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编解释,婚姻法2023年新规定离婚

2023-10-31崇庆运势网热度: 3202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新的民法典已于2022.1.1生效,婚姻法已经相关的司法解释于2022.12.31失效。

现行有效的婚姻家庭司法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修正)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第七条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第二十九条 本解释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在七份司法解释中法条数量最多,但主要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一个汇总:1、明确夫妻之间赠与不动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调整;2、赋予了婚姻无效案件当事人上诉的权利;3、配套《民法典》进行相应修改。

【法律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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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2021年1月1日,

中国即将进入《民法典》时代!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认定为“虐待”;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双方一致同意人工授精,

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

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

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

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

上述规定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首批司法解释,其中包括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该解释共91条,包括一般规定、结婚、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离婚、附则等六个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介绍,本次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修改制定中,主要考虑:

一是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注重引导树立良好的家教、家风,弘扬家庭美德,促进家庭文明建设。比如在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基础上,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认定为虐待,体现了对家庭暴力坚决说“不”的鲜明价值导向;

二是注重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进一步细化了在法定情形下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并由新的监护人代理其提起离婚诉讼的规定,依法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纠纷中,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尊重8周岁以上子女的真实意愿,删除原来10周岁的规定等;

三是注重体系协调。婚姻法回归民法体系是此次民法典编撰的重要成果,相应地,我们也对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则设计进行了体系化整合。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梳理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40个要点。

一|一般规定

要点一: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要点二: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结婚

要点三: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要点四: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不能撤诉。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要点五: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要点六: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要点七: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要点八: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三|夫妻关系

要点九: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即视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当准予离婚。

要点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要点十一: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要点十二: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要点十三: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不能主张追回该房屋。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要点十四: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要点十五: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要点十六: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要点十七: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要点十八: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要点十九: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四|父母子女关系

要点二十: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要点二十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要点二十二: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要点二十三: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要点二十四: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要点二十五: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要点二十六: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要点二十七: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要点二十八: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要点二十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要点三十: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要点三十一: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要点三十二: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五|离婚

要点三十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要点三十四: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要点三十五: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要点三十六: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要点三十七: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即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要点三十八: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要点三十九: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要点四十: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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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

