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土作业施工方案,动土作业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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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土作业时对挖掘土方的管理要求包括

动土作业时对挖掘土方的管理要求如下:

1、制定开挖方案,确定合理的开挖方式、施工顺序和边坡防护措施,选择适当的施工机械。

2、将施工区城内的地上、地下障碍物清除和处理完毕。

3、做好建筑物的标准轴线桩、标准水平桩,用白灰洒出开挖线,必须经过检验台格,办理完验线手续。

4、若设计基础底面低于地下水位,要提前采取降水措施,把地下水位降至低于开挖底面0.5m以下。然后再开挖。

5、夜间施工时,应合理安排工序,防止错挖或超挖。施工场地应根据需要安装照明设施,在危险地段应设置明显标志。

6、熟悉图纸。

拓展:

(1) 开挖过程中,严格控制开挖尺寸,基坑底部的开挖宽度要考虑工作面的增加宽度,并在开挖过程中试打钎,避免大面积的二次开挖。施工时尽力避免基底超挖,个别超挖的地方经设计单位给出方案用级配砂石回填。

(2) 尽量减少对基土的扰动,若基础不能及时施工时,可预留200~300mm土层不挖,待作基础时再挖。

(3) 开挖基坑时,有场地条件的,一次留足回填需要的好土,多余土方运到弃土处,避免二次搬运。

(4) 土方开挖时,要注意保护标准定位桩、轴线桩、标准高程桩。要防止邻近建筑物的下沉,应预先采取防护措施,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沉降和位移观测。

关于动土作业

三种情况每一种动土深度0.5米以上都是动土作业

动土作业许可证的作业可不必办理一般作业许可证

凡特殊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审批后方可作业。一般动土作业可以不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但必须做好防护和应急措施。
特殊动土作业由作业申请人提出申请,按作业许可要求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确定应采取的相关措施,填写《动土作业许可证》,必要时制定动土施工方案。制定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内容:
—— 交通状况;
—— 隐蔽电缆、管线、管网等设施的分布情况;
—— 邻近的建筑结构及其状况;
—— 土质类型;
—— 地表水和地下水;
—— 对土壤和水的污染;
—— 架空的公用设施;
—— 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 有害气体易燃气体、液体排放(泄漏);
—— 使用的工器具;
—— 气候;
—— 其他。
5.3 动土作业许可审批
5.3.1 书面审查
收到申请人动土作业许可申请后,批准人(分公司业务主管领导或其授权人)应立即组织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申请人集中进行书面审查。
5.3.2 现场核查
书面审查通过后,所有参加书面审查的人员应在现场共同核查《动土作业许可证》和安全施工方案中提出的安全要求落实情况,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动土作业有关的设备、工具、材料等;
—— 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情况;
—— 安全设施的配备、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 培训、沟通情况;
—— 安全施工方案中提出的其它安全要求的落实情况。
5.3.3 动土作业许可批准
经现场核查确认合格,批准人确认同意后签字批准生效。批准人应在参与审核人员中指定监护人。以上所有填写《动土作业许可证》的有关人员都必须到作业现场查看,并在相应栏内签字。
5.4 动土作业许可证的期限、延期、结束、取消
5.4.1 动土作业许可证期限
动土作业许可证的期限由作业许可批准人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明确,最长不得超过30天。
5.4.2 动土作业许可证延期
批准人在签发动土作业许可证时,明确是否可以延期。具体延期申请和延期时间由现场监护人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在动土作业许可证(第一联)上注明。当作业环境发生变化时,不能进行延期申请,须重新办理作业许可。
5.4.3 动土作业结束
动土作业结束后,由施工方清理现场,拆除作业设备设施;现场确认无任何隐患后,申请人与监护人在动土作业许可证(第一联)上签字。
5.4.4 动土作业许可取消
当作业环境发生变化、出现违章、安全措施未落实、发生事故等,监护人和申请人有责任随时停止作业、取消作业许可,并通知相关方。动土作业许可证一旦被取消即作废,如再开始作业,需要重新申请动土作业。取消作业应有提出人或监护人在许可证(第一联)上签字。
5.5 动土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5.5.1 动土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并应编号,编号由许可证批准人填写。动土作业许可证式样见附录A。
—— 第一联:放置在作业现场,让现场所有有关人员了解现场动土作业内容;
—— 第二联:批准人留存。
5.5.2 动土作业结束后,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由作业所在单位留存,分公司工程、安全部门备份存档,应保存一年。对于涉及电缆、管线变更的动土作业票应作为一般的技术资料长期保存。
5.6 基本要求
5.6.1 作业前应根据《动土作业许可证》的内容在现场划出明显的动土标识,确保油罐、管线、电缆等隐蔽设施设备不受作业影响。
5.6.2 动土施工开始前,应先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明确标注地下设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时可采用探测设备进行探测。
5.6.3 对地下情况复杂、危险性较大的动土项目,主管部门应与电力、通讯、公用管网等隐蔽设施的主管单位联合进行现场地下设施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管道、埋地电力电缆、(军用)通讯电缆、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5.6.4 监护人员对开挖处、邻近区域和保护系统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连续动土超过一个班次的动土作业,每日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检查。
5.6.5 当对地下隐蔽设施不明时,应用手工工具(例如铲子、锹、尖铲)来确认1.2m以内的任何地下设施的正确位置和深度。在靠近地下管线、电缆、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基础等处施工时,不能采用机械挖掘,应采用人工作业。对于下方辅设电缆的部位,禁止直接使用镐头和铁棒施工,防止触电。
5.6.6 所有暴露后的地下设施都应及时予以确认,不能辨识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施工区域所在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重新作业。
5.6.7 在坑、沟槽内作业应正确穿戴安全帽、防护鞋、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不应在坑、沟槽内休息,不得在升降设备、动土设备下或坑、沟槽上端边沿站立、走动。
5.6.8 当作业环境发生变化、安全措施未落实或发生事故,应及时取消作业许可,停止作业,并应通知相关方。在动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它险情时,应做到:
a)立即停止作业;
b)撤出作业人员,挂出明显的警示牌,夜间设警示灯;
c)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5.6.9 施工结束后,应根据要求及时回填,并恢复地面设施。若地下隐蔽设施有变化,施工单位应将变化情况向作业区域所在单位通报,以完善地下设施布置图。
保护系统
5.7.1 对于动土深度在6m以内的作业,为防止动土作业面发生坍塌,应根据土质的类别设置斜坡和台阶、支撑和挡板等保护系统。对于动土深度超过6m所采取的保护系统,应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设计。
5.7.2 在稳固岩层中动土或动土深度小于1.5m,且已经过技术负责人员检查,认定没有坍塌可能性时,不需要设置保护系统。作业负责人应在动土作业许可证上说明理由。
5.7.3 应根据现场土质的类型,确定斜坡或台阶的坡度允许值(高宽比)。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见表1。土质类型及密实度的确定参照GB 50007-2002执行。技术负责人设计斜坡或台阶,制定施工方案,并以书面形式保存在作业现场。

