在社区内部时有调整,但总体而言,农户的土地承包利用关系是稳定的。如果家庭婚姻关系稳定,土地权益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妇女的土地权益在家庭庇护下也是稳定而有保障的。一旦社区集体土地大面积变动,或灾毁、或征用、或大面积对外租赁等,农户土地承包关系必然相应发生变化,此时妇女土地权利会突出地暴露出来。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土地权益需要明确到每一个家庭成员时,妇女的土地权益也会充分暴露出来。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妇女土地权利常常表现为土地纠纷。可以认为现实的妇女土地权益纠纷是妇女土地问题的集中表现;研究和解决妇女土地权利纠纷,是研究当前妇女土地问题的窗口。
2.2.1城市郊区农村妇女土地问题比较突出
因为城郊地区土地资源更为稀缺,而且土地市场相对发育,土地利益关系复杂,加上土地的商用开发价值逐年攀升。因此,城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最容易被侵害,而且这种侵权常常被“村规民约”“合法”化。主要表现有:
(1)收回出嫁女的承包地。有的村庄规定,出嫁女无论嫁到何处,户籍是否迁出,承包耕地一律被村集体收回。某市城北区寺台子村在1984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就研究决定,“凡1984年以后的出嫁姑娘一律收回分配的承包地,不批给宅基地”。该决定的效力一直延续到1999年第二轮承包合同签定,其间有41个户口仍在本村的出嫁女的承包土地被收回,由此引发41名妇女联名上访[7].
(2)“从夫居”的习俗变成了“村规民约”。由于计划生育推行,独子独女户逐渐出现,因此,有的村庄开始接受女子在娘家招女婿,但规定必须是独生女或无男孩户。不符合这一条件的未婚女子都要出嫁,并且到夫家居住和落户,不论你是否愿意到夫家落户和居住,娘家村一律不分配承包田,她们子女不上户口、亦不分配土地。未被村庄同意和批准,婚后在娘家村落户的不给宅基地。比如:有的村庄规定,本村妇女娶城市户口的丈夫,丈夫“理所当然”不分土地[8],妻子如果不符合在娘家村招女婿的“规定”,出嫁女也要收回承包土地,并且他们的子女也要被划分成“随父”还是“随母”。随父的子女因父亲没有合法的村民资格而受牵连——没有土地承包权;随母的孩子或因母亲是合法村民而有土地承包权,或因母亲也不是合法村民而没有土地。寺台子村一张姓妇女1987年出嫁,丈夫是市第二建筑公司的职工,张和孩子的户口虽在寺台子村,但她属于应该嫁“出”的范畴,她和孩子的承包土地在1989年被村集体收回,靠租别人的地、打工和“摆地摊”获取生活来源。现在她丈夫“下岗”。生活更加困难,加上孩子因无城镇户口而要交高价学费。因此多次上访[9].
2.2.2土地征用后补偿利益分配引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
青海省妇联、西宁市妇联、城北区妇联联合于2000年7月调查处理了一起由土地征用补偿引发的妇女土地纠纷案。西宁城郊由于土地征用较多,在这个过程中妇女的土地权益变成了分配而显现出来。比如:小桥村的一片河滩地被征用,在分配土地就业补偿费时村委会规定,“凡1982年12月31日以前已婚的姑娘(娶的媳妇),享受就业待遇,但子女不享受就业待遇;1982年12月31日以后结婚的姑娘及其子女,不享受任何就业待遇”。再比如,经过韵家口镇批准的中庄村土地征用后青苗补偿费分配方案规定,“凡已出嫁的姑娘年满40岁以下,户口在本村的补偿30%;年满50岁以上,户口还在本村的,其子补偿100%,其女补偿20%;40—45周岁,户口在本村的其子补偿30%,其女补偿20%;凡是招入我村已落户的女婿补偿30%”。因为入籍的新媳妇及其子女受到了不平等待遇,由此引发集体上访案件。青海省妇联派出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向省委、省提交了调查报告,提出了解决办法。但由于种种原因,到作者调查之日止,西宁城郊妇女土地权益纠纷案件也未最终解决。
