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的自有财源是什么东西啊,欧盟的自有财源是什么东西啊

2023-10-26崇庆运势网热度: 19780

雅克·德洛尔的主要成就

1987年初,受欧共体首脑会议的委托,德洛尔制定了一份题为《为一体化的成功而奋斗》的报告,通称《德洛尔计划》。该计划提出了实现统一大市场所必需的农业和财政改革,主要内容包括:在未来的5年时间内(1988年——1992年),严格控制欧共体的预算支出,削减农产品的保证价格,取消强势货币成员国出口农产品的补贴和弱势货币成员国出口农产品的过境征税,改革欧共体预算“自有财源”制度等。1989年4月,德洛尔提出了建立经济和货币联盟的计划。1991年年底,欧共体(CAP)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Summit of Maastricht)通过了“欧洲联盟条约(Treaty of Maastricht)”。1992年1月,德洛尔又提出了为实践“欧洲联盟条约”的今后5年(1993年——1997年)的预算草案。1993年1月1日,欧盟扩大到15国。如今,欧盟主席与世界7大工业强国元首平起平坐,参加一切重大会议,其意见为人重视。10年奋斗,德洛尔开创了“欧洲振兴”的局面,“德洛尔时代”被载入欧洲历史,他也被冠以继让·莫内、罗贝尔·舒曼之后的第三位“欧洲之父”的美誉。1995年5月,德国总理科尔授予他大十字荣誉勋章,以表彰其在推动欧洲一体化中的贡献。
德洛尔曾对他的好友透露,他曾答应妻子在结束欧盟主席之职后解甲归田,与生涯告别。然而,卸任后的德洛尔却更忙碌了,他仍然是欧洲最苦干实干的。

什么叫欧共体?

欧共体是西欧主要发达国家为了加强相互间的合作,推动本地区和各自的经济而于本世纪50年代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区域性经济贸易组织。

欧洲一体化现在发展到什么阶段了

所谓经济一体化,是指成员国间不断打破经济界限,实现市场连接与政策的统一与协调,直至确立单一货币的历史发展进程。概而言之,欧盟的一体化进程经历了三个重要阶段。
(1)关税同盟阶段(1958-80年代中期)。 “关税同盟”是指成员国间消除关税壁垒和贸易限额,对外实行统一关税。《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即“罗马条约”)明确指出,共同体将“建立在关税同盟的基础之上”,并规定了实施期限与时间表。根据安排,自1958年1月起,成员国分三步予以实施,最终于1968年7月提前完成。随着内部贸易障碍消除,特别是关税统一,明显有别于外界的“欧洲经济”区域开始形成。从市场层面看,关税同盟的“贸易创立”与“贸易转移”效应(即所谓“静态”效应),导致成员国间贸易额大幅增加;内部竞争加剧产生的“动态效应”,促成了生产专业化与区域分工。而为了保证商品流通,确立欧洲经济秩序,协调更加紧密的各国利益,欧共体又在农业、贸易、竞争、自有财源和金融货币领域,加强了政策层面的统一与合作。
(2)统一大市场建设(1980年代中期--1992年)。 这是自关税同盟建成以来,欧共体在经济领域实现的又一次深化,影响颇为重大、深远。
所谓建立统一大市场(欧共体称为“单一市场”或“内部市场”计划),是指成员国之间不仅应消除“非关税壁垒”,进一步促进商品流动,还将实现服务、资本与人员自由流动(即“四大自由”)。欧共体认为,面对日益严峻的经济全球化挑战,只有进一步挖掘市场规模潜力,优化资源配置,加强政策协调,才能克服“欧洲硬化症”,有效提高国际竞争力。 为此,在欧盟委员会“白皮书报告”(即“实现内部市场”报告,1980年代中期提交)的基础上,成员国首次修改《罗马条约》,缔结了《单一欧洲法令》,确定应于1992年年底前采纳大量相关立法,建成统一大市场,并采纳了促进规则通过的两大举措(部长理事会实行多数表决和尽量适用“相互承认”原则)。上述步骤,保证了立法框架的如期确立,使得欧共体终于再次实现了历史性飞跃。