出生:公元1988年9月27日0时0分(阳历)
农历:一九八八年八月十七日子时
当月节气:白露(9月7日18:27); 中气:秋分 (9月23日3:42)
生辰八字:戊辰年 辛酉月 乙酉日 丙子时
一、你的八字命盘
下列是你的八字命盘。你是绿鸡,出生於黄龙年。 日天干代表你,所以你是属木。
年 (祖先) 月 (父母) 日 (自己) 时 (子孙)
阳土 阴金 阴木 阳火
黄龙 白鸡 绿鸡 红鼠
八字命盘从阴阳干支三合历取得。上排是天干,由五行「金水木火土」轮流排列。下排是地支,用十二生肖顺序排列。十二生肖可转换成五行。
二、你的五行得分和喜神
下列算出你命盘中五行的分数
五行 木 (日主自己) 火 (体智外泄) 土 (钱财享受) 金 (职位压力) 水 (保护求知)
分数 13 10 15 36 14.4
八字五行得分情况:
木13; 水14.4; (同类得分:27.4)
火10; 土15; 金36; (异类得分:61)
相差:-33.6 综合旺衰得分:-33.6 八字过弱
八字喜用神:八字过弱,八字喜木,木就是此命的「喜神」。
八字论命是在找五行阴阳的平衡。同类和异类得分基本相同时,五行阴阳较平衡,一生较顺利。当同类和异类得分相差过大时,人生八字就过硬或过弱,一生起伏较大。喜神的选择一般从得分最少的哪一类中选取,此类中值最少的五行就是你的「喜神」或称「有用之神」。当「喜神」来自流年或大运时,命盘的五行会较平衡。平衡的五行较不会打架。换言之,不愉快的事会减到最低点,那一年就会较幸运。八字就是从这个平衡理论,去分析人一生的起落。这里,我们就选木当做此命的「喜神」。
三、你的大运
出生后从6岁4月27天上运,逢乙、庚年的立春后第17日(公历2月23日前后)交运。
在交运期前后您的命运将有重大的改变和吉凶极端的际遇,凡事宜谨慎!
大运十神: 正官 偏财 正财 食神 伤官 比肩 比劫 偏印
大运干支: 庚申 己未 戊午 丁巳 丙辰 乙卯 甲寅 癸丑
交运年份: 1995 2005 2015 2025 2035 2045 2055 2065
交运年龄: 7 17 27 37 47 57 67 77
四、 近十年运气
2006年 2月 4日~2007年 2月 4日:
财源好似春江水,滚滚流来日夜长。
生挫折,不宜远道求财,守旧业则顺序。
十神为伤官:其表象范围大多与理想追求、爱好特长、文学技术、公共关系、迁移调动,以及儿女、学生、晚辈、部属、性欲等有关。
吉象:比平时有较高的智慧和才能,聪明智谋多,在音乐艺术、爱好特长方面较易成功。
凶象:本性过度暴露,惹事生非好管事,易与人产生过节,孤独寂寞。男性易盲目追求爱情而有损名誉及事业。女性防婚姻不顺利。
2007年 2月 4日~2008年 2月 4日:
时来兴发如川至,运到财源似水流。
有意外来财,收入高,谋事能就,可提升。
十神为食神:其表象范围大多与开业迁居、文学写作、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以及子女、学生、下属、性欲等有关。
吉象:学业事业较易进步和成功,天赋较易发挥。爱情也较易产生和进展,易交桃花运。女性较易怀胎生育。
凶象:聪明易被聪明误,产生矛盾,引起官司诉讼。外表光华内里平淡,防过度劳神而损身心;盲目追求爱情而有损名誉及事业。男女要防矛盾和婚变。
2008年 2月 4日~2009年 2月 4日:
改换门闾事更新,锦衣玉食福乃臻。
财源广进,工作顺利,好运。男性益妻。
十神为正财:其表象范围大都与财产、金钱,以及父亲、男性的妻子或女友等有关。
吉象:财运亨通,有比平时较多求财的机遇。父亲较有利,或容易交上女友,姻缘不错。
凶象:易引起财产或金钱纠纷,意外破耗。财多伤母克妻,易发生感情破裂。
2009年 2月 4日~2010年 2月 4日:
财如春水源源进,福似朝花朵朵新。
平运,防得后复失,存款宜购置,守旧业较好。
十神为偏财:其表象范围大都与商业、财产、金钱,以及父亲、男性的情人、女性的婆婆等有关。
吉象:人缘好口碑佳,生意买卖比较顺利,富裕发达。男性风流豪爽,易得女人喜欢。
凶象:本地求财不易得,财虽多但不易存下,婚姻感情易变。
2010年 2月 4日~★2010年 2月 23日:
嫩竹出竿风势恶,全凭老竹傍其身。
财源广进,有购置建设等好事。女性益夫。
★2010年 2月 23日~2011年 2月 4日:
嫩竹出竿风势恶,全凭老竹傍其身。
财源广进,有购置建设等好事。女性益夫。
十神为正官:其表象范围大多与职位、名誉、权力、事业竞争、上司,以及子女、女性的丈夫或男友等有关。
吉象:职位权力易稳固或上升,官司易获胜诉或平反,学业或事业较顺利。男性较易获得子女尊重。女性的丈夫较有地位或权威。
凶象:易遭诽谤财受损,易发生是非争执,影响职位、名誉,兄弟姐妹易发生刑伤。女性之丈夫或男友易有不利事。
2011年 2月 4日~2012年 2月 4日:
牡丹原是百花王,开向人间分外香。
工作浮动,防小人暗算,驾车谨慎,夜勿远走。
十神为七杀:其表象范围大多与武职、军衔、诉讼、外敌、建筑,以及儿女、女性的情人等有关。
吉象:做事干脆利落,工作效率高,较易文成武就。侠义助人受人感激,名声显赫,有地位或有权威。
凶象:个性太张扬,聪明反被聪明误,自己容易受损失。生活起伏较大,身体易受伤残。女性早婚不利。
2012年 2月 4日~2013年 2月 4日:
数注紫衣人指人,财禄功名自有期。
大得幸运,有发展,顺利。
十神为正印:其表象范围大多与学业、艺术,以及长辈、师长、母亲、女婿等有关。
吉象:自己的天赋较易发挥,学业艺术方面有发展。
凶象:劳神费心,工作受自己的情绪影响较大,女性不利子女。
2013年 2月 4日~2014年 2月 4日:
静坐有经清白日,闲赤无事伴红尘。
伤威信,小耗财,求稳守旧业则可。
十神为偏印:其表象范围大多与学术研究、爱好特长,以及长辈、 贵人、母亲等有关。
吉象:较易得贵人帮助,爱好特长易发挥,学术研究较易有成就。