动土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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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作业安全规范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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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土作业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为确保破土作业施工安全,根据《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改扩建、检修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华胜公司,同时也适用于进入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以及临时性界区外动土作业。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的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破土作业。第四条破土作业施工前应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破土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填写,由施工主管部门、生产、机动、安全部门审批。重大项目应由施工主管部门,组织电力、电信、生产、机动、公用事业、安全部门、破土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和地下设施的主管单位开审查会,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燃气(含液化气)管道、埋地电缆、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砂巷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第五条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订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经有关部门确认后签后,报施工主管部门和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审批。施工主管部门现场责任人和施工区域所属单位责任人要签署意见。破土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系统界区内最长不超过3天,界区外不超过一周。第六条破土施工单位应明确作业现场安全负责人,对施工过程的安全作业全面负责。在开工装置、罐区内施工,应设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第七条破土前,施工单位应逐条落实审核单位意见及有关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破土作业涉及到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施工单位要设安全监护人。安全监护人应逐条对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认无误后,方可通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并在作业过程中加强检查督促,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严禁作业过程中破坏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等地下设施。移动电缆和悬吊电缆时,必须停电。第八条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必须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第九条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本单位有关部门,经审查同意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重大危险破土作业要制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查批准。1、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4、需要进行爆破的。第十条在道路上(含居民区)及开工装置、罐区内施工,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示灯。如挖地下通道而影响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动影响地下施工安全时,也应设围栏、警告牌、警示灯。第十一条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报有关部门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再施工。第十二条在坑、沟、槽、井、地道内施工应严格按《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办理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施工时,必须保持通风良好,注意对有毒气体和易燃易爆物的检查检测工作,遇有可疑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向上级报告,查清情况定出防范措施,方可再施工。第十三条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破土是应由上至下挖出的土方距沟边至少0.8米,堆土高度不得大于1.5米。第十四条在雨期和解冻期进行土方工程作业,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可再施工。第十五条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他险情时,应做到:1、立即停止作业。2、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3、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4、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5、通知设计、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第十六条施工人员应随身携带《破土作业许可证》,对违章指挥,审批手续不齐全以及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拒绝施工。第十七条开挖过程中的渣土需外运时,应按上海市有关渣土外运规定,由施工单位到有关部门办理。开挖的土方应堆成整齐的长梯形,并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不因下雨而造成水土流失堵塞下水道。第十八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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