为解决四大自由引发的深层问题,促进其效应发挥,欧共体还推行了一整套“平行性”政策,如加大对落后地区的扶持,拓展在社会政策领域的活动,为中小企业参与竞争提供帮助等。此外,配套性政策还涉及到环境保护、跨欧网络、能源诸领域。
(3)经济与货币联盟建设(1990-)。这是一体化的高级阶段。事实上,自1988年起,欧共体即开始筹划此事。经不懈努力,终于再次实现了重大跨越,单一货币欧元得以产生,政策的统一与协调,更是达到了新的高度。
确保单一市场(属经济联盟重要内容)效应,调整宏观经济政策,提升欧洲经济地位,是货币一体化实施的根本动因。为此,根据“德洛尔报告”(1989年4月)及有关决定,货币联盟建设第一阶段于1990年7月启动。此后,经间会议谈判,成员国缔结了《欧洲联盟条约》,就实现“货币联盟”作出详尽规定,包括其实施阶段、最终目标、机构与制度建设等,并坚持逐一加以实施。在此基础上,欧央行与欧央行体系如期建立,欧元于1999年1月正式启动(2002年1月,其硬币和纸币开始投入流通;同年3月1日,成员国货币全部退出,欧元成为欧元区国家的唯一支付手段)。
随着欧元启动,成员国的两大宏观经济调控手段,即货币与财政政策,也走向了统一与协调。根据规定,欧元区国家实行单一货币政策,在财政领域加强协调,进行纪律约束。这对欧洲的整体经济环境,乃至对外部世界,都产生了直接、重要影响。

什么是财政联邦主义?

财政分权;财政联邦主义;维持市场化
几乎任何一个国家的体系都是分为若干级别,通过权力的分配达到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是中央的重要目标,因而,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一直是经济学研究的重要课题,国内外有关的经济学家,从不同的角度对财政分权问题作出了研究。所谓财政分权是指给予地方一定的税收权力和支出责任范围,并允许其自主决定预算支出规模与结构,使处于基层的地方能自由选择其所需要的政策类型,并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其结果便是使地方能够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有关财政分权的理论不仅在发达国家得到普遍的重视,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将财政分权视为打破中央计划束缚,走上自我持续增长道路的重要手段。
一、传统财政分权理论基本框架
如果按新古典经济学的原理,中央能够完全根据居民的偏好、经济中的产品和服务总量以及资源禀赋供给公共品,从而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一个国家就不可能出现多级,也就没有必要讨论财政分权。但是,现实是地方不仅实实在在的存在,而且作用很大,基于此西方财政分权理论逐渐产生,传统的财政分权理论以蒂布特(Tiebout)1956年发表的《地方支出的纯理论》为标志,然后马斯格雷夫(Musgrave)、奥茨(Oates)等经济学家对此作出补充和发展。
传统财政分权理论对财政分权的合理性、必要性给出了一定的解释和说明,其研究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如何将各项财政职能及相应的财政工具在各级之间进行适当的分配,核心观点认为:如果将资源配置的权力更多地向地方倾斜,那么通过地方间的竞争,能够使地方更好地反映纳税人的偏好,从而加强对行为的预算约束,相当程度上改变中央在财政政策中存在的不倾听地方公民意见的状态。
(一)蒂布特(Tiebout)“以足投票”理论
蒂布特(1956)首先从公共品入手,假定居民可以自由流动,具有相同偏好和收入水平的居民会自动聚集到某一地方周围,居民的流动性会带来间的竞争,一旦不能满足其要求,那么居民可以“用脚投票”迁移到自己满意的地区,结果地方要吸引选民,就必须按选民的要求供给公共品,从而可以达到帕累托效率,奥茨及布鲁克纳(Brueckner)等人的实证研究结果也表明,理性的居民的确要比较享受居住地公共服务的收益与履行纳税义务的成本,在居民的约束下,地方有最有效提供公共品的动力。
