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改名规定,2020年可能改名的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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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改名字新政策

2021年改名政策同往年一样,并没有新的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改名字需要的资料以及流程为:
1.已经年满16岁的,所需要资料,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本、2者的复印件、在校生需要学校出具证明,单位的需要单位出证明,无业游民则所在地居委会出证(或者不用)。没有满16岁的,没有办身份证的,可以直接拿户口本即可。
2.准备好自己已经打算修改的名字,一般情况下姓别是不允许修改的,但是部分人员以前是跟母亲姓的,也可以修改成跟父亲姓,跟父亲姓的也可以修改跟母亲姓。
3.在工作时间到自己户口本所在地的,户籍中心申请办理,跟户籍科的人员说明需要改名字的理由,然后就把相关资料给他们。
4.改名之后的身份证,需要重新办理,身份证名字和户口本名字需要一致,修改之后户籍档案里面会注明自己的曾用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021年改名条件放宽

摩羯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亲和力型,另外一种是外冷内热型。我们这里就不具体讨论亲和力型了。我也是外冷内热型,和你一样。这种类型的人表面上什么都不在乎,其实心里什么都在乎,友情,爱情。但摩羯又有点双重性格,给人感觉忽冷忽热。有某些时候,血确实冷的,热血沸腾还没有流到心脏已经急速冷却了。其实是一种缺乏安全感和自我保护的本能。

2021年改名条件放宽,小孩改姓名2021年新规定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名字,名字是一个人的标志,伴随人的一生。名字是出生后长辈起的,因为不是自己决定的,有些人就会对自己的名字不是很满意,想要更改,那么,2021年改名条件放宽,小孩改姓名2021年新规定是怎么样的呢?

一般来说,名字是不允许随意更改的,但如果确实是需要更改,还是可以的,但这个办理手续很麻烦,要居委会或社区、街道办事处等出具相关的证明,然后再到审批才能办理。“民法典规定2021年居民有权利更改自己的姓名。”因此,改名字是有可能的,但随意更改就是不可能的。

小孩改姓名2021年新规定:

1、已经年满16岁的,所需要资料,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本、2者的复印件、在校生需要学校出具证明,单位的需要单位出证明,无业游民则所在地居委会出证(或者不用)。

没有满16岁的,没有办身份证的,可以直接拿户口本即可。

2、准备好自己已经打算修改的名字,一般情况下姓别是不允许修改的,但是部分人员以前是跟母亲姓的,也可以修改成跟父亲姓,跟父亲姓的也可以修改跟母亲姓。

3、在工作时间到自己户口本所在地的,户籍中心申请办理,跟户籍科的人员说明需要改名字的理由,然后就把相关资料给他们。

4、改名之后的身份证,需要重新办理,身份证名字和户口本名字需要一致,修改之后户籍档案里面会注明自己的曾用名。

5、最好改名时间是:满16岁办理身份证时候,一起把身份证的名字也修改,不用浪费,上大学、工作之后改名字影响比较大,比较麻烦。

改姓名2021年新规定

改名是有相应的政策的,要根据政策去改名才会成功。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姓名权】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021年离异孩子改名新政策

字母1688
8888
9999
7777
6666

2020年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续

很多人的身份证上的名字是一般不会改变的,我们的名字在公安机关登记后,在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改名的话,我们的很多的社会信息就会随着改变,所以改名字一定要慎重。那么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续呢?

户口本改名字特别提醒

(1)未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监护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填写申请报告,向户口所在地公安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办理变更;

(2)已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由本人填写申请报告,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证书原件及有关证明(有单位的要有干部履历表或招工表并由单位核实签意见盖章),向户口所在地公安申请,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变更。

(3)父母离异后一方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协议后,方能申请办理变更。

(4)父母离异后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①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且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可以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③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5)公民要求增加曾用名的,需增加的曾用名必须是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户口本改名字具体流程步骤

1、写更名申请

2、到街道或单位的证明,改名字的程序特别提醒,如果是学生就到学校开证明,只需证明是本校学生即可。

3、到户口所在地的户籍部门申请更名,填更名申请表格,需要加盖户籍专用章,管片民警签字,所长签字;

4、到县级户籍部门签字;户口本改名字的程序

5、公证;按要求超过16周岁要的公民改名字需要公证;