凶象:学业或事业有波折,生活不安定,名誉有损,或母亲有事。不利子女,易发生交通事故。
2014年 2月 4日~2015年 2月 4日:
七夕有云天淡淡,中秋无月夜朦朦。
耗财伤体,驾车小心,谨防财物注意丢失。
十神为比劫:其表象范围大多与本身的思想言行、陈规陋习、决策计划,以及朋友、同辈、兄弟姐妹等有关。
吉象:理想远大,进取心强,有主见,敢于与不良现象作斗争。
凶象:不容易听取别人的意见,固执已见、独断专行,多招惹诽谤有伤名誉。做事没有恒心,说的多做的少。易染上酗酒等恶习。男性要防婚变,女性婚期早不利。
2015年 2月 4日~★2015年 2月 23日:
下贺高帆游大海,忽然一阵打头风。
平安平稳,益同胞之运。
★2015年 2月 23日~2016年 2月 4日:
水满池塘花满枝,青鲜叶里自闻香。
稳步上升,家中有小合想事。益同胞之运。
十神为比肩:其表象范围大多与本身的事业、思想言行、决策、健康安全,以及兄弟姐妹、同学、同事、朋友、近邻等有关。
吉象:个性张扬,事业心较强,勇于向不利环境挑战,在异乡较顺利,较得朋友之助力。
凶象:易争强斗胜、独断专行,常遭小人陷害,或受兄弟姐妹、同事或朋友拖累而破财,合作事业易散伙,父亲受牵累。夫妻易生是非。
2016年 2月 4日~2017年 2月 4日:
虽有浮云掩月光,俨然风卷云收藏。
冲财,冲长辈体差,官场交际防官非。
十神为伤官:其表象范围大多与理想追求、爱好特长、文学技术、公共关系、迁移调动,以及儿女、学生、晚辈、部属、性欲等有关。
吉象:比平时有较高的智慧和才能,聪明智谋多,在音乐艺术、爱好特长方面较易成功。
凶象:本性过度暴露,惹事生非好管事,易与人产生过节,孤独寂寞。男性易盲目追求爱情而有损名誉及事业。女性防婚姻不顺利。
五、 近十二月运气
2009年 4月 5日~2009年 5月 5日:
改换门闾事更新,锦衣玉食福乃臻。
财源广进,工作顺利,好运。男性益妻。
十神为正财:其表象范围大都与财产、金钱,以及父亲、男性的妻子或女友等有关。
吉象:财运亨通,有比平时较多求财的机遇。父亲较有利,或容易交上女友,姻缘不错。
凶象:易引起财产或金钱纠纷,意外破耗。财多伤母克妻,易发生感情破裂。
2009年 5月 5日~2009年 6月 6日:
财如春水源源进,福似朝花朵朵新。
平运,防得后复失,存款宜购置,守旧业较好。
十神为偏财:其表象范围大都与商业、财产、金钱,以及父亲、男性的情人、女性的婆婆等有关。
吉象:人缘好口碑佳,生意买卖比较顺利,富裕发达。男性风流豪爽,易得女人喜欢。
凶象:本地求财不易得,财虽多但不易存下,婚姻感情易变。
2009年 6月 6日~2009年 7月 7日:
嫩竹出竿风势恶,全凭老竹傍其身。
财源广进,有购置建设等好事。女性益夫。
十神为正官:其表象范围大多与职位、名誉、权力、事业竞争、上司,以及子女、女性的丈夫或男友等有关。
吉象:职位权力易稳固或上升,官司易获胜诉或平反,学业或事业较顺利。男性较易获得子女尊重。女性的丈夫较有地位或权威。
凶象:易遭诽谤财受损,易发生是非争执,影响职位、名誉,兄弟姐妹易发生刑伤。女性之丈夫或男友易有不利事。
2009年 7月 7日~2009年 8月 8日:
牡丹原是百花王,开向人间分外香。
工作浮动,防小人暗算,驾车谨慎,夜勿远走。
十神为七杀:其表象范围大多与武职、军衔、诉讼、外敌、建筑,以及儿女、女性的情人等有关。
吉象:做事干脆利落,工作效率高,较易文成武就。侠义助人受人感激,名声显赫,有地位或有权威。
凶象:个性太张扬,聪明反被聪明误,自己容易受损失。生活起伏较大,身体易受伤残。女性早婚不利。
2009年 8月 8日~2009年 9月 8日:
数注紫衣人指人,财禄功名自有期。
大得幸运,有发展,顺利。
十神为正印:其表象范围大多与学业、艺术,以及长辈、师长、母亲、女婿等有关。
吉象:自己的天赋较易发挥,学业艺术方面有发展。
凶象:劳神费心,工作受自己的情绪影响较大,女性不利子女。
2009年 9月 8日~2009年 10月 8日:
静坐有经清白日,闲赤无事伴红尘。
伤威信,小耗财,求稳守旧业则可。
十神为偏印:其表象范围大多与学术研究、爱好特长,以及长辈、 贵人、母亲等有关。
吉象:较易得贵人帮助,爱好特长易发挥,学术研究较易有成就。
凶象:学业或事业有波折,生活不安定,名誉有损,或母亲有事。不利子女,易发生交通事故。
2009年 10月 8日~2009年 11月 7日:
七夕有云天淡淡,中秋无月夜朦朦。
耗财伤体,驾车小心,谨防财物注意丢失。
十神为比劫:其表象范围大多与本身的思想言行、陈规陋习、决策计划,以及朋友、同辈、兄弟姐妹等有关。
吉象:理想远大,进取心强,有主见,敢于与不良现象作斗争。
凶象:不容易听取别人的意见,固执已见、独断专行,多招惹诽谤有伤名誉。做事没有恒心,说的多做的少。易染上酗酒等恶习。男性要防婚变,女性婚期早不利。
2009年 11月 7日~2009年 12月 7日:
下贺高帆游大海,忽然一阵打头风。
平安平稳,益同胞之运。
十神为比肩:其表象范围大多与本身的事业、思想言行、决策、健康安全,以及兄弟姐妹、同学、同事、朋友、近邻等有关。
吉象:个性张扬,事业心较强,勇于向不利环境挑战,在异乡较顺利,较得朋友之助力。
凶象:易争强斗胜、独断专行,常遭小人陷害,或受兄弟姐妹、同事或朋友拖累而破财,合作事业易散伙,父亲受牵累。夫妻易生是非。
2009年 12月 7日~2010年 1月 6日:
财源好似春江水,滚滚流来日夜长。
生挫折,不宜远道求财,守旧业则顺序。
十神为伤官:其表象范围大多与理想追求、爱好特长、文学技术、公共关系、迁移调动,以及儿女、学生、晚辈、部属、性欲等有关。
吉象:比平时有较高的智慧和才能,聪明智谋多,在音乐艺术、爱好特长方面较易成功。
凶象:本性过度暴露,惹事生非好管事,易与人产生过节,孤独寂寞。男性易盲目追求爱情而有损名誉及事业。女性防婚姻不顺利。
2010年 1月 6日~2010年 2月 4日:
时来兴发如川至,运到财源似水流。