(二)马斯格雷夫(Musgrave)的分权思想
马斯格雷夫(1959)从考察财政的三大职能出发,分析了中央和地方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他认为:宏观经济稳定与收入再分配职能应由中央负责,因为地方对宏观经济稳定实施控制缺乏充足的财力,另外经济主体的流动性也严重束缚了地方进行收入再分配的尝试;而资源配置政策则应根据各地居民的偏好不同而有所差别,在这方面地方比中央更适合,更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和社会福利水平的改进。他还指出在公共品供给效率和分配的公正性实现方面,中央和地方间必要的分权是可行的,这种分权可以通过税种在各级间的分配固定下来,从而赋予地方相对独立的权力。
(三)奥茨(Oates)的分权定理
奥茨在《财政联邦主义》(1972)一书中,通过一系列假定提出了分散化提供公共品的比较优势,即奥茨“分权定理”:对某种公共品来说,如果对其消费涉及全部地域的所有人口的子集,并且关于该公共品的单位供给成本对中央和地方都相同,那么让地方将一个帕累托有效的产出量提供给他们各自的选民则总是要比中央向全体选民提供的任何特定的且一致的产出量有效率得多。因为与中央相比,地方更接近自己的公众,更了解其所管辖区选民的效用与需求。也就是说,如果下级能够和上级提供同样的公共品,那么由下级提供则效率会更高。
由于奥茨分权定理的证明是建立在偏好差异和中央等份供给公共品的假定上,这些限制性条件似乎有点强加于人,很难使人信服,后续的研究对此作出了进一步的说明。Oates(1999)指出在完全信息条件下,中央就很可能根据各地不同的需求提供不同的产出,以使社会福利最大化,此时也就无财政分权存在的必要性,但现实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地方对其辖区内居民的偏好、公共品提供的成本比中央了解的多,更具有信息优势;迫于一些压力也限制了中央对某地提供相对于其他地方来说更高的公共品和服务,这些因素使得中央等份提供公共品的假定可以成立。另外,分权与地方之间对公共品的需求差异以及供给成本的差异有关,即使供给公共品的成本相同,只要需求不同,中央统一供给带来的福利损失将随着公共品需求价格弹性的下降而增加,而大量实证研究表明,地方公共品的需求价格弹性恰恰很低。
有关传统财政分权理论的解释,除此之外,还有斯蒂格勒的“菜单”理论、特里西的偏好误差理论以及布坎南的分权俱乐部理论。
二、新一代财政分权理论
新一代财政分权理论,在分权框架上引入了激励相容与机制设计学说,是当代微观经济学的最新进展在财政学中的运用,这种新的分权理论是以钱颖一和罗兰(QianandRoland)、温格斯特(B.Wein gast,)与怀尔德森(D.E.Wildasin)近年来所发表的论文为代表,他们在财政分权问题上更关注的是如何设计出一套机制以实现对公共政策制定者的激励。
钱颖一等人(1997)借助新厂商理论打开了这个“黑箱”,从而构建了第二代财政分权理论。他们认为传统分权理论只从地方的信息优势说明了分权的好处,但没有充分说明分权的机制,特别是对官员忠于职守的假设存在问题。事实上,和官员都有自己的物质利益,和企业经理人相类似,官员只要缺乏约束就会有寻租行为,所以一个有效的结构应该实现官员和地方居民福利之间的激励相容。
在市场化问题上,应该用某种承诺来提供“正的”和“负的”激励,前者用来防止的掠夺性行为,后者用来惩罚预算软约束。在分权状态下,放弃事后的信息使用权,减少底层决策者与高层领导者过渡的信息传递,以及对上层权威的限制,将对地方产生正的激励,另一方面,权力的分散也有助于地方的预算约束的硬化。在“保持市场化的联邦主义”下,银行控制着信贷,地方却无权干预,因此不能通过无限度地借钱来保护落后企业,从而带来预算约束的硬化。另外,间的竞争还对地方随意干预市场构成约束,区域间的竞争限制了官员的掠夺性行为,因为要素(特别是外资)是可以用流动的方式来躲避地方的过渡管辖,要素的流动还增大了地方补助落后企业的成本。
