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撤销婚姻的期限是多少年,婚姻隐瞒重大疾病可以撤销婚姻

2024-05-03崇庆运势网热度: 7877

民法典规定结婚超过一年患有精神分裂症是可撤销婚姻吗

婚姻无效 的情形包括: 重婚,未达法定婚龄,有 禁止结婚 的亲属关系三种情况。 可撤销婚姻 包括因胁迫 结婚 的婚姻和一方隐瞒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的婚姻。

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有以下两种:①因胁迫结婚的。

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精神病具有一定的遗传因素,可能影响下一代的健康。

可撤销婚姻的时间限制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一年时间之内可撤销婚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自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撤销婚姻。

法律分析: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有时间限制,应该在一年内提出。可撤销婚姻的步骤是:(一)申请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应当亲自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书面请求。(二)当事人提交准备好的证件及材料。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在什么时间提出

一方想要撤销婚姻的,需要在一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申请撤销婚姻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方因对方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在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过了这个时间期限没有提出撤销请求,即视为有效婚姻。

只能选择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具体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如下: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一方患病可以撤销婚姻吗

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对方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从现行的《民法典》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结婚的情形,并增加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法律主观:可以撤销婚姻。根据我国 民法典 相关规定,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 结婚登记 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02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02婚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夫妻一方患重大疾病可以离婚。法律并没有规定夫妻一方患有重病不能离婚,我国实行的是婚姻自由,离婚也同样自由的,只要双方同意可以协议离婚,如果一方不同意或者协议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离婚。

被告王某婚前患有精神疾病,根据《中华人民母婴保护法》的规定,该疾病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情形。

法律主观:夫妻一方有病可以离婚的。并且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议和诉讼两种方式离婚。如果夫妻一方有医学认定的严重疾病,且登记前隐瞒另一方的,受骗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重大疾病隐瞒婚姻是否可以撤销

法律主观:婚前隐瞒乙肝不可以撤销婚姻,但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离婚。法律规定只有受胁迫的婚姻和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可以撤销,乙肝不属于重大疾病,所以不能撤销婚姻。

《中华人民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因被告在结婚登记前隐瞒性无能这一重大疾病,导致双方不能有正常性行为,被告在婚后欺骗女方,造成可以治愈的假象,给女方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此,在结婚后发现对方存在精神疾病的情况下,应当起诉离婚还是主张撤销婚姻,要根据另一方所患疾病以及其病情情况加以确定。在无法撤销婚姻时,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可以,但是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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