有意外来财,收入高,谋事能就,可提升。
十神为食神:其表象范围大多与开业迁居、文学写作、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以及子女、学生、下属、性欲等有关。
吉象:学业事业较易进步和成功,天赋较易发挥。爱情也较易产生和进展,易交桃花运。女性较易怀胎生育。
凶象:聪明易被聪明误,产生矛盾,引起官司诉讼。外表光华内里平淡,防过度劳神而损身心;盲目追求爱情而有损名誉及事业。男女要防矛盾和婚变。
2010年 2月 4日~2010年 3月 6日:
目前运到人得爽,处处春风草木荣。
有贵人扶持,吉祥之运。男性益妻。
十神为正财:其表象范围大都与财产、金钱,以及父亲、男性的妻子或女友等有关。
吉象:财运亨通,有比平时较多求财的机遇。父亲较有利,或容易交上女友,姻缘不错。
凶象:易引起财产或金钱纠纷,意外破耗。财多伤母克妻,易发生感情破裂。
2010年 3月 6日~2010年 4月 5日:
克勤克俭称淑女,内助持家数有方。
防财物丢失,积畜宜购置,平运。
十神为偏财:其表象范围大都与商业、财产、金钱,以及父亲、男性的情人、女性的婆婆等有关。
吉象:人缘好口碑佳,生意买卖比较顺利,富裕发达。男性风流豪爽,易得女人喜欢。
凶象:本地求财不易得,财虽多但不易存下,婚姻感情易变。
六、 对你的忠言
喜神是木 趋吉避凶的忠言
1、四柱喜木,有利的方位是东方(以父出生地为基准),不利西方,西南;其人喜绿色,不利白色,喜居住坐东朝西的房子,床的放置东西向,床头在东,房间里适宜摆放绿色植物。
2、取名用字五行属木的有利。
3、四柱喜木,应从事与木有关的事业或职业为宜,文学、文艺、文具店、文化事业的文人,教育界、书店、出版社、公务界、司法界、治安警界、官途之界、界、新创设计、特殊动植物生长界之学者、植物载种试验界。
木材、木器、木制品、家俱、装璜、纸界、竹界、种植界、花界、树苗界、青果商、草界、药物界(开药房或药剂师)、医疗界。
培育人才界、布匹买卖界、售敬神物品或香料界、应用物界、家之事业、或售卖植物性之素食品,以上均属木之事业。
4、事业发展利东、东北,不利西、西南。
5、吉祥数字为: 1 2
6、吉利楼层末位数为:3 8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2004婚姻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黄松有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黄松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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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记者、各位朋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已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并于今天公布,2004年4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就本解释制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和意义等问题,向各位作简要介绍和说明。
一、《解释(二)》制定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2001年4月28日,九届人大第二十一次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新修改的婚姻法根据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年来社会主义经济、、文化发生巨大变化的情况,对1980年制定的婚姻法进行了较大修改。它不仅对有关条文进行了修改,而且增设了一些新的制度。在法律作出重大修改的情况下,如何根据立法的本意,正确地将新的法律适用于处理各类婚姻家庭案件,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指导下级法院正确适用新婚姻法,我们在新的婚姻法通过不久,便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工作,并于2001年12月正式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解释(一)》主要是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解释(一)》的公布,对于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起到重要的作用。但是,审判实践中仍有许多问题需要加以研究和解决,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又组织力量进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的调研和起草工作。
由于婚姻法关系到千家万户,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司法为民的要求出发,对《解释(二)》的起草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2002年,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调研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当年的十大课题之一;2003年,《解释(二)》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当年必须出台的十项司法解释之一。