新一代财政分权理论还对财政联邦主义的可持续性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研究,并成为其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钱颖一等人指出,财政分权有助于可靠的维护市场,但要达到这种效果,联邦主义政策的实行必须是可持续的,这种可持续性的产生需要具有自我强制机制予以保证,官员必须有遵守联邦主义规则的激励。并指出,若要使财政联邦主义持续、稳定的发挥作用,必须具备两点:即必须给中央监督下级逃避责任的充分资源;同时地方必须具有通过一致反对中央滥用权力的监督手段。
三、财政分权理论的最新发展
从世界范围来看,分权已成为了一种大趋势,当然对分权理论的研究已超出了财政领域,越来越关注其对其他社会、经济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验联邦主义和制度创新
奥茨指出:在不完全信息下,地方通过边做边学,可以从解决社会、经济问题的各种实验中得到潜在的利益,由于地方对当地居民的偏好和资源条件更了解,在财政分权下,地方就有可能找到与地方相适应的制度安排,其中蕴含的制度知识还可能通过地方之间的竞争而扩散出去,从而间接地促进其他地方的制度创新。这样通过地方之间开展的各种制度创新实验,最终促进了公共政策制定上的“技术进步”。这也就是许多国家将原本由中央掌握的社会保障方面的权利下放地方,进行福利改革的原因之一,承认原有社会保障福利制度的失败,希望能借助“地方”这一“实验室”,试图找到能发挥作用的新的社会保障制度。
就目前来说,有关实验联邦主义的理论还比较缺少,还难以指导实证研究,当然,地方在采用一项新政策时,会产生有用的信息,带来信息的正外部性(Strumpf,1997)。因而也会弱化地方制度创新的内在动力,如果从这个角度讲,我们还无法肯定到底是集权还是分权能带来更多的制度创新。此时,中央的转移支付政策就非常重要了,中央可以通过转移支付来调节地方制度创新的收益和成本,以确保地方创新的动力。
(二)财政分权与官员腐败
RaymondFisman、RobertaGatti指出近些年来,一些经济学家也有从经济学的角度考察了财政分权,有关财政分权与官员腐败的关系,在制度设计方面引起了很大的争论,现有的一些理论都认为二者之间存在很强的关系:Buennan和Buchanan(1980)就强调间竞争会降低官员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寻租的能力。Jinetal (1999)认为地方间竞争会抑制他们建立干预和扭曲资源配置的政策。PerssonandTabellini(2000),认为在分权下,官员作为代理者,必须对单一管辖区内某一特定的任务负责,所以评价其业绩就相对容易得多,他们的努力和报酬就可以直接挂钩,这种制度设计使得官员必须直接为其行为负责,也使得官员更愿意承担责任,这种直接的责任能改善官员的业绩;而在集权下,评价官员的业绩比较困难,使得他们的努力与回报难以挂钩,腐败的可能性也就更大。但是这些理论都缺乏相关的实证研究,RaymondFisman、RobertaGatti(2002)通过系统的实证研究,考察了二者的关系,他们认为财政分权的形式对抑制官员的腐败起到很大的作用,间在财政支出方面的分权将能带来较低的官员腐败。
(三)财政分权对环境质量的影响
通过财政分权,由地方分散化提供公共物品这一观点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但是由此也带来了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即分权下地方的竞争会导致环境质量下降。在分权制下,地方之间为了吸引企业投资,往往会采取减低税负的策略,收入的降低可能导致公共品支出的下降,从而使得公共服务的产出达不到帕累托水平。公共服务下降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环境质量的下降:地方为发展本社区的经济,会降低环境质量标准以减轻辖区内企业治理污染的成本,结果辖区间竞争会导致过度的环境恶化,为此有人建议环境问题应该由中央统一管制,以避免地方竞争的不良影响。不过,雷武力(Rivlin)指出,分税制的改革可以弱化地方竞争的不良后果,其设想是把增值税作为各个地方的共享税,由于增值税是针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结果征收的,如果地方共享这一税种,单个地方就没有必要通过降低税率来吸引投资者,对各个管辖区来说,来自增值税的税负是统一的。