这些规定将出嫁女及其子女、上门女婿等分成等级给以不同的待遇,打破了集体成员无差别共同占有集体资产的法律框架和传统习惯。引起的震动和冲击是可想而知的。但是,这种有差别地占有集体资产的做法,不是以成员对村集体的贡献为依据,而仍然是建立在对妇女地位和权利的歧视上的,是妇女不平等权益的传统文化观念在当前村庄的“制度化”反应。这再一次说明,妇女虽然取得了国家法律、政策上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和地位,而事实上与男子的权利不平等是随处可见的。彻底改变这种状况需要时间。
2.3农村妇女的其它权利和地位
本次调查问卷还涉及了妇女其它权利。我们可以从有限的问卷中获得有价值的信息。
2.3.1承包地由夫妻共同耕作仍然是西北农村的主要形式,但妇女除了繁重的家务劳动以外还承担了大量田间劳作。
问卷表明:西部农村承包地由夫妻共同耕种仍然是主要形式,占问卷农户总数的65%;男人种地、女人做家务的占问卷总数的11.8%,丈夫外出打工,妻子种地,以及田间主要劳动由妻子承担,丈夫只干重体力和技术性劳动的占总数的23.5%.可以看出,保持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生活方式的农户已经很少,大量的家庭,妇女不仅包揽了全部家务,而且要承担繁重的田间劳动,妇女的劳动负担和强度呈现增加趋势。
青海省妇联的一项调查更能说明妇女在家庭中的角色和作用。她们以水窖项目和家庭生活取水劳动为例。因为西北严重干旱,家庭生活用水困难,尽管建设了小水窖,但取水路途远,家庭生活取水成为繁重的体力劳动。据200户问卷调查,取水1公里以下的58户占29%;2-5公里的91户,占45.5%;5-10公里的13户,占6.5%;20公里以上的22户,占11%.取水一次往返需要半小时至2小时不等。但丈夫取水的家庭只有54户占27%,由妻子取水的76户,占38%;夫妻共同取水的51户,占25.5%,由父母和孩子取水的23户,占11.5%.事例再次证明,妇女是维持家庭生活的主要奉献者。
2.3.2妇女不是家庭的主要决策、当家理财人
为了了解妇女在家庭决策和理财方面的地位和作用,我们在问卷中设计了两道相关联的问答,即“你们家谁当家做主?”、“谁主管家庭的财务”?回答结果:丈夫既当家做主和又主管财务的占64.7%;丈夫当家做主,妻子理财的占17.6%;夫妻共同商量家庭事务、共同理财的占11.8%.由父母当家做主的占5.9%.
这与青海省妇联的调查相互印证。她们调查全省200户家庭对收入的支配情况:收入由丈夫支配的占46.5%,由妻子支配的只占9.5%,由夫妻共同支配的占28%,由父母支配的占8.5%,由子女支配的占7.5%两套问卷都说明一个问题:妇女对家庭生产和家务劳动的付出多而决策和理财少,付出与权利形成鲜明的巨大的反差。
妇女的地位低下除了文化和社会习惯等因素的作用以外,与她们的经济收入能力有关。青海省妇联的问卷对妇女收入能力与男性作了对比调查,发现,无论无收入、低收入、高收入段,妇女都明现低于男子。值得深思的是,男性农民的高收入主要来源于打工等非农收入,而女性农民低收入的原因,是她们主要从事了家庭种植、养殖业劳动。城乡、工农业之间的收入差别,通过家庭分工反映出来,而且成为制约农村妇女地位的主要根源。
2.3.3妇女的社会地位
经济地位决定社会、地位。妇女在家庭的地位影响她们的社会地位以及参与社会活动的意识和能力。问卷农户在回答“村里开会,你们家是男主人参加,还是女主人参加”时,回答“男主人参加”的占35.3%、“女主人参加”的占17.6%、“都可以参加”的占11.8%、“只有男主人不在家时才由女主人参加”的占35.3%.在回答“妇女有无机会参加村干部竞选”时,回答“有机会”的只占23.5%、“有机会、但顾虑很多”的占23.5%、“没有机会、是男人的事”的占52.9%.
青海省妇联有过类似的调查,即“农村妇女对所在村社工作关心的程度”、“妇女对当人大代表的态度”。对前者的调查结果,只有48.59%的妇女表示“对村社工作关注和留心”,而认为“村社工作与自己无关、只管做好家务”的占51.08%.对后者的调查结果是,只有11.59%的妇女“有一闪而过的念头”,73.83%的妇女“从来没有想过”;另有52.03%的妇女表示“如果当了代表一定干好”,15.58%的妇女表示“如果当了代表,也不知如何工作”。这说明妇女在社会参与意识和能力方面信心不足,恐怕与妇女的经济地位和家庭地位有深刻的联系。
我不会