由于婚姻法涉及的问题与广大人民群众息息相关,广大人民群众对《解释(二)》的起草工作十分关注。在起草过程中,特别是在《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在报纸和网上公布征求意见后,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通过来信、互联网络和各种媒体,为我们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这些意见和建议,既有人民群众的迫切呼声,也有专家学者的真知灼见;既有下级法院法官们的愿望和要求,也有相关部门领导和同志们的关心和支持。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帮助和支持,使我们倍受鼓舞,为我们起草好这一司法解释增添了信心。
经过近两年的调研和起草工作,特别是在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以后,《解释(二)》终于出台了。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主要针对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无效婚姻、离婚财产分割、夫妻债权债务等问题作出解释。这些规定,不仅凝结着起草人员的辛劳,也凝结着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智慧。正是在吸收大家意见的基础上,现在正式公布的《解释(二)》的稿子,与原来征求意见稿有了很大变化。据不完全统计,这次司法解释稿吸收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多达数百处。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解释(二)》出台后,不是说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都能够找到具体、明确的依据了。审判实践中还存在的其他问题,还需要我们在以后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继续加以研究解决。
二、《解释(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本次司法解释,除对人民法院审理同居关系、无效婚姻等案件时一些具体操作性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外,重点放在夫妻财产的分割及夫妻债权债务问题的处理等方面。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及无效婚姻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这次司法解释根据立法本意,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除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以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解释(二)》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如果当事人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这一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当然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同居关系。至于无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的同居关系,因不是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当事人如果起诉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是因为,当事人在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子女抚养关系,是属于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给予保护。