但在奥茨等人的理论模型中,地方不仅向当地居民提供作为消费的公共品,而且也向企业和居民提供公共投入,这些投入可以提高当地企业的生产效率,并改进当地的环境质量。所以,地方的竞争所带来的利与弊都是有条件的,如果地方真正代表选民的利益,那么就要把选民对环境质量的偏好考虑进来,均衡时选民自己选择一个恰当的环境质量和就业水平组合。
四、总结和评论
西方财政分权理论对间分权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间财政职能和财政工具的分配、维护市场的激励机制设计及联邦主义的可持续性等问题都作了全面深入的探讨,特别是随着前计划体制国家的经济转轨和发达国家的经济转型,使财政分权理论日益受到关注,而且讨论的内容已不再局限于财政领域,而是更多地考虑了财政分权对其他的社会、经济问题的影响,如环境质量问题,福利改革,官僚腐败等等。由于财政分权所带来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所以单纯地说绝对的分权或是绝对的集权体制都是不科学的,而是应当通过集中与分散、集权与分权格局的合理设定,使财政体制的运行做到和谐、有效,并在中央和地方各司其职的同时,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集权的财政体制是不利于制度创新和公共品供给的,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已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尽管有关中国的经济增长与财政分权是否正相关的问题,经济学家的研究还存在差异),但我国1994年的税制改革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分权体制,由于当前各级间职能尚未理顺,财政“缺位”、“越位”和“错位”的现象普遍存在的情况下,中央还是具有制定政策的主动权,甚至还可以随意修改游戏规则;间财政关系缺乏明确的法律基础,使得中央在财政体制的改革中,掌握较大的倾斜主动权。此外,我国目前民主决策机制尚不完善,几乎所有的财政竞争措施的实施,主要表现为地区行为,而非真正意义的民主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加之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也使居民难以进行“用脚投票”轻易离开居住的辖区,致使各级公共支出结构和支出水平趋于合理的机制在我国尚难正常实行。未来财政体制改革的重点仍将是:进一步理顺职能,科学划分各级事权、财权、课税权的边界,减少直到消除财政“缺位”、“越位”和“错位”的现象;中央应逐步建立各级间的有效协调机制,也就是建立间合理规模的公平补偿机制;确保中央具有提供纯公共品和进行宏观调控所需充足资源前提下,应不断弱化上级行政命令干预,逐步做到各级决策的经济结果内部化,同时,逐步增大地方在中央的代表性,不仅允许下级有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更有下级抵制上级掠夺能力的机制。

请问可将自有的欧元在中国银行兑换人民币吗?有什么金额要求吗?_百度...

应该没有,数量多了有限制,数量少了一般没有啥限制。以前去兑换过美元,我记得当时银行工作人员告诉我是有上限没有下限。

什么是财政联邦主义?