新生儿取名国家规定

新生儿取名国家规定:
给新生儿取名字没有特殊规定。理论上说,如何起名是公民享有的自由权利,但起名不仅仅是私人事务,因为名字要到户籍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如此是为了社会管理的需要。无论是户口簿还是日后办的身份证,都是由公权力机关确认、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和证件。尽管现在还没有一部专门规范姓名的全国性法规,但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原则上规定:“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由于历史的原因,该法律还规定姓氏可以保留异体字。登记户口显然是一项公务活动,拒绝用特殊符号和外语字母登记姓名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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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宝宝取名单字推荐

清:清字的原义是指流水的清澈见底,后来也指其他东西的纯净透明,或者说话和思路和清楚明白,以及环境的清静整洁世道的安康太平为官的廉洁公正。

承:承字的本义是捧着,托着。此外,承字还有顺承,接受,继承等含义。取名用承字,则一般取继承接续等义。

昊:大,广大无边。常用于指天。

哲:哲字的意思主要是聪明有才能,此外也指聪明有才能的人。

涵:意为包容,包含,也指潜入水中,此外还用于水名。

皓:指洁白如玉,象征纯白明亮洁白。

永:永字本义是指水常流不断,云:“江之永矣,不可方思。”《疏》曰:“永,长。”。后来也引申为长久永久长远。永字是人名常用字,因为它不仅能表现个人的健康长寿家运永远,又能表现国家的昌盛社会的安定。

润:意为润泽,有光,利益。

柏:柏是一种木质坚硬的柏树,四季常青,因而被人们视为长寿的象征,挺拔向上的柏树还象征坚韧不拔,正直和廉洁。

茹:茹字的本义是指蔬菜,后也因此而引申为吃。

婷:婷字主要指人的美丽漂亮或美女,也用于形容优美雅致,如婷婷嫋嫋婷娉。

彤:象征红色,有希望,旭日东升。意为红色。

薇:五行属木,落叶小乔木。开紫红色或白色花,结球形蒴果。

雯:指成花纹状的云。

欣:快乐喜欢高兴茂盛。

馨:五行属金,散布很远的香气:馨香。如兰之馨。

雅:文雅不俗气美好标准。象征文雅正直。

嫣:容貌美好,多指笑容:嫣然一笑。姹紫嫣红(形容百花艳丽)。

妍:妍字的主要含义是指美好。

瑶:摇字的原义指美玉,或者像玉的一种漂亮石头。

怡:恰字的原义是安适愉快,常见成语“心旷神情”即有此义。

2019年宝宝取名方法

1、按照性别取名

所谓的性别起名法就是按照男女宝宝进行起名,这个是比较有针对性的,跟阴阳是同样的道理,女孩数阴,男孩属阳,所以起名的时候切不可弄混,同时在第一印象上,为了让人听名字就能辨别出男女之分,名字更加应该慎重,像男孩起名喜用阳,刚,强等比较硬朗能显示男子汉气概的名字,女孩则选用:柔,水,灵等能展现女孩阴柔美灵动的名字,这就是两者的区别。

2、文武意境起名

文武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状态,有人崇文,有人尚武,但是也有人文武全才,这种文武的状态也体现在起名上,文涛,文月等这些都说明父母比较崇文,但是武越,武勤就是尚武的体现,但是有的父母就是文武都抓的话,直接和在一起连成一个“斌”字,一个字体现两种意思,起名更方便。

3、采用古诗文取名

给宝宝起名的时候更多的还是会用到一些古诗文,这是我们传统文化的精粹,这些句子稍加改动或是直接选取字或词就是个好名字。如:

秦淮:“烟笼寒水月笼沙,夜泊秦淮近酒家。”---《泊秦淮》杜牧

箫剑:“一箫一剑平生意,负尽狂名十五年。”---《漫感》龚自珍

风游:“暖风薰得游人醉,直把杭州作汴州。”---《题临安邸》林升

4、期望式起名法

“望子成龙”这一句习语,非常生动地刻划出父母对子女的切望和期待,在父母一代没有实现的愿望,强烈地要求在孩子身上实现,而已经实现的现想,又希望下一代能够承继下去,发扬光大。父母的这种思想,也往往十分突出地表现在给孩子取名上,所以期望式命名法是一种应用广泛的命名法。

5、仰慕起名法

俗话说:"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谁不崇拜古往今来的英雄人物,谁不景仰品德高尚的饱学之士?由赞叹到学习,甚至于模仿,连自己的字也愿意与他们相同。这就是仰慕式命名法。尽管人们的着眼点有所不同,但道德标准基本上是一致的,愿意以英名的楷模,激励自己的人生斗志。

2019年1月2日的男宝宝叫什么呢?

叫猪宝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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