无效婚姻制度,是婚姻法修改后新增加的内容。我们在《解释(一)》中已经作出了许多规定。这次的司法解释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又对一些具体操作性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比如对于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和请求离婚的不同案件时,应当先对无效婚姻案件进行审理,而离婚案件的审理则应当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再如,无效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除此之外,《解释(二)》对无效婚姻的其他一系列规定,对于规范无效婚姻诉讼也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关于礼应否返还的问题。我们深入各地调研时发现,结婚前给付礼的习俗在我国许多地区还相当普遍。礼,有的地方也称为聘礼、纳等。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当事人条件的差异等因素,礼的数额也不尽相同。在广大农村及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许多家庭为了给付礼而全家债台高筑,负担较重。这次司法解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群众意见最多、最集中的,就是对这个问题应当如何规定。我们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男女双方结婚应当以爱情为基础,不主张也不支持结婚以给付礼为条件。但是鉴于现在我国许多农村地区给付礼的情况较为普遍,如果对礼问题完全不管,可能会使一些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根据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情况,我们在《解释(二)》第十条中规定了可以要求返还礼的几种情形: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解释中规定的第二和第三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尽管作出了上述规定,我们依然呼吁广大青年和他们的家长们,要大胆破除给付礼的旧风俗,树立社会主义男女平等的新风尚,使我们的婚姻关系能够建立在幸福美满的爱情基础之上。
(三)关于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等款项的认定问题。
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新出现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款项,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如何认定?是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认定为个人财产?按照这次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些款项及费用,如果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或者应得的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此之外,则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另外,知识产权取得后,因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与财产性收益的实现并不同步,判断财产性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很难掌握。针对这一情况,这次司法解释作出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关于房屋价值及归属问题双方达不成协议时如何处理的问题。目前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对房屋问题的争议,多集中在带有福利政策性质的房改房上。随着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行,当事人购买原来分给职工的房屋的情况已经十分普遍。由于当事人购买此类房屋时享受了国家规定的福利政策,所花费的购房费用远远低于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离婚时,双方对这类房屋的价值及归属问题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房屋的价值并解决房屋的归属呢?为解决这一问题,这次司法解释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不宜以当初购房时的房款为依据,取得房屋一方给对方相对应的补偿;二是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归自己的,如果双方同意,可以由双方竞价取得,未得到房屋的,可以获得相对应的补偿;三是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进行拍卖,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五)关于夫妻间债权债务处理问题的规定。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夫妻债权债务问题的处理,是困扰法官的难题。为解决这一难点,这次司法解释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例如,对于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所欠外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向其配偶主张权利的,除非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再如,对于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解释(二)》之所以要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婚姻法对这个问题的立法本意是:既要保护夫妻的共同财产,也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既要保护夫妻的共同利益,也要维护男女双方的个人利益。