财政分权;财政联邦主义;维持市场化
几乎任何一个国家的体系都是分为若干级别,通过权力的分配达到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是中央的重要目标,因而,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一直是经济学研究的重要课题,国内外有关的经济学家,从不同的角度对财政分权问题作出了研究。所谓财政分权是指给予地方一定的税收权力和支出责任范围,并允许其自主决定预算支出规模与结构,使处于基层的地方能自由选择其所需要的政策类型,并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其结果便是使地方能够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有关财政分权的理论不仅在发达国家得到普遍的重视,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将财政分权视为打破中央计划束缚,走上自我持续增长道路的重要手段。
一、传统财政分权理论基本框架
如果按新古典经济学的原理,中央能够完全根据居民的偏好、经济中的产品和服务总量以及资源禀赋供给公共品,从而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一个国家就不可能出现多级,也就没有必要讨论财政分权。但是,现实是地方不仅实实在在的存在,而且作用很大,基于此西方财政分权理论逐渐产生,传统的财政分权理论以蒂布特(Tiebout)1956年发表的《地方支出的纯理论》为标志,然后马斯格雷夫(Musgrave)、奥茨(Oates)等经济学家对此作出补充和发展。
传统财政分权理论对财政分权的合理性、必要性给出了一定的解释和说明,其研究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如何将各项财政职能及相应的财政工具在各级之间进行适当的分配,核心观点认为:如果将资源配置的权力更多地向地方倾斜,那么通过地方间的竞争,能够使地方更好地反映纳税人的偏好,从而加强对行为的预算约束,相当程度上改变中央在财政政策中存在的不倾听地方公民意见的状态。
(一)蒂布特(Tiebout)“以足投票”理论
蒂布特(1956)首先从公共品入手,假定居民可以自由流动,具有相同偏好和收入水平的居民会自动聚集到某一地方周围,居民的流动性会带来间的竞争,一旦不能满足其要求,那么居民可以“用脚投票”迁移到自己满意的地区,结果地方要吸引选民,就必须按选民的要求供给公共品,从而可以达到帕累托效率,奥茨及布鲁克纳(Brueckner)等人的实证研究结果也表明,理性的居民的确要比较享受居住地公共服务的收益与履行纳税义务的成本,在居民的约束下,地方有最有效提供公共品的动力。
(二)马斯格雷夫(Musgrave)的分权思想
马斯格雷夫(1959)从考察财政的三大职能出发,分析了中央和地方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他认为:宏观经济稳定与收入再分配职能应由中央负责,因为地方对宏观经济稳定实施控制缺乏充足的财力,另外经济主体的流动性也严重束缚了地方进行收入再分配的尝试;而资源配置政策则应根据各地居民的偏好不同而有所差别,在这方面地方比中央更适合,更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和社会福利水平的改进。他还指出在公共品供给效率和分配的公正性实现方面,中央和地方间必要的分权是可行的,这种分权可以通过税种在各级间的分配固定下来,从而赋予地方相对独立的权力。
(三)奥茨(Oates)的分权定理
奥茨在《财政联邦主义》(1972)一书中,通过一系列假定提出了分散化提供公共品的比较优势,即奥茨“分权定理”:对某种公共品来说,如果对其消费涉及全部地域的所有人口的子集,并且关于该公共品的单位供给成本对中央和地方都相同,那么让地方将一个帕累托有效的产出量提供给他们各自的选民则总是要比中央向全体选民提供的任何特定的且一致的产出量有效率得多。因为与中央相比,地方更接近自己的公众,更了解其所管辖区选民的效用与需求。也就是说,如果下级能够和上级提供同样的公共品,那么由下级提供则效率会更高。
由于奥茨分权定理的证明是建立在偏好差异和中央等份供给公共品的假定上,这些限制性条件似乎有点强加于人,很难使人信服,后续的研究对此作出了进一步的说明。Oates(1999)指出在完全信息条件下,中央就很可能根据各地不同的需求提供不同的产出,以使社会福利最大化,此时也就无财政分权存在的必要性,但现实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地方对其辖区内居民的偏好、公共品提供的成本比中央了解的多,更具有信息优势;迫于一些压力也限制了中央对某地提供相对于其他地方来说更高的公共品和服务,这些因素使得中央等份提供公共品的假定可以成立。另外,分权与地方之间对公共品的需求差异以及供给成本的差异有关,即使供给公共品的成本相同,只要需求不同,中央统一供给带来的福利损失将随着公共品需求价格弹性的下降而增加,而大量实证研究表明,地方公共品的需求价格弹性恰恰很低。