6、到市户籍部门签字,改名字的程序特别提醒,未满16周岁无此步骤;

7、回到户口所在地户籍部门打印新的户口本;

8、需要的资料:户口本,身份证,2张1寸照片,工本费14元。

成人户口本改名程序

《中华人民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中华人民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中华人民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1958年4月)第九条:

(1)年满18周岁的人,要变更现用名时,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不好决定的,应报上一级户籍管理机关批准。

(2)18周岁以下的人,申请由乳名改为大名的,根据本人或者父母的申报即可给予变更。但被收养或者被认领的人,年龄较大的须征得本人同意,才可给予变更。

(3)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职工需要变更姓名时,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才可给予变更。

(4)依法被剥夺权利的分子和正在受刑事处分的分子,以及正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中华人民姓名条例》;第7条

第1条 中华民国国民之本名,以一个为限,并以户籍登记之姓名为本名。

原住民之姓名登记,依其文化惯俗为之;其已依汉人姓名登记者,得申请回复其传统姓名;回复传统姓名者,得申请回复原有汉人姓名。但以一次为限。

中华民国国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结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中文姓氏,应符合我国国民使用姓名之习惯;外国人、无国籍人申请归化我国国籍者,其中文姓氏,亦同。

第2条 户籍登记之姓名,应使用教育部编订之国语辞典或辞源、辞海、康熙等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

原住民之传统姓名或汉人姓名,均得以传统姓名之罗马拼音并列登记,不受前条第一项规定之限制。姓名文字未使用第一项所定通用字典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记。

第3条 国民依法令之行为,有使用姓名之必要者,均应使用本名。

第4条 学历、资历、执照及其它证件应使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无效。

第5条 财产之取得、设定、丧失、变更、存储或其它登记时,应用本名,其未使用本名者,不予受理。

第6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请改姓:

一被认领者。

二被收养或终止收养者。

三夫妻离婚,未成年子女姓与行使亲权之父或母姓不同者。

四、原住民因改汉姓造成家族姓氏误植者。

五、其它依法改姓者。

夫妻之一方得申请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复其本姓;其回复本姓者,于同一婚姻关系存续中,以一次为限。

第7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请改名:

一、同时在一机关、机构、团体或学校服务或肄业,姓名完全相同者。

二、与三亲等以内直系尊亲属名字完全相同者。

三、同时在一直辖市、县(市)居住六个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

四、铨叙时发现姓名完全相同,经铨叙机关通知者。

五与经通缉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

六命名文字字义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

依前项第六款申请改名者,以二次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应于成年后始得为之。

第8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请更改姓名:

一原名译音过长或不正确者。

二出世为僧尼者或僧尼而还俗者。

三因执行公务之必要,应更改姓名者。

第9条 在本条例施行前,有第四条、第五条所定未使用本名情事者,应于本条例施行后,向原权责机关(构)、学校、团体申请更正为本名;有第四条所定未使用本名情事者,得以学历、资历、执照、其它证件或其它足资证明文件之名字为准,向户政事务所申请更正本名。

前项之申请,以一次为限。

第10条 依前四条规定申请改姓、冠姓、回复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或更正本名者,以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为申请人。因收养或终止收养而须改姓者,办理收养或终止收养登记之申请人,均得为改姓申请人。

第11条 依本条例申请改姓、冠姓、回复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或更正本名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户籍登记之日起,发生效力。

第12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请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经通缉或羁押者。

二受宣告强制工作或交付感训处分之裁判确定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决确定而未受缓刑或易科罚金之宣告者。但过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项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不得申请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间,自裁判确定之日起至执行完毕满五年止。

根据《中华人民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申请更改姓名按如下规定办理:

(1) 凡因户口登记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的,由造成差错的出具证明,经现户口登记地所长批准后,给予更正。

(2)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在校学生由学校出具证明,经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被收养或被认领的的人,年龄较大的需征得本人同意。

(3) 原冠夫姓的妇女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以及僧、道、尼由法名改为俗名的,经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

户口改名字申请书 范文

范文一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的名字叫×××,由于×××原因,我的名字一直被误作为×××,与我的(身份证学籍等)不符,现给我的生活/学习带来了许多不便.为了在今后的人生旅途中减少不必要的麻烦,特申请将原误名改为×××.谨请领导批准为盼,本人深表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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