除上述内容外,《解释(二)》还在协议离婚分割财产、军人离婚分割财产、夫妻分割企业中的财产、离婚诉讼保全、亲属财产赠与等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
三、《解释(二)》出台的意义
婚姻法是一部涉及千家万户的法律,社会覆盖面极广。这次《解释二》的出台,对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正确、合法、及时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稳定婚姻家庭、保护儿童和妇女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这次《解释二》的出台,对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据统计,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各类诉讼案件总件数中,民事案件所占的比例接近90%。而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所占比例相当之高。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如果当事人因婚姻家庭问题发生纠纷不能得到及时合法和妥善的解决,其后果不仅仅是婚姻的破裂,家庭的解体,而且影响到公民的工作和生活,影响到人的全面发展,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这次《解释二》的出台,实际是将司法为民的思想转化为司法便民、司法利民的具体措施,是“三个代表”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它对于促使家庭这一社会细胞的和谐稳定,促进我国社会的健康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其次,这次《解释(二)》的出台,有利于正确、及时、合法解决婚姻家庭纠纷。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的经济、和文化都在不断发生变化。在这一大的社会背景下,人民法院审理的大量婚姻家庭案件,也不断出现新的类型,即使是传统的婚姻案件也不断出现新的特点。在这一新的社会条件下,如何贯彻落实新婚姻法的精神,解决现实的婚姻家庭纠纷,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重要任务。由于这次《解释(二)》是根据已经发生变化的我国婚姻家庭的现实制定的,能够合法有效地解决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例如,根据我国民营企业不断发展、个人拥有公司股票、股份的现实,这次司法解释就作出了夫妻离婚时如何处理企业财产、股票和股份的规定;根据房改的精神,我们对如何认定房屋的价值,如何解决房屋的归属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中国目前的国情,我们作出了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返还礼的规定。在《解释(二)》正式实施后,将给人民法院正确、合法、及时解决婚姻家庭纠纷提供更加统一、明确的依据,有利于法制的统一,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再次,这次《解释(二)》的出台,有利于维护儿童和妇女的合法权益。在现代社会中,如何维护弱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维护儿童和妇女的合法权益,是衡量一个社会是不是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因此,我国婚姻法明确把对子女及女方合法权益的维护作为一项重要原则。我们这次制定司法解释时,也比较注意贯彻落实这一原则。比如在分割夫妻财产时,考虑到现实生活中,妇女往往在经济上不占据主导地位,对于家庭财产的经营管理等介入不多,而在家务劳动、照顾老人及孩子等方面付出较多等情况,在财产处理时都注重对女方权益的保护。再如,在涉及军人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我们在考虑军人财产的特殊性的同时,对妇女的合法权益也给予了充分的考虑。我们的这一做法,不仅得到军队同志的支持,也得到全国妇联同志的支持。我相信,《解释(二)》正式实施后,儿童和妇女的合法权益将会得到有效的维护。
谢谢大家!
200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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