有关传统财政分权理论的解释,除此之外,还有斯蒂格勒的“菜单”理论、特里西的偏好误差理论以及布坎南的分权俱乐部理论。
二、新一代财政分权理论
新一代财政分权理论,在分权框架上引入了激励相容与机制设计学说,是当代微观经济学的最新进展在财政学中的运用,这种新的分权理论是以钱颖一和罗兰(QianandRoland)、温格斯特(B.Wein gast,)与怀尔德森(D.E.Wildasin)近年来所发表的论文为代表,他们在财政分权问题上更关注的是如何设计出一套机制以实现对公共政策制定者的激励。
钱颖一等人(1997)借助新厂商理论打开了这个“黑箱”,从而构建了第二代财政分权理论。他们认为传统分权理论只从地方的信息优势说明了分权的好处,但没有充分说明分权的机制,特别是对官员忠于职守的假设存在问题。事实上,和官员都有自己的物质利益,和企业经理人相类似,官员只要缺乏约束就会有寻租行为,所以一个有效的结构应该实现官员和地方居民福利之间的激励相容。
在市场化问题上,应该用某种承诺来提供“正的”和“负的”激励,前者用来防止的掠夺性行为,后者用来惩罚预算软约束。在分权状态下,放弃事后的信息使用权,减少底层决策者与高层领导者过渡的信息传递,以及对上层权威的限制,将对地方产生正的激励,另一方面,权力的分散也有助于地方的预算约束的硬化。在“保持市场化的联邦主义”下,银行控制着信贷,地方却无权干预,因此不能通过无限度地借钱来保护落后企业,从而带来预算约束的硬化。另外,间的竞争还对地方随意干预市场构成约束,区域间的竞争限制了官员的掠夺性行为,因为要素(特别是外资)是可以用流动的方式来躲避地方的过渡管辖,要素的流动还增大了地方补助落后企业的成本。
新一代财政分权理论还对财政联邦主义的可持续性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研究,并成为其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钱颖一等人指出,财政分权有助于可靠的维护市场,但要达到这种效果,联邦主义政策的实行必须是可持续的,这种可持续性的产生需要具有自我强制机制予以保证,官员必须有遵守联邦主义规则的激励。并指出,若要使财政联邦主义持续、稳定的发挥作用,必须具备两点:即必须给中央监督下级逃避责任的充分资源;同时地方必须具有通过一致反对中央滥用权力的监督手段。
三、财政分权理论的最新发展
从世界范围来看,分权已成为了一种大趋势,当然对分权理论的研究已超出了财政领域,越来越关注其对其他社会、经济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验联邦主义和制度创新
奥茨指出:在不完全信息下,地方通过边做边学,可以从解决社会、经济问题的各种实验中得到潜在的利益,由于地方对当地居民的偏好和资源条件更了解,在财政分权下,地方就有可能找到与地方相适应的制度安排,其中蕴含的制度知识还可能通过地方之间的竞争而扩散出去,从而间接地促进其他地方的制度创新。这样通过地方之间开展的各种制度创新实验,最终促进了公共政策制定上的“技术进步”。这也就是许多国家将原本由中央掌握的社会保障方面的权利下放地方,进行福利改革的原因之一,承认原有社会保障福利制度的失败,希望能借助“地方”这一“实验室”,试图找到能发挥作用的新的社会保障制度。
就目前来说,有关实验联邦主义的理论还比较缺少,还难以指导实证研究,当然,地方在采用一项新政策时,会产生有用的信息,带来信息的正外部性(Strumpf,1997)。因而也会弱化地方制度创新的内在动力,如果从这个角度讲,我们还无法肯定到底是集权还是分权能带来更多的制度创新。此时,中央的转移支付政策就非常重要了,中央可以通过转移支付来调节地方制度创新的收益和成本,以确保地方创新的动力。
(二)财政分权与官员腐败
RaymondFisman、RobertaGatti指出近些年来,一些经济学家也有从经济学的角度考察了财政分权,有关财政分权与官员腐败的关系,在制度设计方面引起了很大的争论,现有的一些理论都认为二者之间存在很强的关系:Buennan和Buchanan(1980)就强调间竞争会降低官员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寻租的能力。Jinetal (1999)认为地方间竞争会抑制他们建立干预和扭曲资源配置的政策。PerssonandTabellini(2000),认为在分权下,官员作为代理者,必须对单一管辖区内某一特定的任务负责,所以评价其业绩就相对容易得多,他们的努力和报酬就可以直接挂钩,这种制度设计使得官员必须直接为其行为负责,也使得官员更愿意承担责任,这种直接的责任能改善官员的业绩;而在集权下,评价官员的业绩比较困难,使得他们的努力与回报难以挂钩,腐败的可能性也就更大。但是这些理论都缺乏相关的实证研究,RaymondFisman、RobertaGatti(2002)通过系统的实证研究,考察了二者的关系,他们认为财政分权的形式对抑制官员的腐败起到很大的作用,间在财政支出方面的分权将能带来较低的官员腐败。
(三)财政分权对环境质量的影响
通过财政分权,由地方分散化提供公共物品这一观点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但是由此也带来了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即分权下地方的竞争会导致环境质量下降。在分权制下,地方之间为了吸引企业投资,往往会采取减低税负的策略,收入的降低可能导致公共品支出的下降,从而使得公共服务的产出达不到帕累托水平。公共服务下降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环境质量的下降:地方为发展本社区的经济,会降低环境质量标准以减轻辖区内企业治理污染的成本,结果辖区间竞争会导致过度的环境恶化,为此有人建议环境问题应该由中央统一管制,以避免地方竞争的不良影响。不过,雷武力(Rivlin)指出,分税制的改革可以弱化地方竞争的不良后果,其设想是把增值税作为各个地方的共享税,由于增值税是针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结果征收的,如果地方共享这一税种,单个地方就没有必要通过降低税率来吸引投资者,对各个管辖区来说,来自增值税的税负是统一的。
但在奥茨等人的理论模型中,地方不仅向当地居民提供作为消费的公共品,而且也向企业和居民提供公共投入,这些投入可以提高当地企业的生产效率,并改进当地的环境质量。所以,地方的竞争所带来的利与弊都是有条件的,如果地方真正代表选民的利益,那么就要把选民对环境质量的偏好考虑进来,均衡时选民自己选择一个恰当的环境质量和就业水平组合。
四、总结和评论
西方财政分权理论对间分权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间财政职能和财政工具的分配、维护市场的激励机制设计及联邦主义的可持续性等问题都作了全面深入的探讨,特别是随着前计划体制国家的经济转轨和发达国家的经济转型,使财政分权理论日益受到关注,而且讨论的内容已不再局限于财政领域,而是更多地考虑了财政分权对其他的社会、经济问题的影响,如环境质量问题,福利改革,官僚腐败等等。由于财政分权所带来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所以单纯地说绝对的分权或是绝对的集权体制都是不科学的,而是应当通过集中与分散、集权与分权格局的合理设定,使财政体制的运行做到和谐、有效,并在中央和地方各司其职的同时,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集权的财政体制是不利于制度创新和公共品供给的,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已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尽管有关中国的经济增长与财政分权是否正相关的问题,经济学家的研究还存在差异),但我国1994年的税制改革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分权体制,由于当前各级间职能尚未理顺,财政“缺位”、“越位”和“错位”的现象普遍存在的情况下,中央还是具有制定政策的主动权,甚至还可以随意修改游戏规则;间财政关系缺乏明确的法律基础,使得中央在财政体制的改革中,掌握较大的倾斜主动权。此外,我国目前民主决策机制尚不完善,几乎所有的财政竞争措施的实施,主要表现为地区行为,而非真正意义的民主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加之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也使居民难以进行“用脚投票”轻易离开居住的辖区,致使各级公共支出结构和支出水平趋于合理的机制在我国尚难正常实行。未来财政体制改革的重点仍将是:进一步理顺职能,科学划分各级事权、财权、课税权的边界,减少直到消除财政“缺位”、“越位”和“错位”的现象;中央应逐步建立各级间的有效协调机制,也就是建立间合理规模的公平补偿机制;确保中央具有提供纯公共品和进行宏观调控所需充足资源前提下,应不断弱化上级行政命令干预,逐步做到各级决策的经济结果内部化,同时,逐步增大地方在中央的代表性,不仅允许下级有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更有下级抵制上级掠夺能力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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